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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理论与政策研究】徐雷:我国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的演进特征、现实挑战与优化路径

徐雷 高校教育管理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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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雷,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育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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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徐雷.我国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的演进特征、现实挑战与优化路径[J].高校教育管理,2022,16(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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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位授权审核是学位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研究生教育准入的重要机制。我国现已进行的十三次学位授权审核从集中审核到逐步放权,整体呈现重心下移的演进特征。面对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学位授权审核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应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完善:在法治化建设上,明确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性质、明晰央地法定职责、规范运行实施程序;在学位点布局上,建立“融合性”准入标准和“分类协同”审核机制;在申报评审过程上,完善指标设计、加强信息监管、规范高校自主审核;在授权后管理上,强化评估监管和规划引导,推动学位点内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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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生教育;学位授权审核;质量监督;学位点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立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和特色发展引导机制,优化区域高等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振兴。学位授权审核作为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系统规划与管理的重要活动,既关乎高校的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又关系到区域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布局,在当前“双一流”建设背景下起着领航器和推进器的重要作用。其中,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包括学科布局调整、学位点发展规划、准入规则设计和周期性合格评估等内容,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体系和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进入由大到强、由规模增长到质量提升的转轨期,学科结构正在进一步调整优化。在这个大背景下,学位授权审核的地位和作用也将进一步凸显。但从目前学位点布局、增列、自主审核以及监管评价机制的实施情况来看,尚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在迈入“十四五”的新征程上,如何优化学位点布局,协调好学位点“重点发展”与“均衡发展”的矛盾,做好央地权限划分和职责分配,提升学位授权审核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研究在梳理学位授权审核演进脉络的基础上对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归纳,并尝试探讨优化路径,这对实现我国高等教育“优化结构、强化内涵”的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学位授权审核之演进:以重心下移为特征的机制重塑

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自1981年至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完成了十三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见表1)。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从初期的集中审核到后来的逐步放权,整体呈现重心下移的演进特征。沿循这一线索,我们可做如下四个阶段的划分。第一阶段为国务院主导时期,由国务院直接行使审核权。这一阶段包括第一、二次学位授权审核,时间为20世纪80年代早期。当时我国的高等教育战线拨乱反正,研究生教育百废待兴,要想迅速构建学位授权审核框架,就必须由强有力的召集者牵头组织。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直接审批学位点是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恢复研究生教育的紧迫形势相适应的。第二阶段为赋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时期。1986年第三次学位授权审核时,经国务院同意,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科专业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直接批准,不再报国务院批准。此后,作为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相关工作的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始真正承担起学位授权审核职能。事实上,这一赋权影响十分深远——至今我国学位授权审核的终审权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行使。第三阶段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权试点期,包括第四次至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时间跨度为20世纪80年代末至21世纪初。试点的对象有两类:一是省级、军队学位委员会;二是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代表的重点高校。分权试点的内容主要为硕士点审批、特定的博士点审批、博士生导师审批。第四阶段为逐步放权、深化结构调整期,包括第十一次至第十三次授权审核,时间跨度为2011年至今。在前一阶段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国家进一步推广成熟做法,实施“放管服”改革,下放审核权力,建立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自主审核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三级联动的多层次学位授权审核管理体制。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坚持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管总”和“调控”,保留终审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是放权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博士、硕士点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发挥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本地区的规划、统筹和引导作用;同时放权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自主开展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实现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表1我国历次学位授权审核情况概述

三、我国学位授权审核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经过4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日臻完善,基本建立起覆盖各地区、学科门类齐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学位授权审核体系,在工作机制上也实现了由粗放向精细、从实体到程序的全方位转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的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在满足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需求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法治化水平不足,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尚待厘清

第一,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性质不明。关于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性质,学界长期有“授权说”和“许可说”的讨论。“授权说”源于《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国务院授权”。持“授权说”的学者认为学位授权审核是一种行政授权,即国务院向高校授权,高校因此获得学位授予权。该说常见于司法判决中,意义在于明确了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将高校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在解决高校与学生间的学位授予争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司法实践领域的普遍认同。支持“许可说”的学者认为,学位授权审核属于行政审批中的行政许可。尽管政府依《学位条例》作出授权行为,但授权对象并非全体高校,而仅为符合资质要求的高校。政府在授权之前要对高校的授权申请进行审核,需在综合考察高校办学水平以及增设学科的社会需求、发展状况及区域均衡等一系列因素后方才作出是否批准学位授权的决定,其实质是一种审查之后的批准行为,符合行政许可的相关特征,与行政授权有所区别。由于学位授权审核带有竞争性质,高校获得的学位授予权究竟是基于行政指令的内部审批还是特定标准的外部许可,这一问题如果没能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可能会影响审核的公正性,也不利于高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争议的解决。

