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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包头18起环境违法案例曝光!你身边有吗?举报请拨12369

2017-04-30 包头日报

关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营造学习环保法、知晓环保法、遵守环保法的社会氛围,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通告》,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重点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3.违法倾倒危险废物;

4.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及个人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属地环境监察部门或市环境监察支队说明情况并接受处理。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并主动说明环境违法事实的,将视其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不主动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上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知悉企业及个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公民,都有义务向环保部门检举揭发,对环境违法线索查证属实的举报者将按照《包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472-12369

包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4日


市环保局公布十八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2017年为进一步贯彻包头市委十二届二次全委会精神及包头市委、市政府对环保工作提出的要求,包头市环保局持续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现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相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引以为戒。

■扬尘污染类

案例一:内蒙古惠邦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17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拐区的内蒙古惠邦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露天堆存原煤和煤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在贮存、装卸原煤和煤泥时产生扬尘,污染周边环境。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对露天堆放的原煤和煤泥采取密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处7万元罚款。

案例二: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17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河区的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贮灰场内露天堆放大量的粉煤灰及炉渣,未进行碾压、平整,且未采取喷水等有效抑尘措施,在装卸粉煤灰和炉渣时产生扬尘,污染周边环境。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粉煤灰及炉渣采取喷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三:包头市凯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17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昆区的包头市凯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露天堆放大量的铁精粉,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在贮存、装卸铁精粉时产生扬尘,污染周边环境。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对露天堆放的铁精粉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处3万元罚款。

案例四:包头市鑫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17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土右旗的包头市鑫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正在装卸拉运煤炭,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产生煤粉扬尘现象。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装卸煤炭过程中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五:包头市东鑫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17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土右旗的包头市东鑫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正在装卸拉运煤炭和煤泥,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产生煤粉扬尘现象。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装卸煤炭和煤泥过程中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处10万元罚款。


■烟(粉)尘等气态污染类

案例一:包头市鑫金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设施停运,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改正继续生产

2017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九原区的包头市鑫金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精炼车间的4台精炼炉正在生产,但精炼炉配套的除尘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行,产生的大量烟气未经处理直接从精炼车间门窗向大气排放。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给生产负责人处十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017年1月23日22时30分,执法人员再次对包头市鑫金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精炼车间的4台精炼炉仍在生产,但精炼炉配套的除尘设施于23日22时30分停止运行,但生产设施未同步停止运行,产生的大量烟气未经处理直接从精炼车间门窗向大气排放。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并处100万元罚款;同时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二:内蒙古骆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玻璃分公司环保设施停运

2017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拐区的内蒙古骆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玻璃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玻璃熔窑正在生产,但玻璃熔窑配套的湿式碱法脱硫除尘系统因故障停运,生产时烟气经旁路直接通过烟囱向大气排放。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恢复玻璃熔窑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处20万元罚款;同时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包头森都碳素有限公司环保设施再次不正常运行

2017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河区的包头森都碳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煅烧车间正在生产,但工人将未达到碱性的浆液喷淋到脱硫设施内,导致脱硫设施(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期间煅烧车间生产设施未同步停止运行,生产产生的烟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这是今年该企业第二次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约谈该企业董事长,并处100万元罚款;同时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四:包头市天成铝业有限公司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

2017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河区的包头市天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铝灰破碎筛分车间和熔炼车间正在生产,铝灰车间配套的除尘器(环保设施)发生故障,除尘器进行维修期间生产设备未同时停止生产,同时熔炼车间配套的除尘器停运,产生的烟粉尘从门窗排向大气。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恢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处20万元罚款;同时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五:包头宏阳工贸有限公司停运环保设施

2017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高新区的包头宏阳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加砂装置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环保设施)停止运行,生产产生的粉尘从门窗排向大气。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恢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处15万元罚款;同时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生产废水污染类

案例一:包头正益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破坏环境保护罪

2017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九原区的包头正益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碳沉车间的水浸罐中存有碳酸稀土料液,罐体下方有大量废水,废水通过厂房西侧的排水口排到厂房外空地。经检测,废水中含有毒物质铅、锌等。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破坏环境保护罪,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二:陈某用水罐三轮车向二道沙河河槽内非法倾倒污水

2017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东河区二道沙河巡查时,陈某用水罐三轮车向二道沙河河槽内倾倒生活污水和清洗猪圈的污水,经检测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给陈某处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催某磁选厂生产废水直排

2017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九原区巡查时,催某的磁选厂正在生产,该厂未按环保规定设置排污口,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将生产废水排到厂区北侧的土坑内,土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催某立即停止生产,并处5万元罚款。

案例四:郝某磁选厂生产废水直排

2017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九原区巡查时,郝某的磁选厂正在生产,该厂未按环保规定设置排污口,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将生产废水排放到昆河槽内。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郝某立即停止生产,并处5万元罚款。

案例五:包头市金属大鹏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废水外排

2017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昆区的包头市金属大鹏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南墙有六个污水排放口,排放口通向包钢尾矿坝区域,检查时有污水排出,污水中有该企业的循环冷却水。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类

案例一:包头市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固体废物

2017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拐区的包头市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将还原工段产生的还原渣、精炼工段产生的精炼废渣随意倾倒于厂区西北侧,且还原废渣和精炼废渣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还原渣和精炼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处5万元罚款。

案例二:固阳县龙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露天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

2017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固阳县龙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厂区北侧露天贮存粉状锅炉灰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周边有灰渣扬散现象。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临时贮存的锅炉灰渣采取三防措施;并处5万元罚款。

案例三: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三防”措施

2017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土右旗的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厂区外南侧露天堆放炉渣及粉煤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露天堆放的炉渣及粉煤灰;并处8万元罚款。


来源 | 《包头日报》(2017年4月26日) 07版

责任编辑 | 贾星慧 林一凡

转载注明:来源包头日报微信平台(Baotou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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