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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说法|职工因病被辞退 工会协调解纠纷

劳动午报 2023-08-27
王师傅

非常感谢工会的帮助。如果没有工会帮助,我不会得到这么有利的维权结果。

谈及之前的经历,王师傅至今心存感激。


王师傅是一名叉车司机,平时的工作状态是“白班+夜班”。2021年王师傅因病难以胜任工作,他前往公司向领导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领导把他的工作排班调整一下,也就是把夜班改成白班,结果公司直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对公司的决定,王师傅无法接受,想维权却不懂法律。


最终,在工会法援律师帮助下,王师傅获得5万元的经济赔偿。











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跟随小午一起来看看


职工因病难以胜任工作,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3月,王师傅经朋友介绍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从事叉车司机工作,月工资8000元。


2021年开始,王师傅时常感觉头晕脑胀,整天昏昏沉沉的。他担心自己的身体出了问题,便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王师傅血压高出正常值较多。这个结果,使王师傅立即紧张起来。因其有家族高血压史,深知高血压的危害和危险,他就诊回家后便积极服药治疗,同时开始调整生活及饮食习惯。


除此之外,王师傅心中还有一件事不知道怎么办,那就是他的工作。他是叉车司机,平时的工作状态是“白班+夜班”。白班还可以应付,如果安排太多的夜班,他感觉自己的身体承受不了。尽管如此,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他还是硬着头皮上了几个夜班。


不过,每次下夜班后,他都感觉眼前是花的,头晕目眩得厉害。他知道,这肯定是血压又飙升了。在家里,他前思后想觉得长此以往不是个办法,自己的身体吃不消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自己作为叉车司机,如果因自己的身体问题造成突发事故可不是小事。


第二天,王师傅前往公司向领导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领导把他的工作排班调整一下,也就是把夜班改成白班。这样既可以照顾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又可以保障日常工作的安全。令他意想不到的是,这一请求换来的竟是领导的拒绝。


王师傅见状只能作罢,又坚持上了几天夜班。因身体状况一直不能改善,自我感觉越来越不好的他再次找到领导,希望领导理解他的顾虑,为他调整一下工作时间。这一次,领导更加干脆,直接让他办理离职手续。


王师傅认为,自己为公司勤勤恳恳工作多年,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他想不通,公司为什么会因为这个原因直接开除他?在领导答复他的第二天,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工会法援律师辨法析理,公司接受调解赔偿职工5万元

王师傅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家里只有他一人上班赚钱。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他彻底绝望了。他想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但不知道怎么做。


经咨询朋友,王师傅了解到自己的情况可能符合工会法律援助的条件。于是,他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咨询。该中心了解他的情况后,通过审核确认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孟方超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为他办理诉讼维权事宜。


孟律师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梳理相关证据后,孟律师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并到仲裁机构办理了立案手续。


2022年3月23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过程中,孟律师提出,职工因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仍不能胜任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直接粗暴地解除王师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公司认可王师傅的岗位、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入职时间,也认可王师傅曾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调整工作时间的请求遭到拒绝,并承认此后将王师傅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过,公司认为这种做法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结束后,王师傅和单位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仲裁员主持下,案件进入调解程序。


在调解过程中,孟律师将王师傅的家庭情况及想法告知了仲裁员和公司:“作为职工,他在公司工作多年,无论如何对企业还是对自己的工作岗位都是有感情的。当他遇到了困难,首先考虑的不只是自身的利益,同时还担心岗位工作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他才向公司领导反映患病的事实并寻求公司的帮助。对公司而言,希望职工不断创造价值是合情合理的。这两点上双方并没有冲突,职工和单位之间应当多一些理解和体谅,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多样的,没有必要采取粗暴的方式解决争议,令彼此都很尴尬。”


公司同意孟律师的说法,双方就调解方案展开了讨论,并彼此交换了意见。最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谅解,公司接受王师傅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意向其支付5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王师傅在收到补偿金后,特意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孟方超律师表示感谢。他说:“这笔钱,对于我家窘迫的经济状况是真正的雪中送炭。”

劳模律师说法

职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

单位应尽另行安排工作义务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左增信律师


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是明确用人单位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该项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显然,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


而在本案中,王师傅系叉车司机,仅因自己患高血压,上夜班太多身体无法承受且有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就向单位提出调整夜班的要求,并不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在自己身体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状态或岗位时,从自身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两个角度考虑,有向用人单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对劳动动者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





来源:劳动午报
记者:余翠平
编辑:苏常萍
校对:石楠
监制: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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