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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出保费“水分”,粉饰业绩行不通了!财政部出台保险业重磅新规

韩宋辉 上海证券报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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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着理财型产品就能做大业务规模,通过调整精算假设就能影响当期利润,部分险企这套“粉饰”业绩做出靓丽报表的方法,今后行不通了!


财政部今日发布通知称,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保费收入确认迎来重大变化


据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分别于2017年5月和2020年6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修订》(下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新准则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也使其保持与国际保险合同准则持续趋同。


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调整。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准则主要对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造成影响,寿险公司主要做长期保险,以前寿险公司在长险产品卖出去、保费进来的时候,就直接确认为已赚保费,进而计入营业收入。实际上,当保险公司卖出长险产品、保费进来以后,形成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责任,体现为公司负债或准备金。新准则下,寿险公司将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随时间流逝,寿险公司的这些负债逐期释放或摊销,进而形成各个会计期间的保险服务收入。也就是说,寿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由之前的缴费时点变为了按保险责任履行逐期确认。


同时,在原准则规定下,寿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具有储蓄性质的保费收入。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这一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储蓄性保险上,包括‘开门红’期间主打的年金险、储蓄型终身寿险等。这类储蓄性产品的保费,其实绝大部分都是投资成分,即使包含一些死亡保障,也只占很少的部分,因此大致95%以上的保费都不能计入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保险服务收入,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类似商业银行拉到的存款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而不计入利润表,计入利润表的是利息差。”


郭振华表示,这两项调整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以储蓄性保险为主的寿险公司,其营业收入和利润表将大幅缩水。


招商银行非银研究团队表示,根据此前某大中型保险公司的测算,在保单缴费期内,新准则下的保险收入将缩水75%。同时,新准则还会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死差和费差)和投资利润(利差)进行区分,更清晰地展示公司当期利润的来源,倒逼保险公司重新审视当前负债端业务结构和产品策略,根据不同的战略目标而去开发和设计不同的产品。我国利率长期存在下行的大趋势或将倒逼保险公司销售保障成分更高的产品,提高死差、费差占比。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新准则要求保费收入分期确认并剔除投资成分,将导致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这个问题并非我国特有,根据同行测算,欧洲等保险公司执行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同样会出现收入规模的大幅下降。


上述负责人认为,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


“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根据对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模拟测试结果也基本印证了上述事实。”上述负责人补充称,这将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


抑制财务业绩粉饰


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上述负责人介绍称,在原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粉饰当期财务业绩不惜虚假调整精算假设。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每年都会进行经验分析,结合分析结果和对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的判断,变更精算假设,调整准备金。在原准则下,这一调整会直接影响公司当年的利润,有可能是正向的,也有可能是负向的。某一年三大A股上市险企同时变更精算假设,导致三家公司税前利润合计减少200多亿元。


上述负责人指出,在新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大型险企已着手系统改造


上述负责人表示,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协同发力,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锻造一批优秀的复合型保险会计专业人才。


一位保险公司软件服务商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适应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财务系统、精算系统等核心系统进行改造和更新,这不仅会大大加大保险公司财务、精算、IT等部门人员的工作量,还将带给保险公司较大的费用投入。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去年就开始着手系统改造了,预计整体投入将上亿元;小型险企先观望学习,后续的投入也将达到千万元级别。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鉴于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准则,新准则提供三种衔接方法:一是全面追溯调整法;二是修正的追溯调整法,该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三是公允价值法。同时,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准则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提供操作性指引;并会同税收部门抓紧研究新旧准则下税收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


由于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能力,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编辑: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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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邵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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