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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口述史研修班预热(一)| 黄盈盈:缘何“口述”,何以成“史”?——口述史的立场、问题意识与明暗线
中国人民大学口述史研修班(第一期)
从事性社会学、身体社会学、艾滋病的跨学科研究、定性研究方法的教学与研究。近年也感兴趣故事社会学与跨界对话。自1999年起在20多个点开展过“地下性产业”田野调查,在多个人群之中开展过深度访谈、小组讨论。近年方法相关的著述:《论方法:社会学调查的本土实践与升华》(2011/2023),《性/别、身体与故事社会学》(2018),《我在现场:性社会学田野调查笔记》(2017);期刊论文:《生成中的方法学:定性研究方法十年评述(2011-2019)》(2022),《于田野与对话中思考学术》(2022),《质性研究中的叙述套路:访谈的陷阱与拓展》(2020),《定性研究的“开放性”思维与实践》(2019),《从现场出发:对于田野的离场思考与对谈》(2019),《作为方法的故事社会学》(2018)等。
成果节选
中国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方法论层次的反思
黄盈盈、潘绥铭
本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社会调查必须在研究伦理的框架之内进行,这一点在中国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国际上规定研究伦理的基本准则是尊重、受益与公平。国内外的大部分文献仅仅是从道德权利的角度来谈论伦理,但是社会科学研究还应该从方法论角度认识研究伦理的贯彻对于提高调查质量的积极作用。研究伦理的重要性来源于社会调查的“互动”、“交换”和“主体建构”的理念。任何以“人”为对象的社会调查都需要贯彻三项基本研究伦理:知情同意、平等与尊重、无伤害与受益,并要求调查者要真正地做到为被调查者着想、以“平常心”对待。这些伦理原则的贯彻有助于促进调查过程中的互动,提高调查质量。任何社会调查都要贯彻研究伦理,这是一种刚性的要求。
(一)社会调查中研究伦理的缺失
作为研究社会的一种实践方法与技术手段,社会调查是社会科学界使用最多的研究方式之一,也是人们认识社会现象、探索社会问题的有力工具。
我国学术界围绕社会调查展开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各种方法与具体的技术,对于研究伦理在社会调查中的重要性并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于如何在研究过程中尊重、保护被研究者,以及研究伦理的贯彻与否如何影响调查质量这些重要的方法论问题没有进行详细讨论。
国际上对于社会调查中研究伦理的关注是从20世纪中期开始,以“塔斯克基梅毒实验”(Tuskegee Syphilis Study)为一个关键性的事件。从1932年起,美国政府资助的塔斯克基梅毒实验在持续40余年的连续研究中,对黑人进行梅毒试验、检验却不给予治疗。这一实验使得美国政府臭名昭彰,也成为医学伦理史上的一个负面例子。这之后,国际上对于研究伦理问题开始关注。尊重、受益、公平被规定为三个基本的研究伦理原则。
在中国,与伦理相关的讨论集中在四个方面。
首先,在哲学的范围内讨论伦理的问题,即我们通常所认识的“伦理学”或者道德学,被定义为研究人际关系中人的行为规范的科学。尤其是近年来的若干社会现象,譬如克隆人、脑移植、人工流产等社会热点话题引发了“生命伦理学”的相关讨论。
其次,围绕着“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问题,社会科学界在19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了十余年的争论。尽管这场争论几乎没有直接涉及研究伦理的范畴,但是研究者的立场以及研究者对于调查研究的影响开始引起关注。
第三,在社会调查的方法书尤其是译介性质的教科书中,有一些关于研究伦理原则的介绍。
第四,千禧年世纪之交在中国兴起的艾滋病干预与防治项目第一次在实践层面上推进了公共卫生领域伦理研究的讨论与培训。国际合作项目的增加也促使中国的相关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一些大专院校)建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
以上这四个方面都多多少少涉及研究伦理问题。但是,国际上通用的伦理学在中国的情境中是否适用、如何变通等问题没有被很好地讨论 ;基于国际压力、为了应付合作项目的通过而做的伦理学审查中,泛泛而论相当多;研究伦理的讨论主要还是局限在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医学、公共卫生与生殖健康领域。因此,尽管在中国的人文社科领域伦理学也是一门专门的学科被不少哲学家和社科研究者所讨论,尽管不少学者在实际操作中有意无意地会考虑到研究伦理问题,但是普遍而言,社科研究中的伦理问题还没有作为一个显性话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讨论。而且,已有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在“道德”层面上展开,在社会调查方法论领域尚缺乏认识、推广和贯彻。
(二)我们的调查经验与反思
从方法论的角度提出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伦理问题还与我们自己的调查研究背景紧密相关。
首先,我们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底层社会与边缘人群。以女性性工作者为例,其所处的非法地位以及道德上的受歧视不仅使她们处于社会意义上的弱势地位,而且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权势关系中也处于明显的弱势。因此,为了自我保护,她们对于任何“调查”的抵触与敷衍心态也就更加明显。这种情况促使我们在做社会调查的时候不得不随时注意和反思研究方法和研究伦理的相关问题。
其次,研究主题的敏感性(与“性”相关)也促使我们在与被调查者交谈的过程中要时时思考如何让被调查者开口,如何取得比较真实的信息,如何让被调查者减轻心理负担,如何落实保密原则,以及如何努力化解社会学调查过程中的“隐私屏障”。
