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疗专家:“产妇跳楼”一案,孩子本有极大可能被救活
假如在美国医院里出现了病人自杀的情况
医院肯定有责任
本刊记者/符遥 安然
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生产妇马茸茸因未能接受剖宫产手术,无法忍受剧烈疼痛而跳楼自杀的消息传出后,远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执业的华人妇产科医生施文良几天来一直对此保持关注。
“这个事情在美国是不可能发生的,像我们医院,95%的产妇都是打麻药的,虽然也有个别病人拒绝打麻药,比如少数来自非洲、中国大陆、印度的病人,的确有人不愿意打麻药,也有人就是不怕疼。但即使如此,护士对病人都是一对一全程监护的,病人被各种仪器设备‘绑’在那儿,走不了的。”施文良对榆林产妇自杀案感到不可思议。
产妇从此窗口跳下 图 / 华商报
据他介绍,即使产妇走出去了,也有无线的胎心监护仪一直戴着。而且,在美国的医院环境里,窗户都是密封的,所有空间都采用中央空调,所以病人几乎不可能有机会跳楼。但是他说“假如在美国医院里出现了病人自杀的情况,医院肯定有责任。”
“产房现代化主要还是观念上的、管理上的”
施文良不认为马茸茸跳楼是因为她本人有什么精神问题,但他认为,疼痛完全可以让一个人精神失控。“每个人对痛的感受度不一样,人痛到一定的程度,精神上是控制不了的,喘气都喘不了,脑子都晕了,会出现焦虑发作。”
施文良曾经碰到一个韩国裔的产妇,平时说话都是轻声细语的。该产妇生产时没有打麻药,等到胎儿头要出来的时候,产房里出现“杀猪一样地叫,一刻不停,即使关上产房的门几十米之外都能听到,整个人就因为受不了这个痛而失控了。”
产妇因为疼痛多次跪下
他举的另外一个例子,是一名妇产科女医生——在中国、美国都做过妇产科医生,她自己生了三个孩子。这名医生描述自己的产痛时说,“我在产房等麻醉师时,如果真有一把枪,我就把我自己干掉!”
施文良说,生产时也有的人不太痛。但总体上来讲,这一代人与上一代人相比,不如她们的母辈能够忍痛,这是因为生活条件好了,没有经历过那么多苦难。
假如打了麻药,产妇马茸茸就可以平静地和医生讨论是否接受剖腹产,最终也不会发生如此悲剧。施文良认为,“不打麻药,产妇痛到意识不清楚了,这是机体的自然反射。”
美国西北大学芬堡医学院教授胡灵群回国推广“无痛分娩中国行”活动已有10年的历史。他说,“中国在无痛分娩、现代产房建设方面,落后了已经不止半个世纪了。”
施文良说,“在美国,包括穷人住的医院产房,基本上都是一人一间的,产房里几个人陪都没关系,家人一直在那里陪着,包括家里的小孩也在产房里等待弟弟或妹妹的出生。”但是在他所在的医院规定,在生的过程中,自然分娩可以有两个家属在场,剖腹产可以有一个家属在手术室里看手术,小孩生出来的时候可以拍照片。但手术过程不能录相,主要涉及个人隐私,同时也怕干扰手术或抢救。
在胡灵群所推广的现代产房规范中,多学科团队的医疗体系是首要因素,其中包括麻醉医生24小时进驻产房。施文良也说,“我出国20年了, 我看国内的医院条件都不错,医院都建得很大,硬件不会太差,但产房现代化主要还是观念上的、管理上的。”
据施文良介绍,在美国产房的团队配备中,比较大的医院24小时都配有麻醉医生,随时准备打麻药,重症监护的儿科医生随时待命。“美国一般的医院没那么忙,私立医院和国内没有可比性,只有教学医院才可以拿来和国内比。国内医院像我们这个年资的都是主任、院长了,他不可能给你接生的。而美国医生从医学院出来以后就一直开业,从头管到尾,在临床一线一干就是几十年,同一个家庭的母亲在这里生孩子,她的女儿也在这儿生,它有连贯性,除非搬家了或者对你不满意,好多病人都跟我二十几年了,所以只要是我的病人我都是亲自去接生。”
据施文良介绍,“美国没有待产这一说的,一进来就进产房了,从入院到生,都在一个房间里,因为要全程胎心监测,随时评估胎儿的情况,判断有没有剖腹产的必要。如果不进行胎心监测,胎儿出了问题,医院要负责任的。”据他说,美国医院打官司最多的就是神经外科,第二就是产科了。
而国内将产妇生产的地方分为待产室和产房。“国内是宫口开全了,才能去产房,那里是需要真正用劲生的地方,在此之前都在待产室,等待宫口开。美国是从一入院开始,就在那里,同样一张床,产妇住在那里,等生的时候打开就变成产床了。”
