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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 明天再这么放烟花,是要被处罚的!!!

2016-02-15 湖州公安

  2016年湖州中心城区允许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小编想有必要再提醒大家一下!!!

一、有限燃放时间
2016年2月6日(农历十二月廿八)零时至2月15日(农历正月初八)24时以及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零时至24时,共计11天。除上述规定时间外,其余时间段仍为禁放期
二、有限燃放范围
湖州中心城区除下列区域外,允许在有限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行政中心、车站、影剧院、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二)市中心核心商贸区、地下通道、步行街区和历史文化街区;
(三)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及其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场所;
(四)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严禁烟火的工厂及其他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
(六)居民住宅楼道、阳台。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中心城区严禁燃放A、B级产品;严禁燃放须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小礼花以及摩擦类、烟雾类产品;严禁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二)有限燃放时间以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湖州中心城区东至毗山西路、二环东路、美欣达路(含幸福里小区、玉堂桥小区、香墅里小区、尊园小区、阳光水岸小区);南至港南路与二环西路交岔口,港南路、金湖大桥,金湖大桥以南长湖申航道水域至长湖申航道与里桥港水域交岔口;西至青铜路(含凯莱国际、绿色家园、金宸花园)、凤凰大桥、陵阳路、龙溪北路、大享路、大享路与104国道交岔口、杭长桥北路与二环西路交岔口;二环西路;北至三环北路的区域,执行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三)禁放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辖区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如有发现违反通告行为的,市民应予以劝阻并及时举报。
24小时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违法燃放:110;
2.违法储存、违法销售:13515720481或12345。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你过了时间还继续放,继续卖卖~

  后果将会...很严重!很严重!很严重!!!


下面,来看看这两年我们查处的…

时间:2015年

1、安吉县烟花爆竹“打非办”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杭垓镇某小店销售没有任何安全标识的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小店检查。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这家小店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但部分烟花爆竹却没有进省标识等。经过现场清点,查出40箱花炮属非法烟花。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2、南浔区公安分局由治安大队牵头,对查获并收缴非法流入的200余箱伪劣烟花爆竹在长兴县长水公路一废弃矿山采用安全性较高的水溶形式实施集中销毁。

3、德清县新市派出所联合新市消防中队等部门,对新市汽车总站、超市、烟花销售点及人员聚集公共场所等地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有隐患的单位责令整改。


  时间:2014年


NO.1

  10月26日上午9时许,龙泉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在市区龙泉街道日月城某单元门口发现胡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遂传唤至所里,经调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NO.2

  10月22日上午9时许,飞英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苕溪东路某销售中心门口时发现该销售中心工作人员在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给予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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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凌浩良、徐斌      编辑/赵亚琪、林敏  美工/顾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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