此外,性社会学研究本身的边缘地位也使得我们在获取调查资源方面处于一定的弱势,例如无法借助现存的社会管理系统、很难进行调查前的必要宣传等等。这使我们不得不靠自己的力量、通过平等的互动和交换与被调查者打交道(如红灯区的研究)。这种经历使得我们对于社会调查过程中的“权势地位”、平等关系的重要性更为敏感,也更容易“移情地理解”被调查者的地位与处境。
我们从1980年代中期就开始做性社会学方面的调查研究,20余年的调查实践经验让我们深刻地体会到:无论是定量调查,还是定性调查,研究伦理的考虑都非常重要。
早期我们在大学生、已婚者和工人中所做的问卷调查在方法、技术上可以说是失败的。当时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就是:怎么才能说服对方接受我们的调查、根据自己的情况真实地回答这些敏感问题?这个问题一直督促我们不断地从被调查者的角度来调整我们的调查方法。在1999-2000年以及2006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两次针对中国人的性行为、性关系与性观念的综合调查,这是迄今为止唯有的两次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电脑辅助调查方法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在这两次调查中,我们充分地考虑了如何动员、如何获取知情同意、如何在调查过程中切实地落实尊重、平等、无伤害等伦理原则,结果无论是在有效应答率还是在数据质量上都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
除了问卷调查之外,自1996年开始,我们借鉴民族志的方法陆续在不同地区的15个红灯区做多点社区考察,深度访谈了逾千位女性性工作者以及186位男性客人及若干其他相关人群。在红灯区考察的过程中,我们感触最深的就是如何通过平等的交往与小姐们建立信任关系,以及这种信任关系对于研究的重要性。所有这些调查经历促使我们不停地总结、反思社会调查过程中的各种方法论问题与研究伦理问题,尤其是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待研究伦理问题。
尽管我们的研究对象和主题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其中所内含的方法论思考和研究伦理的思考却具有普遍性。因此,本文期望基于自己的研究经验和体会,提出可以应用于更为广泛的各类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问题,抛砖引玉,以引起社会科学界的重视和进一步讨论。
二、研究伦理的讨论:从道德层次到方法论层次
在社会调查中,道德层面上的伦理学探讨非常重要,但是,我们认为研究伦理的讨论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次上的认识和提倡。我们还需要从方法论以及更为具体的方法操作层次上探讨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问题。其意义主要有两点。第一,道德层次的伦理探讨往往容易“泛泛而谈”,缺乏可操作性,而方法论和具体操作层面的讨论则有利于在社会调查中切实地贯彻和落实伦理原则;第二,道德层面的伦理比较倾向于“约束”调查者以避免对被调查者造成损害,而方法论层次的讨论可以帮助我们从正面来认识伦理原则的贯彻可以如何促进我们的社会调查,提高研究质量。本文正是从这两点意义出发,着重从方法论的角度谈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
(一)社会调查过程中的“互动”与“交换”
以人为对象的社会调查不应该把被调查者看作纯粹的“客观对象”,而是一种人际交往,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互动”过程。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权势关系,包括研究的资助方的背景对于调查过程和调查质量的影响都要被纳入伦理考虑之中。
“互动”首先需要一种平等的关系为基础。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互动过程中,调查者是互动的发起者、控制者与评判者(在付酬的调查中尤其如此),往往具有先决的优势地位,很容易造成与被调查者的不平等关系。如何促进一种平等的互动,就需要研究伦理的考虑。这不仅仅依赖于研究者的良心,还需要学术规范的限制;不能仅仅以“调查有利于社会发展”这样的大道理来忽视被调查者拒绝的权利,来抹杀在互动中可能对被调查者造成的伤害(可能是直接的、即时的伤害,也可能是间接的、长远的伤害)。这种伤害可以大到影响被调查者的生活,也可以小到仅仅让被调查者感到不舒服;更直接的影响还有调查研究的过程和质量问题。研究者(包括如资助方之类的第三者,我们把这些影响都体现在“研究者”这个概念中)应当将整个研究、对被研究者的影响(不管是显在的还是潜在的)纳入分析和反思中,乃至最初的设计之中。
其次,任何互动都需要相互“交换”来维持下去。换言之,我们应该把社会交换理论应用到社会调查过程中。这是因为,我们没有权利、也不可能要求被访者无偿付出,哪怕是用“有利于社会”这种借口。平等的人之间,没有什么单向的“请您配合”,而只能是交换。“配合”式的问话只能得到一些表面的、敷衍式的回答。因此,我们在调查之初就应该充分考虑:我们拿什么去交换对方的信息?这种交换对对方来说有价值吗?这就涉及研究的伦理问题。
这种“互动”与“交换”的理念不仅仅适用于定性调查,同样适用于定量的问卷调查,只是互动的程度有所不同。尽管定量调查要求尽量降低调查员的影响,达到“标准化”和“客观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影响是抹不掉的。问卷调查之初调查员如何动员、说明问卷情况,调查员的性别、年龄、身份、举止言行等等都会被带到调查的互动之中。可以说,研究者的权势、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这种互动关系,构成了任何针对“人”的社会调查中研究伦理考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如果社会调查的研究者不具有这样的伦理敏感性,或者没有把这种考虑纳入设计之中,而是被动地在事后进行反思(尤其是后悔),那么,这项社会调查本身就会受到质疑。这种质疑除了道德方面之外,还包括从方法论角度对调查质量的质疑。试想,一个调查研究如果让被调查者感到不舒服,或者受到侵犯,那么调查所得到的数据和资料的可信度有多高?研究者对于被调查者的“理解”能有多深?调查本身的质量又如何得到保证?