此外,据施文良介绍,“我们这边接生都是医生来接,顺产也是医生接,助产士主要负责观察并向医生报告情况,所有的产程都是要由医生自己处理的。像我们这家医院,胎心监测的结果我在手机上、电脑上都能看到,在家里也能看到。产妇心跳情况、血压情况、护士的病程记录,我都可以在手机上看到的。”他说,“在国内,普通产妇都是助产士接。各个地区的情况不一样,欧洲助产士接生的也比较多。”
在胡灵群看来,无痛分娩在中国推广遭遇的困境,并非技术的难题,而是社会、经济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据他介绍,过去在美国,考虑到过早使用硬膜外麻醉镇痛可能会减缓宫缩,延长产程,医生倾向于在进入第二产程后再使用。但如今,只要产妇提出无痛的要求,生产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实施。
大量研究已经证实,在产程开始初期就进行麻醉并不会延长产程或增加剖宫产、产钳分娩的几率。通常来说,产妇可以选择在一入院时就请麻醉师为自己放置好导管,等待疼痛发作后药力生效;也可以待疼痛发作后,视自己的感觉再决定是否、何时打麻药。
施文良认为,任何药物都有副作用,但是要看好处和坏处之比。“麻药的并发症发生率是很低的。但是在中国,麻药的副作用从文化上被放大了。从技术上来讲,麻药用于产妇是非常安全的。”
此外,国内麻醉师地位没有美国那么高,数量也不足。国内剖腹产率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产妇怕痛,受不了。他说,“中国基本上都是不给产妇打麻药的。从文化、风俗习惯上讲,病人不愿意用麻药;从医生来讲,用了麻药,就要有足够的医生和护士去观察产妇,像我们这边的产房一个护士管一个病人,最多管两个病人,国内的医生护士要管好多病人的,如果麻醉药物用上以后,观察不及时,是可能出事的。”
“所有的情况下都必须尊重孕妇的决定”
就榆林产妇自杀案的法律责任问题,专注于医疗领域的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尽管产妇委托丈夫代为决定,但他只是代理人,他奉行的应该是产妇的意志。如果产妇坚决要求剖腹产,也达到了剖腹产的指征,丈夫必须执行,不能提出相反的意见。如果提出来相反意见,那么这个代理权就侵犯了产妇的意愿。
刘晔援引《侵权责任法》第55条:“患者本人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时将此知情同意权委托给了家属行使,但家属代做决定的权利仍然来源于病人,二者矛盾时,医生应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患者的自决权是极其重要的权利,表明毎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自主的,尤其在生病时,这一权利依旧属于自己,而不能被家属剥夺,被家属代为决定生死。作为医生,应当知晓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决权。”
丈夫所做的决定一定要基于:第一,为产妇的利益所考虑;第二,要符合产妇的意志。如果他不执行产妇的意志,而且医生有依据表明家属意见不反映产妇意志,医生可以拒绝代理人意见。医生作为第三人,在明知有关我国代理人相关规定,明知代理人违反了委托人的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委托人也就是产妇表明意见,该不该剖腹产。这时产妇可以直接越过丈夫,向医生表达自己的决定。在这一情况下,产妇在口头、行动上取消代理委托,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应,不需要再额外以书面形式撤销代理委托。
另一方面,刘晔也认为,在本次事件中,产妇自杀,其本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与精神病人、行动不便患者、需要24小时监护的重症病人相比,产妇的护理级别较低,且产妇本人神志清醒,只要医院的窗台等设施符合规范,基本不存在监护失位的问题。
“中国目前最应该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不应该有双签字制度。这件事整个经过,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委托人代签,第二个是双签字制度。”胡灵群认为,在这一案例中,马茸茸所签署的《委托书》,应该是从她跳楼、神志不清之后才能够生效。
