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今天起开始施行,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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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
2019年12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同步施行。
这部外商投资重磅法律的实施有哪些看点呢?和小编一睹为快,温习一遍。
外资企业准入更加便利化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此前的“外资三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要审批、备案。
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为外商投资营造更便利的环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表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味着外资在准入方面享有不低于内资的待遇,也就是说对内资开放的领域对外资也开放,其例外情况用负面清单列出。可以预见,今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还将进一步压缩。
外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各项支持政策
《实施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安永大中华区税务合规及咨询部门主管合伙人谭绮表示,上述条例是《实施条例》中保护外国投资和促进投资的亮点之一。
崔凡认为,平等适用不应理解为所有政策措施完全相同。例如,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或者外国投资者,如监管部门在审核身份证明时要求领事认证,应该不属于歧视性措施。
外资企业可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实施条例》还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权。
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叶威表示,不少外资企业都非常希望能够更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外资企业的参与也能帮助提升我国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各地要进一步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工作。
外国投资者依法享有汇兑自由以及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崔凡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的,需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补偿,这体现了高水平的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明确并强化保护知识产权以及禁止强制技术转让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崔凡认为,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要求不仅限于行政审批环节,而且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可以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任何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
《实施条例》规定,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叶威表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有些地区和部门制定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时,出台到实施的时间较短,企业准备的时间不足,上述规定正是针对这一情况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此前,商务部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拟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范围、主体、内容等作进一步细化。“这些规定目前正在履行相关程序,很快就会正式公布。”
编辑: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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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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