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银信企”通力合作,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
2016年8月中央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对外开放和对外合作的管总规划。“管总规划”的定位,表明了“一带一路”建设的统摄性特征,它在对外开放合作中起统领作用、具有全局意义。
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求,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搞好相关制度设计。IMI副研究员朱玉庚在“跨境金融50人论坛”撰文指出,这是“管总规划”在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发挥金融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引领作用的具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走出去”企业应该深入研究“一带一路”金融创新的体制机制、产品结构和操作流程,切实发挥“银行、信保、企业”三方合力,开创新时代“一带一路”金融创新新局面。
以下为文章全文:
一、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流模式
自1919年英国政府成立出口信用担保(ECGD)来为本国出口提供信用保险和担保服务以来,一百年间出口信用保险在全球各国生根发芽、蓬勃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各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全球经济发展。时至今日,全球各主要国家均已经成立了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并通过与融资银行、出口企业合作,以“出口买方信贷+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支持本国出口企业对外输出资本性货物、成套设备和在境外开展各类工程项目。
为了更好支持我国“走出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加入WTO后不久,我国政府于2001年12月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作为我国的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中信保公司受国家委托,独家开办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中信保公司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上,国内银行为中国“走出去”项目提供出口信贷融资支持,是当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期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流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融资银行所提供出口信贷的类型,取决于中信保公司承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类型,主要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海外融资租赁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在这几种保险类型中,最常应用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便是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和基于该保险由银行提供的出口买方信贷。顾名思义,出口买方信贷,是国内银行为出口合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境外买方/境外业主直接提供融资的贷款品种。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中信保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融资银行出具的政策性保险,以融资银行为被保险人,贷款本息作为保险标的,保障范围是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包括汇兑限制、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动乱、恐怖主义行动及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商业风险则指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和借款人破产、解散。
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的必要性
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信保公司、国内主要银行和“走出去”企业紧密合作,不断丰富该主流模式下的保险产品结构、融资方案设计,推动了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境外项目落地,正在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融资新局面。但是我们仍应该看到,“一带一路”建设任重道远,当前金融支持力度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所以中央要求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搞好相关制度设计,仍具有时代紧迫性和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金融引领作用仍显不足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往往合同金额较大、实施周期较长,离不开中长期融资支持。在很多重大项目决策和开展境外实质性工作前,实施企业必须提前与国内金融机构就融资方案达成一致。有时候,能否获得银行融资,甚至成为“走出去”企业能否中标境外项目的决定性因素。从当前中信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为“一带一路”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现状来看,金融发挥了很好的先导和引领作用,在很多项目上与“走出去”企业形成了较好的协同,推动了境外项目开拓和商务工作开展。但由于境外项目的复杂性,也有很多企业表示,金融的先导、引领和支持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金融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因此,金融服务如何更加主动地发挥对“走出去”项目的引领作用,以跨境金融撬动境外项目,成为摆在国内金融机构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金融资源的区域分布不平衡
一方面,“一带一路”融资支持存在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国内银行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的出口信贷支持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几个经济发达省区市。在很多其余省份,特别是中西部省份,很多银行的省级分行对于如何利用好出口信用保险资源和信贷资金支持当地企业“走出去”缺乏业务经验,这与全国各地“走出去”企业广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局面不符。有些具备良好施工资质和丰富境外项目实施经验的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多年来与境外业主签署“现汇合同”开展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未能获得出口信贷支持,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出口信贷未能广泛开展,成为很多地区“走出去”企业获取境外项目和开展国际化经营 40 38112 40 15574 0 0 4802 0 0:00:07 0:00:03 0:00:04 4802瓶颈。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资源分布也略有不均衡。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初期,中信保公司在北京的三个总部营业部每年为“走出去”项目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占全国约七八成。近两年来,中信保公司加大对各省市营业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并抽调总部经验丰富的干部员工到中西部地区工作,这一局面有所改观。很多中西部省市的营业机构在培育了一批优质境外项目的同时,也培养出了一批涉外业务人才,为未来更好支持当地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奠定了基础。但与北京总部和发达省区市营业机构相比,中西部机构的人员力量仍显单薄,业务经验有待丰富。
