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央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罚款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这部法律将迎十七年来首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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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法,方能谋善治。
人民银行23日在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3年修订以来,一直未有修订,金融立法滞后于金融管理工作需要的问题比较突出。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3条。
记者梳理,《征求意见稿》要点包括且不限于如下内容:
□ 完善货币政策工具箱,适度增加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活性;
□ 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
□ 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及业务范围;
□ 人民银行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
□ 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
□ 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修法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需要
人民银行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是落实中央金融改革部署,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需要;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开始重新审视中央银行职能定位,普遍从法律层面强化中央银行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职能,突出中央银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许多国家的央行(货币当局)在处理金融危机过程中实行了变革,增加新的职责,创新监管手段。
例如,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将美联储的监管职责范围扩展至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法》在英格兰银行内部建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前者负责宏观审慎政策制定、识别并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后者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修改完善人民银行职责共计19项
《征求意见稿》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写入立法目的,引导金融体系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定位。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人民银行的职责,明确人民银行职责包括19项:
包括明确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三个“统筹”、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法律保障“双支柱”框架
《征求意见稿》有助于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货币政策工具箱,适度增加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活性,保证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
另一方面,为填补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度空白,《征求意见稿》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以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
金控公司依法由央行监管
《征求意见稿》健全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
□ 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识别、监测分析、并表监管以及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实施。
□ 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规定。具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及业务范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或者近似的名称。
□ 明确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认定、检查评估和监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信息报送规定。
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完善
近年来,金融领域暴发的一些风险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冲击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安全性。《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牵头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包括监督问题机构实施自救、对债权人依法实施债务减记、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等。
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
数字代币被严禁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为了防范虚拟货币风险,《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制作、发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央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
和其他政府债券
此前市场偶有关于“财政货币化”的争论。《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中国人民银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为保证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持续健康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银行制定中央银行会计制度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保持公开透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完善财务缓冲和利润分配制度,增加对金融风险的应对能力。
罚款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人民银行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力度。
坚持依法履职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内在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依法行政为原则,提升法治能力,完善人民银行履职所需的检查监督和监管措施规定,增加限期整改、整改承诺制度。
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至2000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编辑: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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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邵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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