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午普法课堂 | 员工主张18年加班费,为何只有204元获支持?
职工杨某向公司讨要
18年的加班工资
最终仅得到204元
这是为什么呢?
跟着小午一起来看看
员工索要18年加班费
未获劳动仲裁支持
自2004年4月1日入职起
杨某即在公司担任门卫值班员职务
18年未曾改变
但其劳动关系发生过两次变更
一次是由A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派遣回原单位
另一次是B劳务派遣公司完成这样的操作
2022年5月9日
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裁决公司及两家劳务派遣公司
共同向其支付18年间的加班工资
具体项目分别是:
1、支付2000年8月至2011年7月节假日加班工资462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19036元、延长工作时间工资191307元;
2、支付2011年8月至2022年2月节假日加班工资539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9941元。
然而
仲裁裁决驳回杨某全部仲裁请求
杨某不服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不能证明加班事实
员工诉请再次被驳
一审法院庭审时
杨某未能证明加班事实
结果如下
01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于2022年5月9日申请仲裁,对于2004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不予采信。对其主张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02
03
杨某提交的值班表并未显示其在2021年国庆假期有加班。根据其每天工作时间及每周工作天数,该期间每周工作时间并未超过40小时。因此,其主张该期间的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04
综上
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资记录泄露实情
公司被判补发工资
杨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时
杨某明确其请求的是
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结果如下
0102
杨某主张2020年6月9日端午节、中秋节、2021年元旦、五一劳动节的加班工资。
依据B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工资记录表,显示杨某转正后月薪2500元,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审法院以此认定杨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500元/月,超过的部分为加班工资。
因公司不能证明杨某在上述日期是否加班,二审法院采信杨某存在加班的主张。
经核算,公司于2020年6月份少发加班工资204.82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向杨某补足。
据此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
判令公司向杨某
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04.82元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其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而且受2年的时效期间限制。若超过2年,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证据会更多,讨要加班工资的难度也会更大。
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扫描或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北京工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