第二,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依据不足。《学位条例》仅简单提及“授权”,并未形成十分完整的制度规范与体制设计,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例如授权名单究竟由国务院还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单从条文出发难以形成定论。另外,现实中存在国务院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双重授权行为,但双重授权的法理依据并不充分,从而导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权限边界不清,尤其是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界限模糊等问题。尽管1995年《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和2018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出台在操作层面进行了制度补全,但上述文件层级不高,仅为行政政策性规定而非法律。基于政策推动建立的权力关系无论在稳定性还是法治化上都有待提升。

(二)学位点布局不均衡,地域差异和层次差异明显

我国学位授权审核长期实行集中管理,确立了“质量优先”的竞争型机制,但对中西部高校、地方高水平大学的发展诉求缺乏足够关照。东部高校与中西部高校、顶尖高校与普通高校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博士点等优质资源布局不均衡,满足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特色融合的导向不足。

从地域差异来看,学位点过多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有研究显示,拥有博士点数量较多的江苏、广东、山东均位于东部,较少的西藏、青海、宁夏均位于西部。从省均博士点数量来看,西部平均每省有博士点56个、中部有107个,与东部174个相比差距明显。西部在博士点总数及未布局学科数上与东部相比均有较大差距。中部高校的发展则处于“两不沾”的尴尬境地。较之东部高校拥有良好的经济环境和西部高校拥有政策支持,中部高校受到的关注相对较少。但在中部地区的一些城市如武汉、长沙等,高校聚集、教育基础雄厚,其希望进一步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

从层次差异来看,学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集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地方高水平大学则面临“应强却不够强”的发展困境。有研究显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平均博士点密度是非“双一流”研究生培养单位的8.3倍。地方高水平大学多由原行业院校划转而来,有着深厚的办学底蕴,是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服务地方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力量。高层次学位点布局不均衡加速了“双一流”建设高校与地方高水平大学的分化,使地方高水平大学在招揽师资、建设高水平学科、吸纳优质生源等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这一“马太效应”会影响区域教育资源的分布,进而影响地方高水平大学研究生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

(三)申报审核环节有待优化,程序设计和管理细节有待完善

学位点申报和评审环节在流程设计和管理上仍有改进空间。在申报环节表现为每次开展学位授权审核的时间、时长不固定,申报过程较长;申报材料要求多为量化标准和硬件条件,缺乏质性要求,容易将申报单位的精力引导到对现有资源的调配重组上来,而疏于对未来建设进行深入思考和全面规划。在评审环节表现为审核机构因客观存在的人力、精力、时间、技术等不足而对申报材料审核不严。评审过程缺乏详细的程序规制,专家意见的伦理性与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对于学位授权审核的特别形式——高校自主审核来讲,其在程序设计和管理细节上也有待完善。一方面,高校自主审核立法位阶低,仅依据政策文本进行,法律依据不足。另一方面,高校制订的实施办法存在一定的内容要素缺失和同质化等问题,对学位点申请条件的表述不明确,申报程序不清晰。另外,申请审核信息公开不到位,质量监督机制如高校自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四)引导、监管不足,存在“重申报过程、轻后续建设”倾向

学位授权审核现已形成基于“准入、审核、评估、退出”机制的完整闭环。但由于长期行政化倾向的浸濡,在授权后的管理层面仍难以规避“重申报、轻建设”这一问题。

首先,部分高校对学位点高质量发展理解不到位,存在盲目“申点”行为。尽管自第十二次授权审核工作以来,传统上通过数量指标控制规模增长的授权审核方式已得到较大改观,但仍存在一定的名额分配和审核中的行政计划和行政指令性行为。硕士、博士学位点被看作高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地位和声誉的象征,部分高校之所以申报学位点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绩效考核和资源竞争压力,而非是在综合评估社会发展需要、公众受教育需求和用人单位人才需求之后做出的理性行为。这种不考虑自身条件、盲目提高办学层次的错误倾向必然引发学位点数量迅速膨胀,进而引发人才培养质量、学位点层次布局难以与社会发展相匹配等问题。

