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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馆的“调调”

作者:王晴来源:正义网咖啡馆是我常去的地方,说实在的,我不爱喝咖啡,咖啡又苦又涩的口感实在让我的味蕾兴奋不起来,但我就是喜欢咖啡馆里那种“调调”。浓郁的咖啡香,吸一口都会让人沉醉;在咖啡馆的角落里,找一张木纹质感的小圆桌,把身体埋在软塌塌的沙发里,昏黄暧昧的光线,神秘而隐幽,一天的疲劳顿时烟消云散。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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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中“中标项目金额”应当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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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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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公诉实务核心技能助你决胜庭审

价:60.00元【点击购买】ISBN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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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行西:远去的蹄声

投稿邮箱:543183107@qq.com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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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推荐给法律人的7本书,关于法治、正义、人性、良知、爱恨、善恶

推荐语:人类的邪恶没有底线,而更邪恶的是对邪恶加以纵容与利用的国家机器。揭开本民族不堪回首的道德伤疤之人,并非民族的罪人,而是一个民族的良心所在。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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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9万条热搜后,我们发现微博正在打造一个“丧中国”

[Image][Image][Image]这种状况发酵下去,平台的流量和财务数据越来越好,钱是赚得越来越多。但社会和时代即将付出的代价,却实在难以想象。原创正解局出品正解局原创文章,转载请联系微信:zjjms2020正解局ID:zhengjieclub“中传95后硕士毕业去卖房”...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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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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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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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利用《民法典》格式条款的规定打败垄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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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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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为什么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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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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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你我做彼此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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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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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释对刑事辩护的十大影响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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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要“想点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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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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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和论文征集活动正式启动!

篇幅以3000字至5000字为宜。理论学术性文章要有注释体例,注释一律采用脚注的形式,参考文献一律采用尾注的形式。投稿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通信地址、邮编、Email地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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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实务畅销书,世界读书日满减后再优惠,一键收入

好用:对于谙熟刑法体系的读者,可以极大提升法律检索的效率;对于初入门的办案新手或研习者,本书直接呈现了系统完整的刑法适用脉络和知识图谱,相当于一本简便易携的“刑事法库”。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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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学海无涯

以往人们常说“书非借不能读也”蛮有道理,当然现在不一样了,我借给别人的书,往往是收不回来。几年后偶尔问起,居然说没有时间看,又说可能也找不到放哪了。后来我学乖了,遇到有人借书,索性便再买一次。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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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赞送书│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的理想还是法律吗?

高艳东,先后在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法律大会”创办人之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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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的第一起案件

Hello,我是徐辉,二胎宝妈、法学硕士、心理咨询师、营养师、臻品牌合伙人、潘多乐海苔分享者。体制内的我爱生活、爱美食、爱学习,喜欢用文字记录生活中的点滴、感悟与美好,欢迎跟我一起成长。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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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支付”,犯罪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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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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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静好背后的那些负重前行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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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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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李逵滥杀无辜能算好汉吗?

《水浒传》中李逵随心所欲杀人的事情,还不止以上所列。这样乱杀无辜的人,怎么能被列入“好汉”之列?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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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辅导儿子作业气得跳河……2021年度沙雕新闻冲业绩了

今天看到一条名为《2021年度五十大喜感新闻》的帖子,全程高能,差点笑抽过去,立刻分享给大家,顺便锻炼一下苹果肌。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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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长的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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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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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等2年,这本多位全国十佳公诉人力荐的刑法工具书,终于要出新版了

10.【指导性案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例如,〔潘玉梅、陈宁受贿案,FZD3-2011〕即指“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2011年发布。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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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真相,应以什么方式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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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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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因陈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对于陈某供述部分虚假的情况,能否认定自首,存在两种意见。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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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实务之电信诈骗疑难问题浅析

公诉人的职业也是如此,不能期待每一个鲜活的案件都如同教科书般经典,可以直接按图索骥地认定犯罪,只有努力根据现有规则认定证据,适用法律,实现个案的正义,才能回应民众的期盼,社会的呼声。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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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人生抛锚了?我有办法!

你突然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实现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未来美好生活憧憬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风险;享受快乐时光的同时也要明白平淡、困顿是常态.....你想要的人生答案全在这里!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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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院法官讲述:一名基层法院行政庭长的漫漫申冤路

一名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被检察院定罪免于起诉后,因不服决定,踏上了漫长的申冤之路,从市中级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历时四年。当时的高院副院长甚至为此三下山东,皆无功而返。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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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到极致的悲剧何以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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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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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

由此可见,刑事合规很多时候是专属于大中型企业的抗辩手段(即“大到不能关”,Too
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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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案例都是昨天的故事,每一个判决都是明天的路标

如果一个死刑犯主动要求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的试验,并因此挽救了人类,就应该将此行为解释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立功行为,从而免除其死刑,即便这一做法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减刑制度的字面含义。
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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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证据审查“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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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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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定中举证期限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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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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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登记的担保权顺位规则研究——以《民法典》第414条分析为中心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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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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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2021)

本案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有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房产,尽管从形式要件上看,在民事判决下发后,该房产已经抵押到被告人姜雪富名下,但那只是双方为了掩盖事实而构造的假象,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有执行能力。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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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好书赠送 | 招标投标法领域隔行如隔山,民商事律师如何一键做好知识储备?

