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该内容被自由微信恢复
文章于 2020年12月12日 被检测为删除。
查看原文
被用户删除
其他

要警惕司法救助工作中“农夫与蛇”现象

火星上的法律人 法律读库 Today

作者:火星上的法律人

司法救助是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作为国家救助的重要组成内容,其本质是一种国家无过错的帮助行为,与“理亏性”的国家赔偿具有本质区别。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实务中,因事前对救助对象审核把关失之于宽,事中释法说理不充分,事后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导致该项工作中“农夫与蛇”现象时有发生。

被救助人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人不但没有领会到司法善意,反而将司法救助与国家赔偿的性质错误等同,进而认为救助金是司法机关遮掩司法不公,堵住信访人嘴巴的一块蛋糕。最后,不但未起到罢诉息访的效果,反而“授人以柄”,成为当事人质疑司法公正,反复申诉、信访的新“由头”。


为杜绝上述现象发生,笔者认为,需要严格遵守司法救助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出现执行偏差。

➤ 首先,要紧紧围绕司法救助的性质、条件和目的,审慎审核确定救助的对象,好钢用在刀刃上。

将有限的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切实做到谁需要给谁,而非谁能闹给谁。摒弃单纯为罢诉息访,而不加甄别的对实质上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和稀泥”式的救助。

同时,在对特定对象进行司法救助之前,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对于救助行为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甚至可能引起误解和质疑司法公正的案件,要慎重抉择,并做好后续处置预案。对于因审核不严引发重复信访的情况,可效仿检察机关“案-件比”的考核模式,对办案效果予以负面评价。

➤ 其次,要做好司法救助的宣讲工作,将释法说理贯穿于司法救助活动的始末。

重点将司法救助的性质、原因、目的以及司法救助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以当事人听得懂、看的明的方式讲清楚,说明白。必要时,可引入值班律师或援助律师帮助查阅卷宗,提供专业法律的帮助。同时,邀请当事人所在辖区村居干部、乡贤等人员作为中立第三方参与公开听证,对司法机关和涉案当事人进项双项监督,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打消当事人接受救助后,继续无端信访的执念和勇气。

➤ 最后,应强化司法救助的事后制约举措。

完善救助金的追回条件和程序,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于具有继续信访隐患的被救助人,在发放救助金之前,对其释法说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签署承诺书。当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救助金予以收回,并从中选取典型案事例进行宣传,达到惩罚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