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交易、会员管理规则正式发布!市场基本业务制度齐备,为顺利开市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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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2件基本业务规则,及31件配套细则、指引、指南。上述业务规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至此,北交所7件基本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市场开市运行的基础制度准备完成。
此前,北交所已于9月17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业务指南,并于10月30日发布了涉及上市与审核的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
2日发布的规则及配套规则总体延续了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并按照与试点注册制、上市公司监管和交易所职责相关的上位法,对既有制度作出了调整优化。
记者获悉,下一步北交所还将陆续发布涉及QFII和RQFII证券交易、发行上市审核标准的适用要求等相关业务规则,持续做好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同时积极开展企业培训、投资者教育、会员接纳等规则实施的准备工作,为北交所顺利开市和平稳运行奠定基础。
交易基本沿用精选层原有制度
与新三板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的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主体内容没有变化。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精选层开市以来,市场运行始终较为平稳,二级市场质量显著改善,企业价值进一步被发掘,投资财富效应开始显现,精选层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整体符合预期。
因此,北交所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也都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既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也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券商在北交所展业
需申请取得会员资格
按照相关规则,北交所将探索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会员管理制度,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
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上位规章相配套,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建立会员资格与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会员资格取得、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并对会员日常业务管理机制提出要求。
明确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要求,重点加强交易风险防控,健全信息隔离制度。
强化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对客户与产品进行适当性匹配,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范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要求会员有效管理客户使用交易信息的行为,不得滥用证券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加强会员监督管理,明确交易所可对会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据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北交所收到各方关于会员管理规则的意见建议16条,并据此调整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修改了会员应报告情形,对“最近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净资本计算表”不再要求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二是根据交易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种类,对会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了配套修改。
按照规定,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如拟在北交所开展业务,需要申请取得北交所会员资格。北交所将为主办券商及其投行子公司申请会员资格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申请通道,保障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有序衔接。
申报与审核
按试点注册制要求优化完善
2日发布的配套细则之一,《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业务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查》充分吸收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审查经验,并按照试点注册制要求,作出了以下优化和完善:
增加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完善内幕报备文件格式、明显异常交易的处理与披露要求,与重组、再融资等其他业务实践保持一致。
增加了监事会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意见、审计报告基准日后的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等文件。
为便利操作,增加了撤回申报与终止发行的决议、信息披露规定;简化了延期回复与委员回避申请的程序、由发行人或保荐机构盖章即可。
增加了与注册程序衔接的相关规定,包括:增加中国证监会要求进一步问询、反馈回复以及函件领取送达的具体要求,增加上市委会议后至上市交易前的重大事项处理。
编辑:马婧妤
校对:孙洁华
图编:周 洋
制作:何永欣
责编:张晓光
监制:浦泓毅
签发: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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