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现形记 | 劳动者违规查询他人隐私信息,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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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您带来第二十期
【案例解析】
裁决驳回小北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小北的行为既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也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公司以此为由将小北辞退,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小北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小北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某公司通过出行平台掌握有自身员工及用户的隐私信息,藉此发生员工违规查询同事行程轨迹的事件,其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管理漏洞,提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通过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防止未经授权实施查阅、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保障自身员工及用户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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