(三)金融风险管控能力需持续提升
出口信贷金融服务方案的提供方是国内承贷银行和中信保公司,因而金融风险管控主要是贷款的信用风险和保险的赔付风险。以“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中应用最多的出口买方信贷为例,中信保公司承担境外项目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以及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借款人破产解散的商业风险,赔偿比例一般为损失金额的95%,银行只保留5%的风险敞口,实际上是中信保公司承担了该笔贷款的绝大部分风险。这对中信保公司的国别风险以及境外项目的商务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较大的考验。由于项目实施地在境外,所面临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营商环境等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无论是中信保公司,还是国内融资银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和手段,远不及境内项目。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信保公司和融资银行通力协作,持续提高金融风险管控能力,是金融创新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的具体举措
按照中央要求,“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创新,要搞好相关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在当前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流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出口信贷的融资结构创新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产品设计,并加强业务全流程管理,是“金融创新”和“制度设计”的应有之意。
(一)金融引领企业“走出去”
多年来,中信保公司在境外国别和行业市场开发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公司项目险市场开发部和多个境外代表处、工作组协调境内外相关方,协助我国企业与境内融资银行、境外东道国政府与业主等进行沟通谈判,争取最为有利的商务与融资条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深受广大出口企业赞赏。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全球更广泛的呼应,中国“走出去”企业未来面临更加广阔的目标市场和更加细分的市场需求。中信保公司的市场开发工作应该更加积极和前移,在国别筛选、行业判断、风险评估、项目甄别等方面,发挥引导和支撑作用,指导企业“走出去”,更加积极、稳妥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商业银行可充分利用境外网点,主动在非洲等“一带一路”重点国别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发掘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电力能源等国际产能合作领域的市场需求,并可主动接洽东道国财政部和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将第一手资讯带给中国“走出去”企业,进而开展技术及经济可行性论证。
金融引领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意义在于,商业银行和中信保公司的前期主动介入,为项目融资方案、保险方案的设计和项目的风险把控,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同时,“走出去”企业在后续开展商务合同谈判、签署工作时,可充分考虑前期的金融服务建议,商务和融资工作保持良好互动,从而避免我国出口信贷领域曾出现过的出口商“倒逼信保、倒逼银行”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一带一路”金融创新
随着“一带一路”境外项目需求不断增加,项目的复杂程度也在增加,进而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融资方案的复杂化程度日益加深,比如商务合同的结构更加复杂、贷款的担保方式更加复杂。近两年来,中信保公司主动进行产品优化创新,着手对海外投资股权保险产品、海外融资租赁保险产品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产品、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产品等进行修订升级,较好地回应了市场呼声。比如,在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产品项下推出配套融资解决试点方案,为我国出口企业更加灵活地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再比如,对于可以支持我国产品出口的境外融资租赁,中信保公司特别推出了分别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银行的针对性融资租赁保险产品,为我国出口企业及租赁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更大的支持。未来,中信保公司还将不断丰富和完善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措施,以更好、更充分地发挥ECA机构的政策性作用,服务好国家战略。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产品也亟待创新。目前,国内银行受理最多的是出口买方信贷,而其他出口信贷产品,如出口卖方信贷、海外投资保险项下融资、跨境租赁保险项下融资较少。以出口卖方信贷产品,特别是出口应收债权买断融资为例,很多装备制造“走出去”企业的境外买方,并无强烈意愿配合出口商来向中国的银行申请买方信贷,而出口商为降低资产负债率,也不希望直接向银行举债。在这种情形下,基于中信保公司的出口延期付款再融资保险,国内银行为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出口应收债权融资,便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同时,鉴于中信保公司已经在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产品项下推出卖方信贷业务适用的《赔款转让协议》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统称“保单融资协议”)并在部分营业机构开展试点,有需求的企业也可以尝试在卖方信贷保险项下寻求银行对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配套融资。
