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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察者,请连带赔偿!

张欣然 上海证券报 202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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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集团的破产重整还在进行中,一些债券持有人已将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期,一家私募基金将为华晨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起诉至法庭。该私募基金在2020年9月至10月中旬前,持续买入华晨债。


2020年10月23日,华晨集团首只债券违约,此后存量债券触发违约。2020年11月,华晨集团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去年4月,证监会就华晨集团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五项违法事由,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年9月,证监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此次诉讼中,该私募机构以发行人虚假陈述、中介机构失察的理由,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持仓债券的全额本息。


此前已出现过类似判例。就在去年12月,最高法就“五洋债”案作出最终裁定,驳回相关中介机构再审申请。参与“五洋债”发行的中介机构,最终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投资者赔偿。


这次,私募机构向华晨债的中介机构起诉求偿,可以看到“五洋债”案类似的结果吗?类似案件频出的背景下,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中的行为,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华晨造假中介机构被诉


去年的一张处罚认定,让华晨集团债券持有者认为找到了新的求偿途径。


华晨集团是我国十大整车生产商之一。2020年10月23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到期。但企业并未向相关账户打款。由此,该集团的债券出现违约。


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重整申请,标志着这家车企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同日,该公司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历经数月调查,2021年4月21日,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年9月最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晨集团所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由于华晨集团借助虚假的年报,才符合债券申报“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条件,并顺利拿到了债券批文。在业内人士看来,华晨集团实际上实施了欺诈发行债券行为。截至目前,华晨集团存续债券14只,金额172亿元,已经全部触发违约。


此外,华晨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债务逾期和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重要股权转让事宜都未披露,从而涉及虚假陈述之违规行为。


该处罚决定认定了华晨集团所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同时,也让外界对华晨集团债券发行中的中介机构所承担的责任问题,产生了联想。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数家私募基金投资者发起了起诉华晨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流程,其中一家私募基金将民事起诉书送到了北京金融法院。


该私募基金在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4日分多笔买入了华晨债券。2020年10月23日,华晨集团出现债券违约。迄今,该机构未能拿到本息。


在该诉讼中,被诉中介机构包括本期债券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中介机构被诉冤不冤?


被投资者起诉的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究竟冤不冤?


前述私募基金认为,发行人在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违反了证券法(2014 年)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以认定,发行人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4月28日(即2017年年报披露日,编者注),而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11月20日(即证监会立案调查日)。


该私募基金基于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购买了案涉债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持有案涉债券。因而,该私募基金认为,其遭受的投资损失与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京师律师事务律师许浩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存续的华晨集团债券均存在虚假信息陈述的问题,债券持有人可以基于华晨集团债券虚假陈述行为,尝试主张赔偿责任。此外,除针对华晨集团,还可以向相关中介机构主张赔偿责任。


在许浩看来,鉴于发行人华晨集团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原告方以期多一条求偿的途径,选择了起诉中介机构。而司法实践中,中介机构被起诉最多的就是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落实中介机构责任敲警钟


“五洋债”中介机构被判罚的事件一时间轰动市场。那么,“五洋债”案与此次华晨债诉讼有可比性吗?


债券违约诉讼资深律师李齐山(化名)认为,两案相同之处则是都在起诉发债中介机构(包括主承、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不同之处在于:首先,“五洋债”案属于欺诈发行,华晨案属于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其次,“五洋债”案涉及的个人投资者比较多,华晨债虽然也有个人投资者,但机构资金占比要大很多。最后,“五洋债”案仅涉及2只债券,总规模13.6亿元,而华晨债案涉及的债券规模达172亿元。


而对于监管并未对中介机构下发行政处罚之事,李齐山认为这不是本案的关键因素。在他看来,现在以虚假陈述名义起诉,不存在前置程序。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断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所以,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处罚,不是先决条件。‘五洋债’案中,证监会先处罚了发行人,过了半年才对中介机构处罚,这并没有影响诉讼的进行。”他说。


深高投资创始合伙人、首席投资官李凯认为,如果本案可以胜诉,会对中国信用环境产生好的促进作用:一是中介机构会为失察失职付出应有的代价,二是华晨集团的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以司法诉讼的形式得到确认。


