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人!行政拘留292人!乐平也有几十人被抓!警方正在严管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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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化打击整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景德镇市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不停地打”的统一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整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以来,景德镇市公安机关共破获涉赌刑事案件14起,刑事拘留37人;共查处涉赌行政案件198起,行政拘留292人、罚款177人、训诫86人。全市公安机关对赌博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下面我们一起来关注警察蜀黍打击整治赌博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乐平市公安局
1月5日,乐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巡逻中发现并端掉一赌博窝点,现场扣押赌博机14台,抓获犯罪嫌疑人孙某,孙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拘。
2月24日,乐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捣毁一聚众赌博窝点,共抓获涉赌人员24名,其中王某等5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拘。
2月26日,乐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破获一起开设赌场案,胡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拘。
2月27日,乐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在巡逻中发现一赌博窝点,当场抓获李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该两人被依法刑拘。
3月22日,乐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捣毁一聚众赌博窝点,共抓获涉赌人员15名,其中汪某等3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拘。
浮梁县公安局
3月15日,浮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捣毁一聚众赌博窝点,现场抓获涉赌人员12名,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被依法刑拘。
4月2日,浮梁县公安局鹅湖派出所在巡逻中查获7名涉赌人员,其中吴某华、吴某英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拘。
4月8日,浮梁县公安局治安、刑侦、巡警、派出所等警种联合行动,成功破获江西省首例“斗狗”团伙赌博案,现场抓获涉案人员120余名,其中依法刑拘4名涉嫌开设赌场人员,行政拘留8人。
珠山公安分局
1月10日,珠山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巡逻中抓获余某、万某、李某等7名涉嫌开设赌场人员,该7人均被依法刑拘。
4月16日,珠山分局治安大队破获一起网络赌博案,抓获廖某、刘某等4名违法犯罪人员,其中2人被依法刑拘。
治安支队
1月16日,治安支队行动大队捣毁一隐匿于私房内的聚众赌博窝点,当场抓获涉案人员15人,其中3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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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同样违法
近日,珠山分局治安大队成功打掉一藏匿于辖区的网络赌博犯罪团伙,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4名,缴获作案手机4部,涉案金额高达150余万元。
今年年初以来,由于分局治安部门对线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严打态势,部分涉赌违法人员逐渐向线上转移,在网上进行赌博违法活动。针对新情况,治安大队抽调专人开展网上涉赌线索摸排。
3月下旬,大队民警成功摸排到一条重要线索:珠山区曙光路某小区有人通过网络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得知情况后,珠山分局治安大队迅速调集精干警力成立工作专班,开展案件侦破。在市局网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侦查员最终摸清了该犯罪团伙的基本人员情况、组织架构及运作模式,并成功锁定该团伙成员藏匿的地点。
由于参赌人员和赌博活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抓捕工作存在较大难度,为确保一击即中,大队民警对涉赌人员日常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初步掌握团伙基本活动规律。
4月16日下午2时,珠山分局治安大队派出20余名警力兵分四路,分别对团伙成员及参赌人员进行抓捕。经过近1个小时的跟踪,四组侦查员分别在乐平塔前、广场北路、港逸豪庭及里村锁定数名涉赌人员,抓捕时机基本成熟。下午3时许,大队长李程一声令下,四组侦查员同时对目标嫌疑人实施抓捕,成功抓获犯罪团伙成员廖某、刘某及参赌违法人员徐某和张某,现场缴获作案手机4部。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廖某、刘某供认了今年2月以来,伙同马某利用网上平台“牛总管”开设房间提供给他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共组织60余人,共非法获利数万元的犯罪事实;违法人员徐某和张某也对在网上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和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拘,违法人员徐某和张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警方正在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马某及其余参赌人员。
警方提醒:
网络赌博同样是违法行为请勿随意参与
利用微信红包、打牌APP功能开设赌局敛财,同样是违法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都构成犯罪,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什么是赌博违法犯罪呢?哪些行为会受罚呢?我们继续往下看~
一、什么是赌博违法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以钱财为赌注,使用某种方式或者工具比输赢来非法获取钱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什么是赌博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赌博犯罪分为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三、什么是聚众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即构成“聚众赌博”: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构成聚众赌博。
四、有哪些赌博形式?
随着网络的普及,除了麻将、扑克、骰子、赌博机、基诺电子游戏、投掷硬币、抽彩券、宾果游戏等传统赌博形式外,直播线下赌场线上下注、赌赛等体育赛事的外围赌博、非法获取大量游戏币设立赌局,利用网络红包等移动支付平台衍生出的新型赌博形式也越来越常见。
特别提醒:下列行为可一并处罚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二)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或者多次接送参赌人员的;
(三)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四)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五)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
(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的;
(七)向参赌人员放贷的;
(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以下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耗时间,伤身体;生贪欲,劳资财;
失家教,怀心术;损情义,亲友离;
丧品行,毁前程;违法纪,乱风气;
勿 存 侥 幸,
远 离 赌 博!
来源:瓷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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