(二)研究伦理的贯彻有利于提高调查质量
社会调查过程中的“互动”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大到中国人的国民性,小到某个访谈者、被访者个体的性格特征等等。研究伦理的考虑是促进社会调查中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互动、提高调查质量的必要条件。
中国人的性格特征或许具有“不善于拒绝”的特点,而且深受“表态文化”的影响,所以我们很可能碰到应答率高、但是数据质量低的情况。如何让被访者尽量减少顾虑、贴近真实地表现自己?如何尽可能地减弱“表态文化”对于互动的影响?这首先需要分析“表态文化”在方法论意义上的表现。
在我们看来,“表态文化”主要是指在公开或者公众的场合里凡事都表示一种顺从主流文化的态度,而且仅仅是表明顺从态度而已,与自己的实际行为往往没有关系。这已经在当今中国成为一种文化。它不仅是被访者基于对调查风险的评估而做出的自我保护举动,更是被社会长期型塑出来的一种非自觉的集体无意识。因此,对于任何主题的调查研究,被访者首先想到的是“如果我的(真实)回答不符合社会主流,会带来什么影响?我可能需要负什么责任?”等等。这种影响大到可以被标为“反动”(比如政治敏感性的话题),或者是有经济问题(比如过多灰色收入、逃税漏税),或者是个人道德问题(比如性方面的话题),或者仅仅是自己觉得心理有顾虑(比如研究者会拿这些问卷的调查结果来干什么),感到在公共空间(哪怕只有两个人)中“说话”是一种责任负担。这些顾虑和负担不见得“果真如此”,而更多的是被访者自己对于“潜在风险”的构建和对于“个体责任”的一种想象。针对不同的个体,这种风险的构建和想象可能是相似的(即具有群体特征),也可能是不同的(具有较大的个体性差异)。在这种风险的构建下,被访者会不同程度地进行“表态式”的表述,尽可能地给出主流社会所“期望的回答”,从而降低自己的暴露风险,消除自己的责任。
因此研究者应该通过知情同意的过程、通过平等对待等伦理措施,了解被访者担心什么,他们认为的风险有哪些,哪些是主要的风险,即了解被访者所构建的风险的差序格局,然后再想方设法去破解这些风险,尽量客观地去分析研究可能给被访者带来的风险以及告知被访者我们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比如保密),从而降低被访者的风险评估和责任负担以及实际的风险,促使被访者能够尽量地打开心扉。
换言之,研究者需要通过伦理的考虑和实施,尽可能地了解被访者的社会心理特征和生活状态,了解潜在的屏障以及被调查者对于调查风险的自我评估,然后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风险以及帮助被访者贴近实际地来分析这些风险,尽量让被访者在没有心理负担和压力的情境下参与研究,促进调查的进一步开展和深入,从而更进一步贴近被研究者的“真实”表述。而且,也只有通过这种情境下的互动,研究者才可能做到对被研究者的“移情式理解”,更加深入地、从被研究者主体的角度来解释所获得的信息。
比如,针对女性性工作者人群的研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尽量地去了解她们的生活。通过多年的观察了解,她们的群体特征是:非法、被社会标定为“不道德”、处于边缘状态的生活方式。其最大的风险则在于:被抓、被暴露,以及受歧视。因此,她们对于被调查的可能反应是:逃避、拒绝、扯开话题、职业性撒谎及故意撒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首要的是消除被研究者的顾虑和受威胁感,拉近人际关系。我们是平等的双方,不能因为我是教授,是社会主流,就做出“我们在帮助和关心你们”的姿态,更不能居高临下地审视被访者。只有这样,一个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才能成为可能。
再把此例子具体化。大多数人都喜欢问性工作者这个问题:“你为什么干这行?”大多数被访者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接受调查(比如项目有访谈费、被关押在妇教所不得不回答等),其回答很可能是“家里穷,没办法”。这种回答首先是小姐们认识到“家里穷”这种说法符合主流社会对于小姐的想象,而且容易博得同情。在这种情况下,你如果把“家里穷”当作是一个“真实”的回答,就肤浅了。如果非得要问“原因”,至少应该分析:这种回答背后的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权势关系和社会背景是什么?如果真想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则需要通过平等的交往,逐步建立比较信任并且能够谈心的关系,深入地了解她们的生活和心理,从琐碎的生活观察和碎片化的言语中分析所谓的“从业原因”。小姐人群和性工作这个话题可能比较敏感,但即便是一些非常不敏感的社会调查,被访者也会有自己的一些风险顾虑,只是风险顾虑的大小和性质不同而已。
三、研究伦理具体应用的方法论来源
以人为研究/试验对象的科学研究所应该遵循的三个基本伦理原则是:尊重个人、对方受益和公平原则。这个原则被国际医学界和社会科学界广泛应用。结合中国的现状,我们把这些原则稍做调整和综合,运用到实际操作中,认为社会调查至少要做到:知情同意、尊重与平等、无伤害与受益。
(一)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在以人为研究/试验对象的任何科研领域,研究者必须获得研究对象/参与者的同意。具体是指在潜在研究对象/参与者获得了关于该项研究的所有必要信息并充分理解了这些信息后,在没有强迫、不正当压力和引诱的情况下,自愿做出是否参与科研以及在科研过程中是否退出的决定。研究者提供信息、对方完全理解、对方完全自愿,这是知情同意的三大要素。