许浩则表示,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让证券中介机构承担责任,能起到威慑证券中介机构的目的,对落实中介机构责任、促进证券市场改革起到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司法裁判中公平公正地处理证券中介机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促进建立公开透明诚信的证券市场秩序。



赚的没赔的多

债券违约诉讼考验券商风控


记者 孙越 编辑 朱茵


券商2021年年报正在陆续披露中,虽然整体经营业绩上升,但部分券商涉及债券违约方面的纠纷有所增加,拖累了年报业绩表现,折射出了债券承销业务发展中的“风险点”。


近年来,多家券商卷入债券违约案中。Wind数据显示,2021年至今发生了182次债券违约,其中券商参与主承销债券出现93次违约,总计涉及35家券商或券商子公司,中信建投、海通证券、广发证券等成为“踩雷”大户。


“债券承销的收费本身就比较低,但是一旦踩雷债券违约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业内人士认为,债券违约风险不断暴露,券商作为中介机构,必须加强尽调与完善风控措施。



债券违约诉讼拖累券商业绩


年初以来,已有多家券商披露了年报或未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债券违约纠纷成了拖累一些券商业绩的“烫手山芋”。


粤开证券2021年报显示,公司营业外支出高达2.07亿元,同比大增1683.87%,拖累了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公司称主要因民事诉讼预计的损失增加。其在年报中披露了多起诉讼,其中一起由公司债券违约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诉讼金额1.09亿元,预计形成负债。


据悉,2016年12月1日,由粤开证券主承销,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目前均已实质性违约。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粤开证券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3日,由于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对粤开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罚款、警告等处罚。


此外,券商作为债券投资人也同样“踩雷”。锦龙股份近日公布了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涉及债券纠纷诉讼的最新进展,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已经反映在中山证券的当期损益中。中山证券2021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中山证券净利润由2020年的2.41亿元转为亏损1.24亿元。


据悉,2018年8月23日,中山证券稳健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面值1亿元的“18泛海F1”债券。2021年6月至10月间,泛海集团先后向中山证券支付利息188.9万元与本金4000万元,泛海集团尚拖欠中山证券本金5888.9万元。根据北京东城法院最新判决,中山证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2000万元及到期未兑付的利息170万元追索胜诉。


违约赔付风险加大


据Wind数据,2021年以来券商参与主承销债券出现93次违约,其中中信建投、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踩雷”债券违约次数居前三名。


从债券违约类型看,券商参与主承销的违约债券中,私募债和一般公司债占比最多,合计占九成。从违约主体性质看,民企的债券违约较多;从违约主体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航空行业。


中介机构的“缺位”也会进一步增加债券违约风险。信达证券非银分析师王舫朝表示,券商债券承销此前一度大打价格战,恶性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机构看门人职责“通道化”,在这其中极易发生风控把关缺失,影响承销机构执业质量。


当前,券商面临更加严格的法律环境和更高的赔付风险。2021年9月,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出炉,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7.4亿元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此前,证监会对德邦证券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这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说。


强化中介机构实质风控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于债券业务的管理亦在强化,旨在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2021年7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台账,重点对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比例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证券公司开展专项检查”。


此外,针对公司债券低价竞争乱象,中证协曾在2021年9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明确表示会对涉及低价竞争的相关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扣分,以警戒行业有序展业。


在从严监管之下,因公司债券业务违规而吃“罚单”的券商并不少见。2021年以来有包括海通证券、粤开证券、国海证券、中山证券等在内的多家券商被罚。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要敦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勤勉尽责,法律的严惩至关重要。他建议券商从两方面着手防范风险:一是加强风控,规范内部流程;二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其拥有更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此前在采访中表示,证券公司需进一步完善债券类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度、流程,并在执行中完整履行相关程序,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审慎、充分的核查,以确保项目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做好履职留痕。


“要树立合规与风控是公司发展生命线的意识”,粤开证券在年报中表示,公司要加强合规风险管控。开展大风控体系建设,强化业务实质风控,将风控嵌入业务全流程;构建风险文化体系;加大自身合规检查的频度深度,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同时积极应对诉讼案件,尽力减少公司损失,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编辑:颜   剑

校对:冯雯君

图编:张大伟

制作:何永欣

责编:邵子怡

监制:浦泓毅

签发:潘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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