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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午普法课堂 | 员工主张18年加班费,为何只有204元获支持?

劳动午报 2023-12-26

职工杨某向公司讨要

18年的加班工资

最终仅得到204元

这是为什么呢?

跟着小午一起来看看


员工索要18年加班费

未获劳动仲裁支持

自2004年4月1日入职起

杨某即在公司担任门卫值班员职务

18年未曾改变

但其劳动关系发生过两次变更

一次是由A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派遣回原单位

另一次是B劳务派遣公司完成这样的操作

2022年5月9日

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裁决公司及两家劳务派遣公司

共同向其支付18年间的加班工资

具体项目分别是:

1、支付2000年8月至2011年7月节假日加班工资462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19036元、延长工作时间工资191307元;

2、支付2011年8月至2022年2月节假日加班工资539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9941元。

然而

仲裁裁决驳回杨某全部仲裁请求

杨某不服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不能证明加班事实

员工诉请再次被驳

一审法院庭审时

杨某未能证明加班事实

结果如下

01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于2022年5月9日申请仲裁,对于2004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不予采信。对其主张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02关于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杨某主张该期间存在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事实,应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提交的录音资料并无原件,且被告不予确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03

杨某提交的值班表并未显示其在2021年国庆假期有加班。根据其每天工作时间及每周工作天数,该期间每周工作时间并未超过40小时。因此,其主张该期间的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04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主张其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信。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认定杨某的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其工作时间,每上一天班,休息一天,其在工作期间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但经核算,在其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的4个月份,公司支付的工资大于应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杨某要求予以补足,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

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资记录泄露实情

公司被判补发工资

杨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时

杨某明确其请求的是

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结果如下

01因杨某在此期间工作时间为上一天休息一天,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补休,因此,杨某实际上已将休息日加班调休至平时工作时间,其上诉请求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02

杨某主张2020年6月9日端午节、中秋节、2021年元旦、五一劳动节的加班工资。

依据B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工资记录表,显示杨某转正后月薪2500元,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审法院以此认定杨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500元/月,超过的部分为加班工资。

因公司不能证明杨某在上述日期是否加班,二审法院采信杨某存在加班的主张。

经核算,公司于2020年6月份少发加班工资204.82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向杨某补足。


据此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

判令公司向杨某

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04.82元


温馨提示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其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而且受2年的时效期间限制。若超过2年,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证据会更多,讨要加班工资的难度也会更大。




来源:劳动午报
记者:赵新政
编辑:石楠
校对:刘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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