再比如,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稳步推进,中资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中国的“走出去”已经从简单的“中国制造”出口,转变为以“海外投资”拉动对外工程总承包、商品出口、劳务输出等复合型开放新局面,出现了一批“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的项目。这些项目以投资拉动出口、以出口促进投资,形成了协同效应。而在海外投资中,投资者最不容易掌控、一旦发生会造成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类风险就是政治风险。对于投资项目中的此类政治风险,如战争与政治暴乱、汇兑限制、征收与国有化、政府违约等,中信保公司有专门的政策性保险产品——海外投资保险。对于“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的项目,银行、信保和企业通力协作,通过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境外项目贷款的合理搭配,可以构建多方共赢的综合性融资保险解决方案。
“一带一路”倡议下很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长、投资收益存在商业上的不确定性风险,而上述海外投资保险仅承担由政治风险导致的损失,并不承担商业风险。所以,目前国内银行仅基于海外投资保险为此类项目提供融资,仍比较谨慎。未来,商业银行应该加强融资结构创新,积极探索境外项目资产质押、境外担保代理行监管担保品等方式,来弥补海外投资保险不予承保的商业风险敞口,为“一带一路”对外投资提供综合融资解决方案。
(三)“一带一路”金融普惠和推广
由于出口信贷的专业性较强、境外项目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目前出口信贷业务并未在大多数银行广泛开展。国内受理此项业务的银行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政策性及国有大行,以及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具有代表性的业务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为代表的总行直营模式。由总行直接设立专门的经营部门开展此类业务,有利于集中优势力量,又好又快地开展出口信贷业务。但是同时也导致除北京之外的其他分行没有更多的权限和机会受理出口信贷,从而导致地方金融支持力度大为降低。另一种是总行综合管理、分行经营的模式。此模式有利于全国大多数分行都能够为当地的“走出去”企业的境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但是不同分行的能力参差不齐、专业人才稳定性不够,不利于发挥专业集中度优势,从而很难做大做强。
“一带一路”金融普惠和推广意义重大。中信保公司在这方面率先垂范,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地方政府、对外工程承包商会、各地“走出去”企业宣讲国家“一带一路”相关金融扶持政策、国别风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知识,努力做到对“一带一路”项目“应保尽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发挥“总分支”三级机构联动优势,在客户营销、尽职调查、授信审批、放款操作和贷后管理全流程实现专业化管理,总行深度参与出口信贷业务的专业化工作,同时发挥全国各分行服务当地客户便利性优势,最大限度发挥合力,提升为全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出口信贷融资服务的能力。
(四)“银信企”通力合作、管控风险,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一是要理性看待“一带一路”项目风险。对于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出口信贷融资支持的“一带一路”项目,我们要正确看待项目可能的风险,避免陷入两种极端。一方面,我们要时刻牢记风险管控,把“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增强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能力,持续提升保险和信贷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不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和负担。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过于紧张,把项目的暂时还款风险误判为永久损失,过于纠结于单个项目的损失,混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以致错失大好的发展机遇,影响了“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
二是要主动管控风险。中信保公司是专业管控国别风险、政治风险和境外借款人、进口方商业风险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但是商业银行不应仅依赖中信保公司的风险判断,还应主动加强对自身贷款的风险识别和集中度管控,对于贷款余额较大的国别和行业,应采取一定的风险管控措施,避免风险累积和放大。同时,中信保公司和商业银行都应该关注借款人债务可持续问题和境外项目的环保问题,在为“一带一路”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前,应该遵循国家政策,甄别项目是否属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或重点领域,是否存在项目境外业主过于激进上马大项目而忽视债务清偿能力的问题,是否在政府各部门、企业等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分歧等。只有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才能科学、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方案和把控风险,达到贯彻国家意图、发挥政策性保险和商业融资支持作用,稳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目的。
三是出险后“银信企”通力合作,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中信保公司出具政策性保险保单,国内银行为“走出去”企业的境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是国家利益最大化的体现。中信保公司成立以来,在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索赔案例中,从未有过拒赔融资银行的先例。但在赔付前后,也发生过融资银行消极配合、不愿意投入精力与中信保公司和企业共同减损、止损和追偿欠款的现象。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一带一路”金融创新。未来的金融创新,应该朝着“银信企”三方通力合作、共同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推进。一方面,中信保公司必须践行时代赋予的国家使命,更加积极发挥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这一拳头产品的融资催化剂作用。在保险理赔时,按照保单条款规定,及时定损核赔。对此,中信保公司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等产品的理赔工作流程,并为商业银行和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明确的宣讲,达成观念上的统一认识。另一方面,融资银行和出口企业也应该积极配合中信保公司的理赔等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性,提供境外项目相关材料并采取必要的手段,把中方手中持有的项目权益发挥最大效能,从而保护国家利益。坚决避免为一己私利而拒绝配合追偿、权益转让、权益处置等工作,从而错失良机,造成实质损失,进而影响到国家利益。对于止损减损和理赔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在取得中信保公司同意后,将按照赔偿比例或权益比例在中信保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从本质上看,中信保公司履行国家使命,帮忙“走出去”企业和融资银行共同规避境外风险,“银信企”必须团结一致,共同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编辑 王琦 张雪
监制 朱霜霜 李欣怡
来源 跨境金融50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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