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专业吃瓜:爆火的妙鸭相机,是AIGC隐私政策抄作业的模板?|Trialday升堂

郑玮 Trialday升堂 2024-07-01

×


今天不是一篇专业文,是一篇专业吃瓜文。


——Trialday编者按


妙鸭相机作为一款新晋的AIGC网红小程序,从小红书火到微信朋友圈,9.9元获得不输商业照相馆的证件照或者写真照,确实是个不错的营销噱头。虽然仍存在算力不足导致等候时间过长、对于男性用户尚不够友好等等问题,但不影响短短几天之内讨论迭起,热闹非凡。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自然要从专业角度来吃瓜。自从开始关注AIGC领域后,特别是ToC的应用侧工具,对于用户上传的素材如何进行合规保护,是个有意思的话题。

01我上传的照片,你到底存没存?


妙鸭相机在进行智能化生成之前,要求用户上传至少21张正面照片。这个数量确实超过了大部分图片类AIGC工具的上传数量(这显然对男生就更不友好了),那用户自然会更关注,这些照片会不会被工具存储和移作他用。

妙鸭相机目前版本的《隐私政策》(2023V1.1,生效日期:2023年7月21日)中,将原始肖像作为“本服务必须收集的信息”,并说明

我们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对您的该类信息在收集、传输和存储的过程中采取严格的加密措施,以确保您的信息安全。我们仅提供图像处理服务,不会提取识别信息,不会用于识别用途,服务完成后,系统将自动删除上述信息,不予保留。

这条政策倒是写得非常好,特别是“服务完成后,系统将自动删除”的承诺,给了用户不小的安全感。

但是(出现这个词的时候就没好事),在《隐私政策》第五(一)条关于信息存储期限中,妙鸭相机却将自动删除的承诺“巧妙”地变换了表达:

五、信息的存储

(一)存储期限

我们只会在达成本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的留存要求,

我们判断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完成与您相关的交易目的、维护相应交易及业务记录,以应对您可能的查询或投诉;

2、保证我们为您提供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3、您是否同意更长的留存期间;

4、是否存在关于保留期限的其他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

在超出保留期间后,我们会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从隐私政策的逻辑上,前后出现了三个“巧妙”的变化:

(1)从“服务完成后自动删除”变成了“本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也就意味着以保留信息作为默认选项;

(2)重新定义了“服务完成”,虽然其中有用户权利的规定,但仍看得出通过模糊化的表达,无法确定明确保留期限;

(3)把“自动删除”变成了“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再进一步坐实了不会自动删除的实质。

果然是“妙呀”!

02AIGC的隐私政策这么霸气?

其实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妙鸭相机的隐私政策版本,还是“温柔版”的。据媒体报道称,在妙鸭相机最初版本的用户协议中,用户需授权妙鸭相机在全世界(包括元宇宙等虚拟空间)范围内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转授权的、免费的和非独家的许可,使得妙鸭相机可以任何形式、任何媒体或技术(无论现在已知或以后开发)使用用户的内容。

相信每一个合规律师或者法务,在看到上面的内容时,都会不禁说一句,霸气!

遗憾的是我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看到这么霸气的条款原文,想回看温习一下时,发现在现行版本的隐私政策第六条“政策的更新”中有这么一条,但妙鸭相机是个并非独立app,目前只有小程序,小编点遍的各种按钮也没有找到所谓的“专门页面”在哪里。

六、政策的更新

……

我们还会将本政策的旧版本在专门页面存档,供您查阅。


最有意思的是,妙鸭相机用户协议上注明的官方网址(www.miaoya.cn)打开后,只有一个“helloWorld”文本,没有任何其他内容。(emmm,这是在逗我么)

03妙鸭还有后台靠山?真是“妙呀”


不行,小编看到这个情况,职业病都要犯了,得去做个投诉。可一翻到投诉条款,小编直接笑哭。

诶,原来妙鸭相机的隐私政策是阿里“爸爸”来负责的。

等等,不对!

这里的“我们”是谁?妙鸭相机的运营方是未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序公司的全资股东是一家香港公司——新南有限公司。唯一跟阿里的联结点是,未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龙,同时是优酷视频(西安)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有媒体报道,妙鸭相机是阿里投资的创业项目。

但是,未序公司把个人信息保护“外包”给阿里巴巴,这种数据转移是否符合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要求,实在是值得商榷。

04关于AIGC隐私政策的律师建议

AIGC仍然是新生代的技术模式,无论是底层的AGI发展还是应用层的各种软件,无论是技术侧还是法律侧仍然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发展也是需要平衡,既要考虑保护创新,也需要重视用户权利保障。就像媒体报道的妙鸭相机对于用户投诉拒绝退款的行为,不能用一句创业企业就糊弄过去。

而对于AIGC的隐私政策更是如此,小编作为律师,也提几点建议,供各位AIGC创业者参考:

1.关于用户数据的采集,应当符合必要性、合理性、最小化原则。特别是对于肖像、声纹等等个人敏感信息,要对产品经理们时时提示奥卡姆剃刀原则。

2.数据不是越多越好,采集数据越丰富,意味着对于数据存储安全的成本也越高,而且这些数据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随意授权或转移使用的,否则刑法可随时候着呢。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月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安全评估、算法备案的要求,监管措施也会相应跟上。雨后春笋一般的AIGC,可能会在监管下经历一轮新的洗牌。


AIGC创业者们,有什么关于创业、合规的问题,也欢迎加我的微信。作为法律/科技/创业的斜杠青年,一起来深度聊聊。在创业道路上,合法合规的路径叫方法,而自作聪明的路径,往往都写在刑法里面了。


扫码添加我的个人微信,请备注“来自Trialday升堂”

欢迎认识


TRIALDAY

「Trialday升堂」,本公众号由北京象星律师事务所/星川律政Astrolegal创始人郑玮(七爷)作为主理人,分享作为创业者/诉讼律师/观察者/法律科技和教育从业者的各种观察和观点。欢迎各位读者在评论区拍砖。


如想更深入地与「Trialday升堂」主编及其他读者交流,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小助手「小堂堂」微信,申请加入读者群。请在添加信息中备注您的“真实姓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信息,如有信息不全,添加申请将不予通过。添加后,请联系「小堂堂」申请加入读者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