其次,国家对质量风险压力传导不够、监管力度不足,从而导致部分高校的盲目“申点”行为。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国家作为审批者被赋予了学位质量风险承担者的角色,申报单位只从中受益而无须承担相应的质量风险,这加剧了申报单位的盲目性。申报成功后,一些高校受功利心驱使,更关注培养规模、国家拨款、学校声誉等既得利益,而较少在学位点后续建设和质量保障上加大投入。尤其当这与有限的办学资源发生冲突时,高校内部往往会在“继续申点”还是“建设既有点”问题上出现分歧。目前国家在质量风险压力反馈环节上仍缺乏强有力的引导来聚焦质量、消除歧见。

四、我国学位授权审核的优化与创新路径

2020年,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之后,研究生教育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已成为改革发展的新主线。面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深化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势在必行。

(一)法治化建设:明确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性质、明晰央地法定职责、规范运行实施程序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背景下,学位授权审核亦应遵循法治理念,在法治框架下运行。2021年3月,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二章学位管理体制、第三章学位授权的取得和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与救济对学位授权审核做出了较为清晰的制度构建。在此基础上,立法部门应加快修法释法进程,明确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性质,明晰央地法定职责,规范运行实施程序。

首先是明确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性质。“授权说”脱胎于学位授予争议,明确了学位授予权源于行政授权,将高校创设为行政主体和诉讼主体。该说虽然有助于解决高校无法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但对学位授权审核是否适用有待商榷。因为授权审核争议不同于授予争议,高校尚未获得学位授权资格时待讨论的是授权的有效性,而不是已获得授权后怎么使用授权,故“许可说”更为可取。从逻辑上看,学位授权审核并非单纯的授权行为,而是动态的申请审核行为,具备“授权前审核+审核后授权”的两段制法理逻辑,即国家先对申请高校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再对审核通过的高校进行授权。显然,审核(许可行为)是授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用授权来概括审核过程。行政许可属于政府的事前监管,关键词是“竞争性审核”,达到既定标准则获得行政权,这与学位授权的运行逻辑较为一致。明确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性质为行政许可有助于学位授权审核由内部审批走向外部许可,由指标分配走向标准设置,由此高校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取教育资源。

其次是完善《学位法》,推进两级学位委员会职责“法定化”和审核程序“许可化”。一是规范两级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推进央地职责“法定化”。《学位法草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授权”省级学位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但在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履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其他职责。“授权”与“委托”二者存在显著区别——授权将导致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而委托则不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省级学位委员会之间是业务领导关系,既有授权式下放,也有委托式下放,前者如授权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学士学位点审核,后者如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承担硕士、博士学位点评审工作,但二者不能混同。因此,《学位法》修订时可在第六条第五款“授权其履行相应职责”之后增加“委托其承担相应工作”,同时将第八条第五款改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其他授权职责或委托事项”,以此加以区分。二是参照《行政许可法》对学位授权审核程序进行“许可化”改造。其一是明晰内、外部救济途径。《学位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这一规定虽明确了内部救济,但未明确以何种形式复核、结论是否公开等内容。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外部救济,但也仅是针对学生而言,未涉及高校的权利救济。因此,《学位法》修订时可基于行政许可属性赋予高校相应的内、外部救济权利,将学位授权审核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以回应受到学界诟病的“审核评估结果只能被动接受,缺乏申诉渠道”的问题。其二是明确正当程序要求。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包括陈述、申辩、听证、回避、说明理由、公示等内容)。《学位法草案》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都侧重于规定高校的申报义务,但对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阶段的程序规制语焉不详。《行政许可法》第七条、三十条、三十八条、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申报材料的信息公示、说明理由制度、听证与回避等正当程序要求,《学位法》在修订时可参照予以补足。如因其位阶较高而难以细化,立法机关可考虑通过修订下位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加以明确。