定量调查和定性研究都有一个知情同意的过程。知情同意可以是以签字的书面形式确认,也可以采用口头同意的形式。书面形式的知情同意不仅是保护被研究者,也是为了保护研究者,是一种比较理想和正规的形式。但是,取得书面的签字同意书并不容易。首先,从文化上讲,中国人对于签字(哪怕仅仅是留下笔迹)都比较谨慎;其次,尤其在涉及社会边缘群体、敏感话题时,书面的同意书更是不容易获得;即便获得了,也存在增加被研究者顾虑和心理负担的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只要做到实质意义上的知情同意,口头的形式也是可以的。但是,研究者必须在自己的调查报告中加以说明。
知情同意首先是尊重和保护对方的“隐私敏感”。几乎所有的问卷在扉页都会有一段“朋友,你好……”的自我介绍,但是很多人只是知道“应该这么做”,而不清楚这么做的伦理学和方法论背景。
社会调查虽然不太容易对被访者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但是却很容易使被访者感到不舒服、焦虑,或者感觉失去自尊,或者激发被访者的“表态”式表达。这时候,除了需要告知被调查者基本信息之外,了解被访者的心态、让被访者感到舒适和安心也非常重要。
就我们自己的研究经验而言,在调查之初,我们通常会有一个“介绍”或者“邀请”,说明:我们是谁、研究的主题和目的是什么、如何进行保密、对被调查者有什么潜在的伤害和益处等等;只不过,根据主题和研究人群的不同,介绍的详略和侧重点会有所差异。这实际上就是一个知情同意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精心设计。
比如,在性社会学调查中,一般人的“隐私敏感”主要是:你为什么要调查这个?你有什么资格调查我?你为什么专门找我?你究竟要调查什么?你怎么才能保密?你怎么让我相信你?
下面是我们在2000年和2006年进行《中国人的性行为和性关系》调查中进行的自我介绍和知情同意。
朋友,您好!我们正在进行一次社会调查,目的是了解中国人的健康与家庭生活,以便更好地预防疾病的传播(用科学和社会责任作为主要的感召力量)。这次调查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的性社会学研究所进行的(证明研究者的信誉和责任心)。我是根据居民的户口名单,每隔数十人选中一人,才找到您的。我绝不是故意找您,也没有把此事告诉任何人。跟您一起被选中的,还有其他许多人(详细说明抽到对方的机制)。我们将请您回答一些您的个人情况,包括性生活、性关系方面的一些问题(给对方足以做出选择的信息)。您的回答,将帮助我们的国家与疾病做斗争(用科学和社会责任作为主要的感召力量)。
如果您愿意,我们将赠送您感谢金(尊重对方的付出)。这次调查是完全保密的。我们不会问您的姓名和地址。在我们的调查结果里,不仅不会有您的姓名、地址,而且就连居委会或者村的名字也没有。这是因为,我们的调查仅仅是为了表明全中国的情况。我们不想,也不会把调查结果与您本人联系起来(详细说明保密措施和保证)。根据我国的《统计法》,我们将对您回答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承担泄密的责任)。对于这次调查,如果您有什么问题,请打电话给以下两个人:XXX教授,他负责解决社会调查方面的问题。他的电话号码是:……XXX老师,她负责维护您在回答问题过程中的正当权益。她的电话号码是……(给对方提供可质疑与投诉的渠道)。
在现场操作的时候,我们会把这些语言进行日常化和口头化处理,并且根据被访者的特征和反应来进行调整,在与被调查者的互动和对话中完成这个过程。这个过程也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第一步互动,对于调查的顺利进行与否以及调查的质量非常重要。知情同意需要多层次的贯彻与执行。
被调查者愿意参与到调查之中,并不意味着他/她就有义务回答我们所有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强调,被调查者在调查的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调查,或者在某些题目上可以拒绝回答。严格来说,“知情同意”除了在问卷调查开始之前需要进行,还应该贯穿到整个问卷调查过程之中,即针对每道题目,都应该做到“知情同意”。尤其是针对某些敏感或者容易唤起被调查者伤痛记忆的问题,有必要在回答这些具体问题之前再次征求被调查者的同意。例如,在问卷调查中,进行到性的隐私方面问题的时候,我们会再次提示:下面我们将问您一些有关性方面的问题,如果您有什么顾虑请告诉我们。反思我们的调查,有一个教训就是在问到“童年性经历”(童年是否遭遇过性骚扰)和“性暴力”相关题目的时候,没有再一次进行知情同意,因为我们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题目可能会给被调查者带来伤痛记忆,以及这种可能的心理会如何影响回答的真实性和数据的质量。如果我们能够较早地意识到这一点,就会针对类似的题目,再次进行知情同意的确认过程,了解被访者的顾虑,进而尽可能地降低这种顾虑,甚至考虑是否合适问这些问题。这些经验教训至少告诉我们,知情同意的过程不是一步到位的,需要有多层次的考虑与贯彻。知情同意需要其他具体措施的配合与强化。
我们在时间、地点、访谈者的选择上都慎重地考虑了它们会不会影响到被调查者的知情同意。比如,被访者在方便的时间来、设立独立封闭的访谈空间(附近居民熟悉的宾馆,或者居委会及附近学校的空房子)、同性别一对一地访谈等等。被访者来了之后,我们会让座倒茶,尽量通过这些情境的设计来创造一个适合于被访者与访谈者互动的空间。此外,态度、眼神等肢体语言的平等互动也是非常重要的。
知情同意伦理原则的方法论来源。
首先,只有研究者自己才会仔细琢磨自己所研究的问题,而被访者往往从未思考过。因此,“知情”其实就等于促进被调查者更好地了解我们究竟要调查什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互相合作。
其次,只有我们自己才会认为我们所研究的问题很重要,而在被调查者的生活中,它往往根本就不重要或者毫无意义。同意就是激发被调查者对于调查主题的认同及参与积极性。
最后,“知情”加上“同意”的过程其实就是最好的动员被调查者“心甘情愿”地参与到调查中来的过程。
(二)尊重和平等
