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这些瓜,可能你还没吃过|Trialday
想必大家今天都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刷了屏,作为一个吐专业槽的小编,希望能够提供一些独特的专业视角。
1.标题党们退散,根本不是15.4%!
今天从早上新闻发布会通稿流出后,满屏的15.4%,看得小编云里雾里的,想着怎么还有零有整的。标题党的文章们,都信誓旦旦的引用发布会原文: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是不是看上去无懈可击?
小编特意去查询了贺小荣专委的讲话,原文应该是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来,上下文读三遍,找不同。找到了么?
“为例!”敲黑板!!!
对,15.4%只是在今年特定情况下的一个特例,并不是确定的数字。标题党们,可以学习一下人民法院报官方的标题和海报,可长点心吧,别再误导读者了。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规定在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修改后的条文是: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为什么是今天发布?
虽然小编不知道每次司法解释发布的日期是不是有高人指点过,但今天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小编却似乎看出点端倪。
小编提示一下,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这是LPR完善形成机制后的第一次公开发布。
而今天,是LPR发布一周年的日子。
2015年首次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时任专委杜万华法官提出了经典的“两线三区”,年利率的24%以下是司法保护区,36%以上是无效区。24%的利率来源于古代月利率两分的四倍,也是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中间值。
2019年发布的《九民纪要》在“关于借款合同”一节中,也提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0年7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在非借款合同案件中将LPR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除了本次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2009年5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1号,2010年8月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因为都援引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理论上)也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正。
而实践中,大量案件在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时,均参照适用了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目前也都应适用LPR。
3.这个司法解释有溯及力么?
这个问题也是实务一线律师最为关心的,也最为闹心的。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这可能是小编见过最复杂的关于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规定了。让我们看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这才是溯及力规定的正确打开方式嘛~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采取了几乎完全没有溯及力的方式,很多律师都在朋友圈里吐槽,是不是起诉晚了一天损失惨重。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小编觉得可以单开一篇来讲讲。(又自己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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