(二)学位点布局:建立“融合性”准入标准和“分类协同”审核机制

学位点布局不均衡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也有学位授权审核准入标准单一、要求偏高、分类调控不足等现实原因。长期以来,学位点准入过于强调学术资质,而对地域特色、校际差异关注不够,忽视了研究生教育对区域经济的促进、辐射和带动作用。学位点增设与教育资源投放绑定,“申点”只获利不增负,助长了学位点的稀缺性,加剧了竞争失利高校的不公平感。有研究显示,各地区高校普遍存在“申点”需求——西部地区的高校认为谈质量的前提是达到一定数量;东部地区的高校虽强调质量优先,但因绩效考核压力也重视数量;中部地区的高校则有着对数量和质量的双重需求。在研究生教育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实施较为统一的“增点”政策会出现“迎合诉求增加数量降低质量控制数量诉求不满”的循环矛盾。由此可见,要解决学位点布局不均衡问题,必须先解决“质量”和“需求”何者优先的问题。但这是一个两难问题——要加快“双一流”建设,必须追求高质量,对“单项冒尖”高校给予优先支持;要服务地方需求,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应满足多层次、多元化需要,实现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研究生教育的均衡发展。

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新形势下,“融合协同”可以破解这一两难问题。在准入要求上,国家可建立“融合性标准”,将过去只关注学术资质的单一标准调整为既关注学术资质也关注区域和高校自身发展需要的复合标准,在保持学术资质高规格与促进区域及高校发展方面取得适度平衡。在维持整体高标准的前提下,教育行政部门可针对中西部高校以及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地方高水平大学分层、分批、分类设置学位授权准入要求,对申请条件中导师数、研究方向等要求分类做出适当调整,避免过分整齐划一。在审核机制上,国家可实施“分类协同”策略,将“质量为先”导向的竞争型审核机制调整为“质量与结构并重”导向的“竞争+规划”双线驱动的审核机制,宏观层面关注学位点质量、强调质量优先,中观层面关注学位点区域布局、平衡地区分布,微观层面关注学位点服务省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优化结构并填补学科空白。具体来讲,一是明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学科,对相关学位点的增列坚持“单项冒尖”和“质量为先”的原则。二是在学位点的区域分布上做好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将原来的“全国整体选优”调整为“大区相对选优”,选拔区域内相对优秀的申请单位予以增列,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水平大学及专业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鼓励支持地方高水平大学发展,形成高等教育集群和知识密集型区域,发挥资源集聚效应,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三是适当将审核权下放给省级学位委员会,探索由省级部门试点设立学术博士“培育单位”或“观察单位”,使其成为未来一级博士点的“孵化器”;学科目录修订完成后,对部分实践性突出的高校可探索由省级学位委员会主导设置博士专业学位,以更好地服务地方发展和区域需求。

(三)申报评审过程:完善指标设计、加强信息监管、规范高校自主审核

就申报环节而言,学位点申报书在设计上应突出对质性、发展性指标的考察。有研究比较了中美学位点申报要求后发现,美国十分注重发挥申报单位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强调中长期规划与思考。相较之下,我国的申报书则未能关注学位点的长期规划,在内容设计上缺乏灵活性。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下一轮申报中适当减少申报书中的量化指标,相应增加申报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等质性指标,明确学位点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就评审环节而言,首先是应完善省级初审工作程序。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形式审查未达标的高校应中止后续程序,退回材料;对申报单位的信息公示,应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过滤公开”或虚假公开现象,坚决予以纠正;对省一级的信息公示,设置异议质询解释机制,解释不力或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的,按“只做减法”的原则,统一公开组织现场删减修改,如发现材料造假作伪行为,应予以一票否决,取消单位申报资格;在通讯评议时重点评议学科水平是否“强”,在学科评议组会议集中评审时注重审查学位点的“需”和“特”。其次是规范专家评议环节的程序设计。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更为庞大的评审专家库,每次评议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前名单保密,增加复核审查程序;评审后对专家组信息予以公开,倒逼公平公正评议,克服人情干扰。

就高校自主审核工作而言,教育行政部门应秉持“审慎有序、稳步下放”的原则,待充分探索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放开。需要注意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应特别关注已获授权高校的制度建设及自主审核实施效果,对不当之处进行必要的干预规范,强化因势利导,避免一哄而上和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所导致的管理无序行为。待运行成熟后,教育行政部门可探索分类设置审批标准,如区分综合性高校和专业性高校、研究型高校和实践型高校的设置标准;在评审环节上可引入学科评议组以外的专家参与,加入第三方独立主体,扩大评价主体范围。对自主审核高校来说,其应加快推进制度化建设,明确申报标准,将国家文件要求的“高于基本条件”定性、定量;优化审核流程,加强自主审核信息公开,健全质量监督与评估机制。

