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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要“想点大事”

法律读库 2021-04-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叽呱叽呱 Author 天涯明月

作者:周安宁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想点大事》是清华法学院副教授刘晗老师的新作,书名应该是来源于古罗马法的一句谚语“法律不管琐屑之事”,所以法律人要“想点大事”。
该书共有“基本思维模型”“事实的发现与描述”“规则的制定与使用”“法律的推理与判断”“法律的发生”“法律与社会”等六章,脉络清楚、逻辑严密、内容周延,是一本非常好的法律入门读物。
说它是入门读物,并不是贬低它的价值,而是因为它把复杂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律规则、法律原理等通过提炼概括,以及形象的比喻、生动的故事,写得通俗、易懂、好记,使人读起来有一种一气呵成、不忍释卷的感觉。
其实,能将“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恰是说明了刘晗老师深厚的法律功底、高超的写作艺术。即使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阅读也大有裨益,甚至可以消除一些认识盲区、思维误区,我就是深有体会。
  例如,法律的终极使命是什么?我们的第一反应,包括很多法官、检察官首先想到的维护正义、保障人权等。但书中指出,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因为有了秩序,社会才会稳定。社会稳定了,其他的价值和期待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书中举了斯托里(Joseph story)的故事。1842年,时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斯托里接到一个案子。一名黑奴从南方摆脱了奴隶主的管制,逃到了北方的宾夕法尼亚州。宾州是废奴州,黑奴一旦到了该州,立即就变成自由人。但是南方的奴隶主却赶过来要把她抓回去,其依据是美国联邦国会制定的《逃奴法案》。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最高法院是可以在个案中宣判某条甚至某部法律违宪无效。而且,斯托里是一个北方人,非常有正义感,尤其信仰废奴主义。但令人吃惊的是,斯托里最终宣判《逃奴法案》有效,奴隶主有权抓回这个逃奴。他在判决书中说,《逃奴法案》虽然看起来非常邪恶,但它却符合一个更大的宪法原则,那就是维护联邦统一,防止国家分崩离析。在斯托里来,维护国家最基本的秩序是法律的终极使命,比彰显个人的内心道德重要得多。
所以,法律人看问题、作决策时,要“想点大事”,不能就案办案,即便是西方法官,也要“讲政治、顾大局”,要考虑办案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书中还举了1805年纽约州法院办理的狐狸案。一个猎人在沙滩上发现了一只狐狸。他带着猎狗一直在追,就在狐狸跑的筋疲力尽、快要被追上的时候,突然来了另外一个人,一枪就把狐狸打死并拿走了。猎人很不服气,“我追了半天,狐狸快到手了,却被你半途劫走!”他一纸诉状就将对方告到法院,没想到法官却判决狐狸归对方所有。
可能我们也觉得“没天理”。这边累死累活追了半天,连根狐狸毛都没拿到。俗话说“见者有份”,好歹都要分一点啊!
法官的裁判理由是这样的。狐狸的归属应该适用“捕获原则”而不适用“追逐原则”。如果用追逐原则,以后沙滩上再发现狐狸的时候,大家一起去追,狐狸归谁所有呢?权属不明就容易造成纠纷,而纠纷会影响社会秩序和发展。
看到这样的理由,我想绝大多数人会心服口服。看来,法律人办案,不但要有全局思维,还要有长远眼光。既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时还要超越个案正义,要考虑到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这也是要“想点大事”。
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和确定性,哪一个更重要?大多数人可能都认为,正确性肯定更重要。包括我也是这么认为,否则,司法的专业性体现在哪里?糊涂官判糊涂案即可。但书中指出,在法律世界里,确定性优先于正确性。这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过我有一些被作者的观点说动了。他说,法律并不像数学一样有标准答案,“最好的判决是最终判决的敌人”。况且,裁判没有确定性、“终审不终”,司法也就没有了权威,其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价值将不复存在。
书中举了足球裁判的例子。在足球比赛中,即使事后发现裁判错了,可以处罚裁判,但比赛的结果仍然不会改变。对于将足球规则借鉴应用到司法裁判中,我不敢苟同。因为说到底,足球只不过是一种游戏,但司法有“人命关天、财产万千”。不过话又说回来,实践中,包括我曾经所办案件的一些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终审判决,反复申请再审,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如何平衡裁判的确定性和正确性?确实是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
也许司法和司法过程就是令人纠结,书中的一些观点也“令人纠结”。比如,书中对“泸州二奶案”进行了批评,指出案件应当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却适用了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裁判规则。但是书中另一处又讲到,“裁判的后果比结果更重要”。也许“泸州二奶案”审判法官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如果按照继承法的规则判决“二奶”享有继承权,从法律上来讲,也许结果很正确,但后果很严重。在互联网时代的舆论风暴下,该案极有可能被作为错案进行纠正。说到底,法律不能超越它所同时代的道德,也不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
书中还有很多精彩之处,受篇幅所限不能一一介绍。如,法律人都知道,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任何人包括法官没有“上帝视角”,也不能回到过去。如何依靠现有的证据去重新“粘贴”事实、构件事实、发现事实?书中关于剪裁、折叠和重构三种加工事实的手法很有新颖性,有兴趣的读者如果亲自读一读,一定会有很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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