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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丨机动车报废公告 速看! 附:被扣留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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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公告
1各位机动车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请因违法未处理被扣留车辆的车主在2017年11月10日以前持原强制措施凭证(扣车凭证)速来巩留县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后果自负。2017年11月10日后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时间予以报废处理。
特此公告
巩留县公安局
被扣留车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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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唐丽
● 责编 田小奇
● 编辑 赵永健 吾拉尼
● 投稿邮箱 2935214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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