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午普法课堂 | 老板恶意注销公司后被主管机关撤销 员工主张10年前经济补偿不超时效
按照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然而本案中
法院认为
员工主张10年前的经济补偿
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一下
企业既改制又换名
员工先离职再入职
黄柏智(化名)所在公司原名为“北京市某福利工艺品厂”,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此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厂于2008年6月4日将名称变更为北京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变成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而在此之前的2008年1月23日,该厂与黄柏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内容为:按照有关政策,集体企业转制时,需要对原集体企业职工进行安置,发放职工安置补偿费,职工领取安置补偿费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黄柏智自愿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本厂转制时的职工安置补偿政策,职工安置补偿费按照职工在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以每人每年73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黄柏智在本厂工龄13年,现一次性支付职工安置补偿费9490元。发放安置补偿费后,黄柏智与转制后的企业北京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
公司在变更名称当日,与黄柏智补签了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2009年2月25日,黄柏智被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27日,被认定为七级伤残。
倒签合同引发争议
诉讼期间公司注销
黄柏智被认定为工伤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及工伤待遇差额等费用。
由于公司缴费基数低,黄柏智享受的工伤待遇也比较低。为此,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仲裁裁决:1.公司与黄柏智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无效;2.公司支付给黄柏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万元;3.公司支付给黄柏智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7月27日工资差额1275元。
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板王某恶意于2010年3月18日注销了公司。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履行完毕。
十年之后案件再审
员工获得经济补偿
2011年7月26日,工商管理部门以违规注销为由,撤销了王某对公司的注销登记。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7月31日即10年之后裁定再审本案并撤销调解协议。
在此情况下,黄柏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当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公司注销之日起至今的基本生活费。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补签的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期限有效、公司应支付黄柏智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7月25日工资差额404元、2008年2月23日至2008年2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元、2010年3月19日至2022年8月31日生活费18万元,三项合计180578元。
公司认为,其于2011年7月26日被撤销注销登记,在此后的10年内黄柏智没有再就本案请求向公司主张过权利。时隔10年之后,其再来主张权利,其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按照调解书撤销的时间推算,在调解协议被撤销后仍然存在黄柏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问题。
法院认为,黄柏智在再审本案时提出仲裁申请,其时机选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公司应向黄柏智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8元、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生活费18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于4月21日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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