【法院参考案例】收录地方法院作出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的要旨及内容摘要。这些案例很多都在《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公开出版物中刊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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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新型传销!层级关系最高达3000余层

Token平台向会员收取的门槛费均以主流虚拟货币的形式流转,虚拟货币与货币的流转方式截然不同,不存在交易账号和交易流水、参与人员是谁、在其中起什么作用、涉案资金流向何处,不能用传统的方式查证。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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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好书赠送 | 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法律眼花缭乱,如何建立清晰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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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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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新型网络犯罪防控新思路--从电磁波证据谈起(附讲座PPT)

一、若对本次讲座内容有所疑问,请于文章末尾留言。讲授过程中,主讲人将对有价值之相关问题进行解惑!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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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十一)》施行后,《我不是药神》的命运会改变吗?

作者:孙菲(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作出修订,其中,对“假药”、“劣药”规定的变化,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十一)》)正式通过,与《药品管理法》相衔接,相关的药品犯罪也做了修改,并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那么,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我不是药神》中男主角私自进口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还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犯罪,他会成立什么罪名?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剧情简要回顾】保健品店老板程勇生意惨淡,血癌病人吕受益找上门来,劝说程勇开辟一条去印度代购抗癌药的新事业。程勇知晓该款药品未经国家批准,私自进口销售是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拒绝。后来,为获取巨额利益,经济状况窘迫的程勇,还是与吕受益等人合伙干起了走私进口印度仿制药、而后在国内进行销售的生意。最终,程勇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检察官释法】1.程勇犯销售假药罪当时的法律依据。程勇“案发”于最新《药品管理法》和《修(十一)》出台前,当时,刑法上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而依照当时的《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按假药论处。当时我国已经加入WTO,在国际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这样做也符合国际相关规定。因此,在影片剧情发生的时间点,程勇未经批准而进口印度抗癌药在国内进行销售的行为,成立销售假药罪。2.程勇的行为如今还成立销售假药罪吗?现行《药品管理法》删除了“按假药论处”的规定,主张从成分、功能等角度,对是否属于“假药”进行实质判断。具体到进口药品方面,删除了“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同时,仍然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因此,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程勇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该药品虽然未取得进口批准文件,但实质上具有抗癌的功能和效果,因而不应认定为“假药”。当然,程勇也就不再构成销售假药罪。3.程勇的行为成立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吗?如前所述,现行《药品管理法》仍然禁止私自进口药品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修(十一)》增加了与该规定相衔接的条文,即在修正案第七条规定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即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成立本罪。显然,程勇的行为符合“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而销售”的情形,但其销售的药品确实起到了治疗血癌的作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其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陈勇的行为也难以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但是,如果非法进口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使不构成假、劣药,也可能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程勇的行为如今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首先,行政责任方面,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对经营企业和责任人员采取双罚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没收企业违法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不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其次,刑事责任方面,有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而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知,经营药店需要具备专门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条件,合格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等物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条件等。从影片来看,程勇独自经营保健品店,后伙同几个病人或病人家属私下销售非法进口药品,并在普通面包车上销售药品,难以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当然,因程勇销售的不是假药,应当与更恶劣的销售假药行为有所区别,在处罚时,需要注意罪责刑相适应。药品关乎人体生命与健康,有关部门在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保证用药安全和药品研发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会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的特殊性,对案件进行妥善处理,对立法进行有效调整,对突出社会问题进行及时回应。【法条链接】【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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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需要高素质队伍支撑

特别是近几年,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更高,双反转隶、检察职能调整等新变化,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四大检察”业务中刑事案件数量最多,且与人民群众的身家性命息息相关。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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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拼多多员工猝死,浅谈上下途中的工伤认定

本案中,赵丹丹工作的火锅店上下班时间为早8:30-晚9:00。赵丹丹于事发当天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晚9:03分在考勤打卡机上打卡下班,并走出了火锅店,在单位门外准备乘坐其爱人车辆回家,处在非工作的时间。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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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警惕司法救助工作中“农夫与蛇”现象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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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查思路与侦查方向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设置了最高刑为死刑的严厉法定刑。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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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受贿案的感悟与反思(中)

2005年4月18日,法院再次开庭,以受贿罪判处叶家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中央电视台再次到庭录音录像,并将两次庭审情况在“社会与法”频道播放,社会反响良好。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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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赔退赃,应成为诈骗类犯罪减轻处罚的情节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