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大事情!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生变!风控老总:不良率冲击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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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必有大事!还是补银行短板的监管大事!
4月30日下午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关心的是,新的分类标准是否会影响到银行业不良率水平出现波动?就此,银行业资深人士给出了答案!
记者梳理,与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相比,《暂行办法》有三方面重要调整:
1、拓展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涵盖表内外;
2、风险分类理念转变——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
3、风险分类标准变化——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
可以说,《暂行办法》既借鉴了国际最新要求,又结合了国内监管实践,促进了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调整一】拓宽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
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暂行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确实,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现行《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这就造成两个问题:
1、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
2、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
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调整二】明确风险分类理念转变:
从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到以债务人为中心
《暂行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调整三】风险分类标准变化:
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
《暂行办法》规定:
——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然而,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
《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点评:
有利于更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该文件将会让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度得到更充分反应,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是一件好事,对其长远可持续发展非常有利。监管能更准确地看见风险的实际状况,可以对风险进行及时、前瞻性的处置,避免风险的累积。
光大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志兵: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行为,提升治理水平;近年来商业银行在风险分类方面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文件与时俱进地加以针对性规范,有利于银行业的风险分类规则的统一。
冲击银行业不良率水平有限
如果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银行业的不良率水平是否会出现上升的态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一方面,数据上应该不会有大的变化;另一方面,即便有短期上数据上的变化,也不意味着真实风险上升。
不应把《暂行办法》简单看作监管的强化,尽管资产分类变得更严格、准确,但《暂行办法》也有放松的地方。比如对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上,过去是只要涉及重组,都一定要放入不良,但现在一些重组资产可以不一定要划入不良,二者存在一定抵消效应。
而且,过去监管在实践中,已经在推动银行真实不良的暴露,相关的检查也非常严格。在过去不良真实状况已经暴露比较充分的前提下,未来就算有影响,可能也不会那么大。
此外,分类本身并不改变银行真实的风险情况,只是把原来存量风险显性化而已。即使看到数据的上升,也不见得意味着银行实际的风险在上升。
银行业可能已经进入到信用风险收敛的状态,未来一段时间总的信用风险可能是降低的。主流的银行可能未来一段时间的不良贷款率可能是下行的,但不排除机构间分化的存在。
光大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志兵:总体上冲击应该比较有限。对具体机构的影响,取决于其过去采取的标准是否与《暂行办法》存在大的差异。
一方面,近年来,银行业尤其是大中型银行对于风险分类的操作日益严格、谨慎,监管机构此前对不良贷款偏离度也提出严格要求等;另一方面,《暂行办法》设置了过渡期,留下了整改的时间窗口。
过去,对于非信贷资产,监管也要求进行风险分类,但欠缺具体的管理办法,现在是把非信贷资产也纳入到《暂行办法》的监管框架内。
银行一般会参照贷款五级分类,对表外信贷或非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经营比较规范的全国性银行,在这一方面不会有大的整改压力,因为他们一直在做对应的风险分类和拨备计提。
其次,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原则其实并没有改变。某一笔债务违约,意味着企业不具备充分还款能力,应该考虑将债务人的其他债务划入不良。过去银行也是这样操作,但各银行对于交叉违约、企业风险状况等的判断标准可能不一,现在有了更一致的标准。
编辑: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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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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