尊重和平等是非常重要的研究伦理原则,且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切实地得到体现。这种态度不仅是书面上的承诺,还包括眼神、言语和肢体动作上的平等,最为重要的是发自内心的尊重和平等。尤其是对处于边缘地位人群的研究,更需要如此。最重要的是培养我们自己的多元平等、平常心(不是从上而下的、“我帮助你”性质的、猎奇的)的心态。
我们不需要故意地表态或者关照,而需要用一种“平常心”、将心比心地来对待被研究者,处理研究者对被研究者的态度,尽量做到“移情地理解”。这就是说,恰恰因为我们是研究者,理应知道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不同权势地位,因此才更应该主动去尽量打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
性和艾滋病研究领域的研究伦理问题非常显眼,不仅仅因为性涉及个人的隐私,还在于它最容易跟道德评判联系在一起。这就更加需要研究者时刻审视自己的态度和立场,更需要用一种尊重的态度来对待自己不认同的一些观念和现象,否则难免会出现研究者的先验价值和道德判断渗透到研究中。这不仅会影响被访者的应对态度和主体表述的真实性,而且对于研究者来说也没有办法再用“扎根理论”的方法基于材料来分析,也无法从主体的视角出发来解读材料。试想,一个打心眼儿里瞧不起小姐的人怎么可能深入地了解和理解这个人群?一个眼睛里写着“变态”或者“病态”的研究者如何去移情地理解同性恋、跨性别人群?只有用“平常心”,我们才有可能试着站在跟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经验不一样的他们的立场来看问题,也才可能首先以一种分析的眼光来研究社会现象,而不是停留在道德评判的层次。
尊重和平等也有其方法论的来源。在任何一个社会调查中,我们的角色仅仅是研究者,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道德评判者,更不是侦察与审讯的警察。只有在这样的相互关系之中,社会调查的双方才可能进行有效果与有意义的交流。如果调查者不执行尊重和平等的研究伦理,那么双方的关系就变质为强者对于弱者的强制。这样就无法进行任何具有学术意义的社会调查。
(三)无伤害,然后是受益
无伤害是社会调查研究的最基本原则。首先要做到的是对被调查者无伤害,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伤害,然后才能谈到受益。
对于社会科学研究来说,无伤害首要的和最基本的是保密,即不泄漏被访者的信息,包括文字的和声音影像的。要做到保密,通常的做法是:不留名字,资料中不出现能够辨认出被访者身份的个人信息。如果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录音,则需说明且保证录音资料只供研究者使用并且在使用后妥善保管或者销毁。就录音而言,研究者还需要意识到,针对边缘人群的敏感性问题调查的时候,录音机这种机器的存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谈话和互动的深入开展,被研究者意识到(甚至强化)自己在“被录音”的情境下更加容易进行“表态式”表述。
进一步的考虑是如何使被调查者受益的问题。受益,包括物质意义上的报酬(钱、小礼物、请吃饭等),还有一些信息上或者情感上的交换。比如,有关艾滋病方面的研究,在访谈完之后,给被访者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跟小姐聊天的时候,不仅谈“她们的世界”,也要谈“我们的世界”等等。“受益”要与“交换”挂钩,这是最基本的人际互动准则,需要被运用到社会调查方法之中,而不是一味地要求被访者合作和贡献。
在一般的调查中,无伤害原则相对比较容易贯彻。但是,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权势关系悬殊的调查中,尤其涉及边缘人群的时候,这个原则就变得尤其显著和需要三思,对于“风险”的评估则尤为重要,也更加困难。研究者需要更多地考虑被研究者的处境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从方法论的高度来看,调查者实行无害与受益的研究伦理的程度,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该调查者的学术深度与研究能力。如果不是非常深入地了解被调查者,如果调查的整个方案不是经过精心设计与恰当的预试验,那么调查者就根本无法知道究竟什么可能会伤害被调查者,更不可能知道什么才会真的使被调查者受益;也就根本无法真正执行研究伦理。
因此,需要强调的是:执行研究伦理的好坏,与其说是一个道德意愿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学术水平问题。
四、研究伦理的方法论探讨:举例说明
(一)报酬问题对于样本选择与数据“真实性”的影响
报酬牵涉到诱导被研究者的问题。从研究方法上来说,钱数过大,在研究样本上会更容易出现偏差,即为了得到钱的人更容易参加进来。根据我们的了解与经验,在中国的艾滋病研究与防治领域里出现了一个与此有关的问题:不少人(例如小姐、吸毒者与男男性接触者)知道接受访谈可以拿钱,就多次接受不同项目的访谈,甚至主动去寻找被访谈的机会,因此成了“被访谈专业户”,以一套“成熟”的“表态式”论述应对所有的来访者。一次被访谈的报酬也许不算多,哪怕只有50元,但是这样的“专业户”现象严重影响了访谈的质量和可靠性。
(二)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关系亲密度对于调查质量的影响
在我们所亲历的一些性社会学培训项目中(尤其是涉及男同性恋人群时),在讲到方法论和伦理部分,培训者都会强调:不要与被调查者发生性关系,这在伦理上构成问题。我们的思考是,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在研究进行期间发生亲密关系(性关系只是极端现象,更多的是经济往来关系、人情关系等),这是两个人的私人问题与个人权利,还是研究伦理的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对于研究带来的影响是否一定是负面的?
