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午普法课堂 | 关联公司因混同用工连带赔偿员工百万元
蔡某看好老板俞某的经营能力
先后在其开办的3家企业
连续工作12年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
最后,他却被拖欠工资
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万元
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他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能要回来吗?
一起来看看!
关联公司轮换用工
因为欠薪引发争议
2008年之前,蔡某在老板俞某创办的C广告公司工作。
2018年1月15日,老板俞某创办的A公司与蔡某签订自即日起生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第10项载明:蔡某于2008年10月6日入职A公司时,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9月6日,B公司作为甲方、他作为乙方与丙方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丙双方劳动合同中的丙方变更为甲方。即乙方和丙方在原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变更为甲方和乙方继续履行,丙方的权利、义务均随之全部转移给甲方。同时,丙方不再作为原合同中的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2.丙方和乙方之间的原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由甲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此时未造成乙方与丙方的原合同解除,不产生经济补偿金问题。
3.甲方认可此次用工主体调整,乙方在丙方的服务年限、剩余年假连续计算到甲方公司。
2020年9月29日,B公司向蔡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蔡某不服解聘决定,请求仲裁裁决B公司向其支付欠薪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108万元。
蔡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4万元,B公司欠付其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1690元、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46380元。
B公司认可该欠薪事实,但不认可欠薪数额。
因此,双方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无力清欠
员工要求连带清偿
2008年10月、11月缴费单位为C广告公司;
2018年1月、8月缴费单位为A公司;
2018年9月为B公司。
蔡某主张A、B公司对其混同用工,工作中,其需同时向两家公司及C广告公司汇报工作。要求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蔡某提举电子邮件打印件若干,证明其同时使用A、B两家公司邮箱;提交银行收支记录,证明其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为1万元上下,此前每月进账3万元上下,部分月份超过4万元。其工资表备注显示,部分月份工资未全额发放。
B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并表示其公司无力清欠。
经审理,仲裁裁决支持了蔡某的支付欠薪及赔偿请求,驳回了要求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B公司与蔡某均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混同用工确实存在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B公司与A公司曾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位于同一层楼的相邻房间;
B公司认可其与A公司系关联公司;
蔡某邮件账户名称后缀为A、B公司;
以上证据可以印证A、B公司对蔡某存在混同用工。据此,蔡某要求A公司对B公司的欠薪、赔偿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B公司支付蔡某
欠薪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万元
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扫描或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北京工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