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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学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减税要点有哪些?

2017-06-13 长治国税12366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

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内容是什么?

按照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判定条件:简要概括为“4+1”

“4”是指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只来了来了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是指: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0分,具体评价指标见办法第七条。

或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5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如何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程序:企业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并公示→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5.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后续管理?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6.取得入库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都可以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7.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政策如何备案及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时间为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方式为网上备案或到税务机关备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8.无形资产摊销执行口径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9.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账有哪些要求?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样式与其他企业一致,具体可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


来源:山西国税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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