分析的角度看,这不是一刀切的问题。我们还是从道德层面和方法论层面分别进行讨论。在道德和权利的层面上,讨论的焦点应该是:研究者是否为了各种便利而利用研究者的身份来发起这种亲密关系,即以“权”或“利”来谋“性”;研究者有没有强制被研究者;这种亲密关系是否给对方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危害与损伤。
从方法论和方法的层面上看,我们认为分析的重点应该是:亲密关系是否和如何影响调查研究的质量。这种影响是存在的。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双方发生亲密关系之后,甚至在准备结成这种关系的时候,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就已经变化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研究的质量。但是这种影响需要分析,未必就一定是好的,或者是坏的。研究者与被研究者有亲密关系,并不代表被研究者就一定是被迫的或者不情愿的,也不代表该研究会受很大的影响,更不排除研究可以更加深入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亲密关系也不必然会增加研究的真实性与深度,否则,我们是不是可以推论,只有夫妻之间的相互研究才是最好的?这些都要看研究者的学术修养和所采取的具体研究方法。人们之所以简单地排斥这种研究中的亲密关系,其实是因为它被认为是违反了社会的主流道德,未必损害研究伦理的“知情同意、平等与尊重、无伤害与受益”原则。
(三)研究者的伪装问题对于调查互动过程的影响
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最经常引发讨论的还有:能不能假装成该人群中的一员对该人群进行研究呢?在预防艾滋病的研究与社会工作中,有不少人实际上是假装成嫖客,先接触小姐,然后再表明身份,甚至有人一直伪装到底。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中国的研究者是以得意的口吻津津乐道的,而国外的学界则相当忌讳。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也需要讨论:我们是否可以隐瞒身份进行研究?隐瞒,除了从道义上讲不那么“光明磊落”,有没有造成实际伤害?是否违背了“无伤害”原则?如何影响了调查过程和数据质量?
很多人首先、而且仅仅是从研究伦理的角度来批判“伪装嫖客”。如果从方法论角度分析,假装成嫖客来接触小姐,首先碰到的是调查研究方法方面的问题:这个身份如何影响了双方关系的建立和资料的获取?研究者的身份不同,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互动就会不一样。在面对一个嫖客、面对一个大学男教授、面对一个女学生的时候,小姐们的反应和回答是不一样的。我们认为,伪装嫖客虽然比研究者的身份更容易第一次接近小姐,但是,面对嫖客这种身份,小姐们会把“互动”首先从“做生意”的角度进行定位,所给出的回答通常是只言片语的、虚虚实实的、敷衍了事的“职业化回答”,而很难真正做到深入地了解这个人群的生活和文化。如果伪装的身份一旦被揭穿,互动双方的不信任感就会加剧,社会调查互动就难以再进一步维系下去。
扩展到其他的社会调查中,“伪装”问题也需要从方法论角度来分析研究者身份的变化对于调查互动过程带来的影响,以及“伪装”可能造成的对于“互动”的破坏性。
五、研究伦理的刚性贯彻与认识上的局限性
在已有的或者将有的讨论中,对于研究伦理的贯彻程度很容易出现一种误解:似乎越是不涉及边缘或者弱势群体的、越是不涉及敏感话题的,就越是不需要贯彻那么多的伦理原则。例如有人会认为,直接涉及健康安全的医学研究,当然需要贯彻一切研究伦理;但是对于调查主流人群对于某种商品的喜好程度这样最一般的社会调查,大概就可以少贯彻一些伦理原则了,因为这种普通调查几乎不可能伤害到被调查者。这种误解恰恰是仅仅从调查者的单方面道德来讨论研究伦理的结果。如果从研究的方法论,从互动与交换的视角来看,研究伦理必然是在任何形式与任何主题的社会调查中都必须毫不动摇地贯彻到底。这是因为,没有什么社会调查不是在互动与交换中完成的;如果不能把研究伦理进行到底,那么调查研究过程中的互动就无法有效地、深入地进行下去,其调查结果的质量就必定要打折扣。如此这般,被调查者即便接受调查,也倾向于给出表态式的回答;研究者即便很有学识,也很难在这种缺乏真诚的互动中“移情地理解”被研究者(的陈述),而高质量的研究也就会成为奢谈。
因此,任何社会调查都要贯彻研究伦理,这是一种刚性的要求。但是,贯彻的程度如何则受到研究者和被研究者认知的约束。接下来的问题是:社会调查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真正贯彻研究伦理呢?我们以“知情同意”为例来进行分析。
知情同意是受到时空限制的,是受到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作为“人”的认知限制的。我们能够预测到多久远的风险?被访者今天同意了,明天后悔了,怎么办?
