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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为何突然变得高冷?执业规范已落地,快来看七大关键点

王晓宇 上海证券报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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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资人纳闷,为何往常殷勤的分析师最近变得高冷了?

 

原来,业内执业规范正在更新!

 

小编了解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近期已出炉并在行业内进行意见征询。这也是自2012年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

 

证券机构认为,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面临一些新形势、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此次修订,从证券分析师执业的行为、研究报告的传播渠道和路径、研报的内容等多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并加强规范。

 

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七大关键点:

 

1、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调研等,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的管理制度,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

 

2、首次明确区分证券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并将其分为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要求券商制定相应的内控规范。其中,分析师不得泄露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调研活动结束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不得发布针对相关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3、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在研究报告发布前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

 

4、严格管控研报发布渠道,研究报告只有在经公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后,才能通过公司报备后的微信、微博、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此外,分析师不得通过包括论坛、博客、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对外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5、分析师考核指标需多样化,应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合规情况、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因素,各类评价指标权重最高不超过30%。

 

6、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建设,杜绝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不当利益输送行为。

 

7、扩展研报的规范半径,宏观研究报告、产业研究报告、新三板公司、CDR、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均照此规定执行。

 

沪上研究所所长表示,此次监管从多角度对分析师执行行为加强规范,可以说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的进一步接轨。


修订稿鼓励券商研究员回归研究业务的本源,通过扎扎实实的研究发掘投资价值,而非通过搞关系,获取内幕消息等方式走捷径,这有助于提升分析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走上规范健康发展之路。 

 

强调质量控制及合规审查

 

此前发布的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修订稿在此基础上,特别增加了“质量控制、合规审查”

 

稿从部门设置、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等方面做了规范。其要求,以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从部门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业务与销售服务业务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

 

首次明确调研行为分类及规范

 

这份修订稿首次明确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属性,并将其分为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

 

稿要求分析师对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采取保密制度。特别增加了“不得泄露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

 

对于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修稿要求,联合调研活动结束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不得发布针对相关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某沪上资深分析师表示,一般来说,分析师计划去某上市公司独立调研,通常代表这名分析师看好这家公司,同时由于独立调研往往是一对一小范围之间的沟通,沟通的内容较为深入,其调研回来撰写的研究报告逻辑通顺,内容翔实,容易引起买方的关注,可能会有买方因此建仓,而引发股价上涨。基于上述逻辑,不排除部分投机者在事先得知分析师独立调研行动后,抢先买入股票博取收益。

 

对于缓发联合调研报告的制度安排,有资深分析师认为,一般联合调研结束后,上市公司会及时发布联合调研的内容,而机构调研的问题往往是市场高度关注的话题,因此调研内容可能引发股价波动。

 

同时,参与联合调研的客户往往都是持有这只股票或者对这只股票很感兴趣的投资人,客户在调研完之后,会综合调研内容及公开资料采取买卖行动。

 

比如,客户若选择继续加仓,那么分析师的报告有可能会对股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监管可能出于上述考虑,在此次修稿中要求分析师在联合调研7个交易日结束之后方才出具报告。

 

修订稿明确提出,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在研究报告发布前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

 

研报内容不能只是博眼球

 

修订稿还明确要求,研报要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低俗、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当前,有分析师为了抢时效、博眼球,在去上市公司调研之后,将其快速整理的会议纪要等粗糙文稿发表在自媒体等公开渠道上。

 

沪上资深分析师认为,整体而言,现在研究所对分析师外发研报的管理体系比较混乱。那些未经过合规和质控把关的调研纪要,通常是没有经过分析师的认真思考,也没有得到上市公司的反馈确认,可能存在较大的理解偏差,这样的调研纪要发表在公开渠道上,容易对市场形成误导。

 

在业内资深机构投资者看来,相比于海外市场,国内分析师的研报内容并不那么严谨。据其介绍,海外市场对分析师的行为监管非常严格,分析师对某只股票发布“强烈推荐”评级时,必须有过硬的财务指标及严谨的看涨逻辑,而非基于热门概念。

 

研报发布渠道须严控

 

在自媒体上为少数特定客户“开小灶”的现象将被杜绝!

 

修订稿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通过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平台统一发送给公司约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对象,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

 

并且,在研报发布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研报发布计划、内容、观点等。在统一发布研究报告之后,分析师方可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微博、邮箱等其他形式,将研报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

 

在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时,分析师提供的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能涉及新的分析意见。

 

此外,修订稿还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需对使用新媒体工具发布、转载、提供、解读研报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

 

分析师考核指标更趋多样化

 

修订稿指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合规情况、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设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指标。各类评价指标权重最高不超过30%。

 

此前监管对分析师的考核标准规范相对宽泛,仅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设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激励标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

 

除了考核指标多样化改革以外,修稿还要求,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其中,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

 

稿增加了对分析师廉洁从业的要求。其第29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人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

 

扩展研报的规范半径

 

更多的研报内容被纳入规范,宏观研究报告、产业研究报告、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都要遵照修订稿执行。

 

此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通过委托、外包、代支付等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直接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邀请个人为投资人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的,应对咨询服务的全部内容留痕存档。


编辑: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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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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