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关于重申弃婴收养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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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弃婴收养工作的公告
各乡镇(场)管委会:
为维护弃婴的合法权益,打击遗弃婴儿的不法行为,促进弃婴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和擅自处理弃婴,巩留县民政局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弃婴接收处置机构。
二、严厉查处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弃婴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所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通报。对刚捡拾到的弃婴体症不稳或正在生病的,要第一时间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所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通报。
三、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巩留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四、2017年 11月 31 日前巩留县户籍居民私自收留抚养弃婴,并未落实弃婴户口的,收留人有收养意愿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队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巩留县民政局,即日起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区、村队申报和向巩留县民政局咨询相关处置政策,我县将实行统一申报、统一登记、统一办理。申报期截止至2017年 11 月 31 日,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私自收留抚养人承担。
巩留县民政局
2017年 9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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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唐丽
● 责编 田小奇
● 编辑 赵永健 吾拉尼
● 投稿邮箱 2935214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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