我们认为,在针对某些处于非法、非道德、遭受严重社会歧视的人群(比如性工作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吸毒者等等),在被访者的自主性和权利意识还没有达到自我保护、勇于“说不”的社会背景下,我们作为研究者尤其需要慎重,不要把可以辨识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公布出来(比如姓名、照片),应尽量周全地考虑种种可能对被研究者不利的情况并把这些风险告诉被研究者。这是研究者的责任,而不是被研究者的责任。因为有时候研究者自己都不知道研究作品发表后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即便只是在学术圈内使用,我们也无法完全保证被调查者的信息不会被外传,同时不会干扰到被调查者的生活。以我们自己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为例,尽管我们意识到照片的社会影响力,也有性工作者愿意被拍照,但是,考虑到她们的非法和受到社会歧视的边缘地位,考虑到照片公布可能会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我们的选择是“保守”的,即在出版物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类照片。
任何社会科学研究都要贯彻研究伦理,但是根据研究的性质和特点,贯彻的程度和过程则可以是不一样的。比如,医学的调查研究不仅关系到被研究者与研究者的权势、被研究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还关系到可能带来的身体伤害。因此,充分的知情同意,以及对于风险的评估就尤为重要。针对边缘群体的敏感问题研究,首先要解决被研究者和研究者的权势和研究者的态度问题,如何培养研究者的平常心、如何消除被访者接受调查与表达真实想法的顾虑、如何做到保密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针对边缘群体的非敏感性问题研究,则首先要考虑互动的权势关系以及对待被研究者的态度,然后是知情同意。针对一般主流群体的敏感问题研究,如何消除被研究者的隐私屏障,强调保密原则是首要的。针对一般主流群体的非敏感问题研究,则首先要侧重如何以平等交换的原则来建立信任的关系,强调被调查者参与的重要性和意义。
因此,我们所主张的研究伦理的刚性贯彻,并不是要树立一个理想主义的完美状态来挑剔研究者,而是主张“贯彻研究伦理”必须成为社会调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尤其是,无论调查者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贯彻之,研究伦理的考虑都不应该仅仅是一个需要事先审查的环节,而应该是调查者高度的、始终如一的学术自觉。
相应地,我国社会科学界应该尽快地建立起这样一个新的研究规范。即在任何调查报告或者学术论文中,都必须包含这样的清晰表述:作者是如何贯彻研究伦理的,又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实现之,以及为什么认为自己达到这个程度就足够了。
这应该不仅仅是对于调查者的要求。我们希望,作为学术规范的促进者与评判者之一的学术刊物的编辑和出版社,在评审稿件的时候也应该提出这样的要求。
六、高于伦理原则的道义责任
前文所分析的“知情同意”、“尊重与平等”和“无伤害与受益”,偏向于从尊重和保护被研究者的权利出发促进调查过程中的互动,提高调查质量,尚未明确地论及研究者的价值介入与道义责任的影响,而后者在我们看来也不纯粹是道德与权利层次的伦理问题,它同样会卷入到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过程之中。尤其是在面临一些带有冲突性质的伦理问题时,研究者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会直接地影响调查者的心理、调查的互动过程,直至调查的结果。
(一)调查过程中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之间可能的冲突
研究者既是“做研究的人”,也是“普通的人”,这就引发了社科研究领域最具争议的一个问题:当个人伦理原则和职业伦理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研究者究竟应该如何选择?在研究一些与道德和犯罪相关现象(例如贩毒、组织卖淫、拐卖妇女等等)的时候,研究者究竟应该采取中立立场,还是应该去告发研究对象?作为研究者与作为一个守法公民的角色应该如何协调?一方面,人们会觉得研究者首先也是“人”,尤其是一个守法的人,因此当然要揭发类似贩毒、组织小姐卖淫这类现象;但另一方面,研究者既然是要对这类现象进行研究,则首先要遵守职业伦理原则,揭露和举报本身就有悖于研究伦理原则。从这个角度讲,研究者首先要讲的是职业伦理,这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伦理。这种例子在生活中经常碰到。类似的争议在国际学术界和社会上都发生过。例如,美国有位记者,因在法庭上拒绝举证他的被访者而被判入狱,但是他的职业道德操守受到了业内的尊敬。某些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违背伦理,但是,有一些问题如果挑战了人的某些基本准则,或者说你的被研究者严重违背了他人的意志,则是相当棘手的,比如:当碰到你的被访者拐卖妇女儿童,你该怎么做?
当作为“研究者”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作为“人”的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抉择?这绝对不是一个伪问题。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个具有普适性的、优先于一切其他伦理准则(包括职业道德)的元准则?我们在这里无法得出一个明确与简化的结论。但毋庸置疑的是,面临这些伦理冲突的时候,不管研究者做出什么样的选择,这种选择过程、价值介入对研究者的心理、行为和互动过程都会产生影响。
(二)“红灯区”调查:我们对于道义责任的思考与选择
我们在实地研究中所遇到的最大的困惑,其实还不是如何执行这些保护被访者的伦理原则,而是我们自己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道义责任。
我们在红灯区进行“入住式社区考察”期间,屡次看到各种不公平的现象,例如小姐被旁人歧视、被老板欺压,客人或者社会的混混闹事,甚至是女孩子被骗过来当小姐等等。这些事情都不是我们造成的,我们实际上也爱莫能助;我们也知道自己的身份是“研究者”,作为研究者首先是为了了解和分析社会问题;可是我们常常不得不审视自己:我们是不是在“使用”这些小姐?我们从她们那里获得资料,却无法给予她们感谢金之外的任何切实帮助。这怎么对得起我们自己的良心?
