【资讯】最新!包头及周边地区列车时刻表 | 我市曝光10名老赖,有你认识的吗?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统一安排部署,2017年4月16日零时起,呼和浩特铁路局调整旅客列车运行图。
包头及包头周边地区多趟列车有变化
调图后具体列车时刻如下:
具体列车时刻以车站公告为主
来源 | 草原铁路
五一、端午节将至,为严明纪律,4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下发通知,严防节日期间“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确保廉洁过节。
通知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切实严守纪律底线,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节日之机违规用公款吃喝、进行非公务接待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违规用公款发放和赠送购物卡、各类消费卡;违规用公款宴请、旅游和赠送粽子等节礼;违规使用公车或私车公养;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组织隐秘聚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隐秘场所以及参与赌博;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等违规违纪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清醒认识“四风”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性,以及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任务的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把严明纪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早研究、早部署、早提醒、早警示,抓早抓小,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力度,紧盯“四风”新动向新表现,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我行我素、顶风违规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坚持“一案双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查处违纪者,同时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通知还公布了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471-12388;举报网站:neimeng.12388.gov.cn;举报信箱:自治区纪委信访室(监察厅举报中心)。
来源 | 内蒙古新闻网
失信被执行人员黑名单
自执行年开展以来,土右法院共收案1049件,执结案件980件,执结标的10500余万元,查封房产78个,扣押车辆23台,发出192份拘留决定书,投留25人。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15人和29个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有51人和3家公司主动与法院联系,结案标的521万余元。
以下为我院近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逯瑞亭,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509260014;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永红巷47号
未履行金额151150元。
刘飞飞,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602150017;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南园子042号
未履行金额22260元。
李连祥,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508090338;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道北西区
政府家属区2#楼4单元44号,未履行金额156620元。
杨王宝,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205107112;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和平大街移民二区
22号,未履行金额25765元。
徐正中,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905170032;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誉华小区2栋3单元
24号,未履行金额682139元。
刘聪明,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02197902253030;
户籍地址:暂缺
未履行金额40万元。
张三永,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207072311;
户籍地址:暂缺
未履行金额10万元。
王利军,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002102316;
户籍地址:暂缺
未履行金额50万元。
刘石石,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312016215;
户籍地址:暂缺
未履行金额3.1万元及利息。
田红乐,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411116211;
户籍地址:暂缺
未履行金额3.1万元及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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