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上热搜!网友曝光男子蹲女厕门缝偷拍全过程,警方:人已抓
10日上午
广州番禺警方就
“一男子在女厕门口偷拍”
发布情况通报
全文如下
情况通报
6月7日21时55分,广州番禺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一男子在大石街某广场一楼女厕门口偷拍。接报警后,番禺警方立即派员到场处置。经调查,民警迅速锁定一名嫌疑男子宫某(30岁),并于当晚22时许在广场附近的公园将其抓获。目前,番禺警方已依法对宫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此前报道
6月8日中午
广东一女子在社交平台发视频称
一男子进女厕所偷拍
结果被她反拍
☞ 从网传视频中可见,一名身穿黄色短袖、脚穿拖鞋的男子走进女厕所。
☞ 该名男子走到一个关着门的蹲位外,蹲下身子,拿着手机对准门下方缝隙。蹲位内女子骂了一声“有病”后,男子迅速起身离开。
在原视频留言板中,当事人称,平时就看到男子在附近转“是个惯犯”。报警后,民警称该男子曾被抓过一次。该女子发视频出来,是希望附近女生能注意。
冲上热搜
视频发布后
相关话题
在各大社交平台
冲上热搜
迅速引发热议
有网友建议女子赶紧报警
警方提醒
对此警方发布提醒
如发现个人隐私
被偷拍、偷窥、传播
要第一时间报警!
偷拍偷窥事件
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的重点
公安机关提醒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涉嫌违法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为法律法规所禁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使用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购买、不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在工作、生活中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如发现个人隐私被偷拍、偷窥、传播,要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出门在外
在各种公共场所
保护好自身隐私安全
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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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奥一君看到大家留言
说订阅号文章越来越难找了
一不小心就错过了
不要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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