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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张榜科创板“报考指南”:“优等生”和“潜力生”都可以来!

祁豆豆 上海证券报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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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科创属性的“考试大纲”圈定之后,上交所细则也新鲜出炉啦!


3月27日晚间,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上周五,证监会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简称《指引》),以“3项常规指标+5项例外条款”的结构,明确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上交所的《暂行规定》,就是为落实《指引》而制定的具体业务规则,并就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予以回应。


监管人士指出,《暂行规定》是对鼓励和支持“硬科技”企业上市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擦亮“科创”招牌的制度保障。


 核心要点抢先看:

□细化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旨在充分体现科创板的包容性。


□精简优化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符合条件,直接认定。行业范围内所有企业,符合《指引》规定的“3+5”,可直接认定其符合科创板定位。


□自我评估,也可申报。暂未达标“3+5”但短期内有望达标的发行人,申报通道不变。交易所将根据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


□明确新老划断。



增强行业包容性

金融科技也适用


一个重要问题是,究竟哪些行业“考生”可报考科创板?



《暂行规定》细化了科创板重点服务的行业领域范围,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科创板在服务科创企业方面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在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只要符合常规指标,或者符合例外情形之一,就可以申报科创板。

 

 


划重点

科创属性评价体系有统一格式


明确了行业范围,报考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这又是一个关键性问题。



《暂行规定》明确,将着重基于科创属性评价要求,来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一步增强了把握科创板定位的重点和方式。


《暂行规定》就科创板定位的把握,对发行人如何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核查把关和作出专业判断作了进一步优化,重点是明确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自我评估和核查应主要围绕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来进行,并提供了统一的示范格式。


“3+5”科创属性指标示范格式:

 


具体操作层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及附件所列示范格式要求,开展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所提交的自我评估和专项说明,应当突出重点、直接明了,有针对性地评估是否属于科创板服务的行业领域、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等。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时,应当重点核查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并按照《暂行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发行人专项意见,重点是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


上交所表示,设置“常规指标”和“例外情形”,从不同角度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把握好科创板定位。


“常规指标”普遍适应于具有技术先进性、科创属性强的科创企业;而“例外情形”特别适用于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是对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等要求的具体化,也有助于克服“常规指标”相对刚性而可能产生的不适应性。 



激励“免试生”,包容“潜力生”


对科创板“考生”的另一个好消息是,《暂行规定》还提供了灵活性和变通性,提供了足够的包容度,鼓励“考生”积极参与。



《暂行规定》明确,科创属性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


审核中,上交所将就发行人的科创属性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并参照所形成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上述安排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及时利用科创板做大做强预留了必要空间。


有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指引》和《规定》都旨在提升科创板企业申报效率和准确度,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并非增加门槛。认定具有科创属性,不再在“属性”问题上增加上市成本,在科创属性的问答题中拥有“免试”资格。



新老划断如何操作?


《暂行规定》立足科创板申报和推荐,着重对发行人如何开展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如何开展专项核查等重点事项,集中做了专项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发行上市审核中有关科创板定位问询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暂行规定》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证发〔2019〕30号)同时予以废止;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和审核问答中有关科创板定位的内容与《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暂行规定》为准。


《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新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评价和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实行“新老划断”,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


一句话: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编辑:吴正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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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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