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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火车票预售期临时调整 | 包头新一批老赖曝光,看都有谁?

2017-11-29 包头日报

火车票预售期临时调整


来源 | 12306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员黑名单

自执行年开展以来,土右法院共收案1049件,执结案件980件,执结标的10500余万元,查封房产78个,扣押车辆23台,发出192份拘留决定书,投留25人。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15人和29个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有51人和3家公司主动与法院联系,结案标的521万余元。

       以下为近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内蒙古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558844-3

地址:土右旗阿勒坦大街,未履行金额:60万元

菅  娜,女,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112100367;

户籍地址:土右旗萨拉齐镇交通街太平小区1号楼4单元301号,未履行金额428.774475万元。

王慧娟,女,汉族,身份证号:15022219811116324x;

户籍地址:固阳县下湿壕镇西渠村081号,未履行金额314.15万元。

韩富强,女,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211072627;

户籍地址:土右旗明沙淖乡霍家圪旦19-3-018号,未履行金额120万元。

张  锋,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208272615;

户籍地址:土右旗萨拉齐镇青山小区61号,未履行金额126.7万元。

孙方树,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808152633;

户籍地址:土右旗明沙淖乡杨家圪堵54号,未履行金额20万元。

潘乐义,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605206515;

户籍地址:土右旗萨拉齐镇菏泽小区152号,未履行金额28.9万元。

刘丽平,女,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710256522;

户籍地址:土右旗萨拉齐镇菏泽小区152号,未履行金额28.9万元。

杨石柱,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809090331;

户籍地址:土右旗萨拉齐镇太平街29号,未履行金额20万元。

李永平,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904072013;

户籍地址:土右旗小袄兑一村279号,未履行金额5.2688万元。


贾平平,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108140011;

户籍地址:土右旗萨拉齐镇大场面巷20号,未履行金额4.615万元。

张存亮,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012240333;

户籍地址:土右旗萨拉齐镇凯旋巷50号,未履行金额49.2万元。

白和平,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704236511;

户籍地址:土右旗板申气前街326号,未履行金额8.38万元。

侯彦青,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608080318;

户籍地址:土右旗萨拉齐镇交通街太平小区1号楼,5单元7号,未履行金额5万元。

贾  伟,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07199511102033;

户籍地址:包头市九原区莎木佳镇东园一区乙228号,未履行金额3.16万元。

刘文豹,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203132612;

户籍地址:土右旗明沙淖乡杨家圪堵村011号,未履行金额20万元。

左瑞兵,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5901210012;

户籍地址:土右旗萨拉齐镇新民巷16号,未履行金额20万元。

王爱文,女,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411036540;

户籍地址:土右旗沟门镇威俊村上村355号,未履行金额20万元

尚明星,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405047133;

户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永合太,未履行金额3.5274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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