我们究竟应该如何面对那些小姐和妈咪呢?这是更为根本的道义问题。
对此,我们的思考与选择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第一,我究竟应该不应该去研究她们,这本身就是一个道义问题。不能否认,像我们这样大谈性产业和红灯区的情况,有可能使得小姐们的日子更不好过。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所需要和期盼的,其实只是像小草那样默默地生存下去。在不能“非罪化”的环境中,过度的关注就可能危害到她们的现实生活质量。虽然我们并不认为研究小姐就一定会损害她们,但是也不想更多地粉饰自己。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一位被访者就曾一语道破:你是教授,总要找些事情做嘛。不过,我们仍然承担着道义上的责任。因此我们只能遵守中国人的两条古训:在精神上坚持“将心比心”;在行动上实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研究道义的第二个层次是:我能不能为了研究的需要,就去挖掘对方所不愿意暴露的隐私呢?例如:萍姐(一个被访者)已经回家乡结婚了,这是研究小姐“转业”和“退役”的罕见好机会。可是,我们还能无所顾忌地再追去找她聊天吗?甚至,在公开场合如果我们再遇到她,还能表示我们曾相识吗?显然不能,哪怕我们的个案记录极不完整。
我们坚信,任何社会调查都不能搞“逼供、诱供”,哪怕是使用最温柔的手段。尊重对方的“隐私屏障”,就是尊重对方的整个人格,也就是尊重调查者自己。
第三个层次是:我们应该从什么角度去帮助她们呢?我们是否了解她们是否需要我们的“某种”帮助?她们所切实希望的帮助(比如被抢劫、被抓、遭受暴力时),我们又能做到多少?
最终我们所能找到的存身夹缝往往是:除了一定的访谈报酬(或者以礼物的形式),更多的是关注其一些生活中的琐碎事情,比如一起逛街,陪着一块去看病买药,在对方心情不好的时候聊天解闷儿,为今后生活一块儿出谋划策,过年过节时一块儿打牌等等。而这些,我们恰恰认为是小姐们最需要的,也是最贴近她们生活的东西。只有通过这样的“交换”,一种平等的互动关系的建立才能成为可能,深入的研究才能成为可能,一种主体的、移情的理解也才能成为可能。
这三个层次道义的思考和选择无疑直接影响到研究者的调查心理和行为,影响到作为研究者的我们如何对待被调查者以及被调查者的回应。我们认为研究者的这些道义责任的思考对于调查来说是必要的。如果没有意识到、没有思考这种道义责任,则很难做到平等的互动,也很难认识到这种漠视对于被调查者所带来的伤害以及对于研究质量的影响。研究者对于道义责任的选择则关系到如何影响调查过程的问题:有利的促进还是阻碍。我们基于自己的经验给出了我们的思考与选择,其他社会调查领域的研究者可能会面临其他的道义责任问题,希望能够在更普遍的意义上一起探讨。
七、讨论:研究伦理的自觉源于“主体建构”视角的确立
本文强调,任何以“人”为对象的社会调查研究(包括定量调查和定性调查)都要关注和贯彻研究伦理问题,而且,不仅仅是从道德权利的角度谈论研究伦理对于调查者的制约作用,更需要从促进调查过程、提高调查质量的方法论角度来阐明研究伦理的建设性意义。
社会调查的“互动”和“交换”的性质要求我们把被研究者视为“信息的主体”,被调查者所提供的信息不再简单地被视为一种客观事实,而是被调查者作为主体对于自己的想法、行为、意义的构建结果。调查者也是一个主体,研究者的主体性首先表现为他/她是一个带有价值判断的主体,这种价值判断的介入、道义责任的选择对于调查过程的影响需要被有意识地加以分析与反思。研究者的主体性还表现为其对于所获得的信息的主观性解读(而非客观性再现)。调查过程其实就是这两个主体之间的人际互动,而调查的结果则是双方共同建构出来的。我们把这种认识归纳为“主体建构”视角。
综合起来,“主体建构”视角可以集中表述为:在认识到研究者对于调查过程和研究结果的影响和主观性解读之后,尊重被调查者对于自己的经验的主体性构建,把现象作为这种互为主体性的构建的结果(而不是天然存在的或者仅仅环境决定的);以被研究者的感受和体验(而不是研究者的认知)为基础,更加侧重、挖掘被研究者的声音、研究被调查者自己的构建过程的诸方面。
“主体建构”视角的确立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和深入地理解调查者与被调查者对于社会调查的影响,促进调查过程的持续性和有效性,促进被调查者给出“主述性真实”(区别于故意的欺骗或者隐瞒),促进研究者对于所获资料的“移情式理解”,从而提高调查的质量。
正是社会调查中这种“主体建构”视角要求我们在调查过程中要切实地贯彻伦理原则,做到“知情同意”、“平等与尊重”、“无伤害与受益”,只是不同类型的社会调查研究在贯彻伦理原则的侧重点与程度上会有所差别。越是难以在一种平等的关系下获得贴近主体“真实”表述的研究,对于研究伦理的要求也就越高,所需要的考虑也就越充分。不管贯彻的程度如何,任何社会调查中伦理原则的贯彻过程和局限性都需要结合在调查过程之中呈现给读者,以促进学术监督与讨论。对于研究伦理的充分考虑与切实的贯彻,以及对于研究伦理在方法论上的意义的充分认识,可以提高社会调查的数据质量和整个学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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