(四)授权后管理:强化评估监管和规划引导,推动学位点内涵发展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具有系统性、全局性等特点。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国家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应同步加强评估监管,因势利导,激发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主动作为,推动学位点内涵发展。

一是加强授权审核后监管,建立压力传导机制。高校发展眼光的局限性和市场反馈的滞后性会导致非理性的盲目增点行为,单纯相信“高校自律”或市场调节作用均不可行。国家既要充分信任高校,给予高校办学自主权,也不能简单放权,要避免陷入“一放就乱”的怪圈。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运用好“质量监管工具包”,建立压力传导机制,遏制高校的非理性增点行为。此类质量监管工具包括学位点动态调整、新增点专项评估、既有点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对在评估、抽检中质量不高的高校或学位点,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警告、扣减招生指标、限期整改等惩罚措施,从而引导高校时刻绷紧“质量弦”,强化权责一致观念,倒逼其基于学科发展规划练好内功,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消解盲目申点冲动。另一方面,国家、省级层面要加强监管后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外部质量评价机制和淘汰退出机制。就外部质量评价机制而言,国家应坚持政府间接管理与社会多元参与相结合,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后期质量评价监督,探索市场取向、优胜劣汰的中介组织工作机制,进而过渡到由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中介组织承担外部质量评价工作。对于高校以外培养单位(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的人才培养质量,国家也要给予相应关注。就淘汰退出机制而言,淘汰并非简单一撤了之,对于退出的资源和人员,省级层面可建立内部调配协作平台,共同协商解决。对淘汰后仍有建点意愿的,省级层面可考虑建立“优质点”带“淘汰点”的帮扶机制,按照审核标准整改补缺后重新申请。

二是因势利导,提升学位点的自我规划和建设能力。首先是继续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减少行政干预。教育行政部门应坚守辅助性原则,减少对学位授权审核环节的直接干预,发挥学术市场的调节作用,将重心转向公共服务水平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提升上。其次是推动学位制度由国家本位向高校本位过渡,引导高校转变观念,明确权责,从对学位点的数量追求转向内涵管理,破除“国家兜底”思想。在审核机制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传统基于“审核评估”框架的鉴定性审核转变为“提供扶持促进新设点能力建设”框架下的发展性审核,进而激发学位授予单位的内生动力,促进多元主体参与并实现共同治理。

五、余论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这意味着我国教育进入了整体抓质量的新阶段。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高层次人才在国际竞争中具有关键作用,在这一背景下,研究生教育质量尤其是作为顶层设计的学位授权审核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学位授权审核是个系统工程,“十四五”期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继续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改革,统筹全局、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强化内外部联动与协同。

一是加强央地、部门之间的联动和协同。学位点布局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应强化央地协同,在国家层面做好运行机制设计,充分调动省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财政、统计、人力资源等部门的信息数据联动,科学合理地测算人才需求,做好中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按需布局。二是加强“增点”和“增招生计划”之间的联动和协同。在给予中西部高水平大学政策支持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使用好“增点”和“增招生计划”两套工具,减少高校“申点”的盲目性。“增点”应服务于中西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扩大特色学科覆盖面,实现研究生教育的区域集中,发挥高等教育资源的“集聚溢出”效应,打造中西部区域性研究生教育中心。对于难以达到“增点”条件的高校,若其既有学位点在合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检中表现优异,教育行政部门可考虑给予一定幅度“增招生计划”的政策倾斜,以支持既有优势学科做大做强,形成头雁效应,带动弱势学科晋级,满足中西部地区高层次人才需求。三是加强指标评价和专家评价之间的联动和协同。指标评价属于总结性、鉴定性评价,优势在于能够较明确地测量评估对象的时点状态,劣势在于“一刀切”和标准化。专家评价属于诊断性评价,优势在于专业性和学术性,劣势在于评审专家容易受到公关围猎。一方面,学位授权审核指标体系应分类建立且评价标准应更为多元,克服“一刀切”弊端,同时借助“互联网+”模式,充分挖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应用前景;另一方面,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应强化自身的专业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客观公正、坚持质量,当好领航员、质检员,指导并推动研究生教育实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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