胡灵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美国,如果医生认为一个医疗决定不符合患者的利益,并且直接关系到患者生死时,当天的值班院长或行政人员会直接向法院备案。只要有两位医护人员出面,法院通常就会采纳医生的专业意见,批准按照医生的决定强制执行。在这一过程中,医护人员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究竟该如何做,最终是由他们来判断的。
也就是说,对患者来说涉及到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有自主权的时候要实行自主权;第二,不能行使自主权的时候,在一些情况下(比如神智不清醒时)可以依据《委托书》中代理人的意见;第三,如果代理人意见违背患者的根本利益、不符合法律程序,医院可以否决。
据施文良介绍,在美国,任何手术都是病人自己决定的,不需要丈夫签字的,除非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没有法律能力的人。因为家属、丈夫,都不一定代表病人的利益,最能代表病人利益的是病人自己。”他说,“而且在美国也不存在选剖腹产还是自然生这一说,一进产房,签的文件就包括自然分娩或剖腹产,以及分娩过程中所有的可能性都包括在里面了,假如不签字,医院不收你。因为世界上任何一个医院都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自己生。”
25年前,一项全美调查发现,11个州曾经为剖宫产而颁布过法庭强制令。在病人本人不同意医生为其进行剖宫产的时候,医生可以紧急召唤法官来医院把产妇“绑上”手术床施行强制性剖腹产。但是现在的观点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不人道的,产妇对自己的身体有自主权,胎儿的权利不应该高于产妇本人,所以医生只能把她的决定记录下来,即使胎儿死了也不能做剖宫产。
2005年,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ACOG)伦理委员会发表一份声明裁定:除非“极其罕见和真正例外”,所有的情况下都必须尊重孕妇的决定。而且,该委员会承认,目前还无法想象“罕见和真正例外”的情况会是什么样子。
“中国在这方面法律还是不健全,此外医院还会害怕医闹,在美国,家属遇到医疗纠纷也会去告,但是他们不会到医院来闹,如果到医院来闹的话,对他们到法庭去打官司会带来不利。所以,中国的法治还不够完善。”施文良说。
与榆林产妇跳楼类似的事件并非首次出现。2007年11月,怀孕9个月的孕妇李丽云因肺炎入院,病情危重,处于意识模糊状态,医生认为应该立即对其实施剖腹产手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但当时,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无视医生的百般劝说仍坚持用药治疗,最终,李丽云不治身亡,年仅22岁。事后,李丽云父母认为医院对李丽云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胡灵群看来,如果马茸茸跳楼的事件发生在美国,医院将在第一时间对母子进行急救、紧急实施剖宫产手术,胎儿将有很大可能性成活。
据胡灵群介绍,已有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从孕产妇心跳、血压逐渐停止的濒死期开始,一直到死亡后5分钟之内,只要在这一时间段将胎儿产出,孩子的成活率接近100%。而且,孩子的出生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对母亲的抢救成功率。他说,“小孩耐缺氧的本事很大的。母亲跳楼下去,但是肚子里面还有羊水,还有很多缓冲,小孩出现伤亡的可能性很小。”
值班编辑:陶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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