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制度大变局(一)审级调整的法海钩沉|Trialday升堂
专业选得好,年年似高考。
对于民商事律师而言,虽然大部分精力都在关注实体法的发展和变化,但每次诉讼法的变化,都会实质上引发诉讼业务的巨大变化。其中既有诉讼制度的调整,也暗藏了诉讼业务的新机会。
“每逢佳节出新规”,今年国庆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律师的礼物就是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这份文件从标题上人畜无害地显示出只是单纯调整法院工作的文件,但内容上石破天惊地影响了诉讼律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而在十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更是宣告了这次民诉法制度性改革从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阶段,正式进入立法阶段。
Trialday小编,作为一名正经的民商事诉讼律师,希望能将这一轮的司法改革串联起来,绘制出一张民事诉讼制度大变局的全图,以飨诸位读者。
01
再审改革与审级调整的序幕拉开
2008年的《民事诉讼法》改革,为了改变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地方司法保护严重、上级法院业务指导乏力等现状,从原有的二审终审定局入手,将原有的以申诉为核心的审判监督程序,调整为以法定事由的再审审查+再审审理为核心的“准三审”制度。
这次改革引起的后续反响巨大,绵延至今。二审终审后的案件,仍有很大一部分被申请再审,由上一级法院审查或者审理,坐实了“准三审”的程序目的;围绕着提审为原则还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原则,引出对于再审制度实际意义的争论;而对于再审改判比例的大数据研究,让再审从二审败诉后的救命稻草变成了一针安慰剂。
无论如何,再审制度的改革,为民商事律师催生了一大波新的业务机会。由于审级的上提,大量在基层和中院的案件,将有机会到达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的审理范围,“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也成为了许多律师津津乐道的事。各地律师带卷进京,无论是在东南四环边小红门立案时的各类吐槽,还是在东交民巷27号门口武警驱逐之前的合影,都是诉讼律师对地域和审级的一次跨越。
而再审业务也间接促进了各地律师的业务联动。由于高院和最高法院能够通过案例、提审、改判等方式,直接指导各地中院和基层法院的裁判思路,一时间,研究高院和最高法院的再审案例成为了民商事律师快速精进业务水平、与审判口径对齐的不二法门,也诞生一大批以案会友、以专业相称的律师社群。而通过省会城市辐射全省、北京辐射全国的再审业务格局下,促进了地方一二审律师与北京再审律师的业务合作。
坦言之,小编在2009年执业之初,正是赶上了民诉法再审制度改革的大潮。从民诉法制度的条分缕析,到最高法院立案二庭、四个民事业务庭、审监庭的裁判风格分析,再到频繁的参与再审案件代理,小编也在这波政策红利中成为了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也结识了不少各地业务合作的律师同行朋友。
而对于法院内部而言,上提审级其实是无奈之举。案件的审级上移意味着上级法院承担更重的案件审判任务,也需要更多的审判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之时,从各地法院遴选了一批法官,暂时缓解审判力量的压力。而审判任务的上移,也代表着化解社会矛盾压力的上移。在本就有着“拦圣驾、告御状”传统的社会环境中,一言不合便上京伸冤成了社会冲突的必选项。
再审制度改革、上级法院的办案数量瓶颈、不断增加的案件数量和难度,综合因素造成了解纷压力“虹吸现象”。为平衡各级法院的工作重点,与此同时,一场关于审级下沉的调整大幕,正在缓缓拉开。
02
向下、向下、再向下
2008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4月1日之前,审级调整下沉就已经开始了。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将京、沪、粤、苏、浙五省高院管辖标的额提升至2亿元以上、中院管辖标的提升至5000万元,其他各地法院也在此范围内作了相应调整。而在不到2个月之后,伴随着民诉法的出台,同时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广东还将管辖标的额又加码至3亿元。
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将京、沪、粤、苏、浙五省高院管辖标的额提升至5亿元以上、中院管辖标的提升至1亿元以上。
2019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也就是著名的“50亿规定”,将全国所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的额提升到了令人瞠目的50亿元,相比4年前提升了10倍。
而在今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将全国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标的统一提升至5亿元。对比此前的管辖标准,诸如甘肃、青海、宁夏的中院,按2018年标准的管辖标的额是1000万元,此次调整提升了50倍。
短短13年间,全国高级、中级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完成了火箭一般的飞跃,特别是从2015年至今的六年时间里,将几乎所有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均下放至基层法院,而高院一审案件,则成为了诉讼律师社交牛逼症中的硬通货。基层、中级法院集中处理纠纷,高级、最高法院进行业务统一、指导、纠错的格局逐渐呈现出来。
2019年和2021年两次统一的高院、中院级别调整,取消了各省市高院、中院管辖的区别对待,也取消对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部分知产案件级别管辖的区别对待,在高院层面上取消了对当事人一方不在法院所在省内案件(主客场案件)的特殊对待。这些取消并不意味着各地已经完全消弭了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司法资源不平衡,而是从更高的维度上,通过提高管辖而实际解决长期以来主客场案件带来的诉讼程序漏洞(如同样标的案件,可能A地在中院一审而B地在高院一审)。
03
审级调整的一盘大棋
审级调整是这一轮民事诉讼变局中的最直观体现。于诉讼案件,基层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将成为几乎所有案件的常态,案件通过级别优势“出省”将难于登天。于诉讼策略,管辖权的确定和争夺将更加明显,而审判本地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律师跨地域合作网络的有了更高要求。
审级调整带来的变化,远不止这些。大量案件堆积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已经成为压垮稻草的又一头骆驼,基层法院的案件何去何从,不能仍然靠立案庭的层层设阻、案号的计划经济、审判庭的加班加点来解决。向何处疏导,司法决策者面临着当年大禹治水一样的难题。
对于高院和最高法院,审判压力减少的同时,通过个案纠错和指导来统一裁判尺度的抓手也没有了。被长期诟病的司法解释者不接地气、不懂基层,会否加剧?上级法院的审判专家形象,如何能够实际作用于更广大案件存在的基层、中院?是否能在实践中真实分割出案件的“事实审”和“法律审”?
司法改革的棋局中,审级调整的日拱一卒,绝不只是法院的工作量层级划分,而只是这一盘大棋中,最为突进的一颗棋子。而当司法改革进入深水期时,审级调整也成为影响各级法院审案数量水位的那一道水闸。
审级调整的落子无悔后,下一颗落子何处?
- End -
「Trialday」全新升级为「Trialday升堂」。同名音频播客正在筹备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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