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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这个市场,将有大动作

梁银妍 上海证券报 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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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证监会发布新起草的《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和《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下称《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公司债券审核注册机制、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存续期管理、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等4方面12条措施,强化了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并提出,对发行人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债券品种创新的支持,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提升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则着眼于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从强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规范、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立体追责体系等5方面,提出了14条措施。


下一步,证监会将尽快发布实施《指导意见》和《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债券注册制基础制度,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来看要点!


《指导意见》重点突出债券市场五个特点


《指导意见》重点突出了债券市场的五个特点。具体包括:


一是,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简明易懂的语言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


二是,针对债券滚动发行、频次较高的特点,对发行人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知名成熟发行人制度,优化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


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落实发行人偿债保障责任,要求发行人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充分利用好投资者保护条款示范文本,强化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一案双查”。


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按照重要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健全以发行人质量和偿债风险为导向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体系,提升尽职履责有效性。


五是,畅通违约债券出清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进一步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 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指导意见》优化了公司债券审核注册体系。具体而言:


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突出重要性、强化针对性;建立分工明确、高效衔接的审核注册流程,交易所承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主体责任,证监会根据交易所审核意见履行注册程序,并重点关注“六个重大”情形;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安排,强化“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健全与注册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持续监管机制;加强对交易所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交易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廉政监督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发行人应当严格履行本息偿付义务,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严禁挪用募集资金等行为。


同时,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对弱资质企业加强把关,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健全公司债券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违约债券有效出清 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公司债券日常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和证券自律组织监管作用,针对性开展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并督促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严格履行风险监测、报告、处置义务。


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健全债务管理工具相关制度安排,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违约债券有效出清。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而言,加大对债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构建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推动对债券违法违规主体依法进行民事和刑事追责;健全适应不同债券类型和风险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服务,完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推进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主要从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规范、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立体追责体系等五方面,推进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从项目遴选把关、信息披露、发行承销、受托管理等方面,《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提出全方位要求,集中解决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主承销商应构建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二是突出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职责;三是对承销机构发行配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四是要求主承销商切实转变“重承销、轻受托”的观念,对受托管理人员配备和存续期管理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对中介机构债券业务全覆盖 突出防范债券发行中的廉洁风险点


根据《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债券审计业务的风险评级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并对会计师和律师执业全流程质量控制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还对提高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机构执业质量提出了要求,实现了中介机构债券业务全覆盖。


此外,《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还强化了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进一步突出了防范债券发行中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廉洁风险点,要求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健全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


强化公司债券承销分类管理 严查“结构化”发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聚焦监管薄弱环节,《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加强中介机构检查督导和强化公司债券承销分类管理等,并完善了立体追责体系,严肃查处“结构化”发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的重点工作包括:制订公司债券中介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规程,完善承销机构、评级机构执业准则和尽职调查标准,压实尽调核查责任,完善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规则,加强发行合规管理;完善中介机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强检查督导,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


此外,《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要求,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未勤勉尽责、“结构化”发债和返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稽查处罚力度,坚持“双罚制”原则,推动行政追责和司法追责的高效联动,强化综合执法震慑。


责编:邵子怡   校对:冯雯君

制作:季宇亮   图编:赵雁旎   总审读:朱建华

监制:浦泓毅   签发:林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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