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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广西一干部充当涉黑“保护伞”被判刑

6月25日上午,玉林市博白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余某充当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杜一欢等33人重大涉黑案也尘埃落定,杜一欢获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人员被判2年6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


充当涉黑人员“保护伞” 看守所原民警获刑1年3个月



6月25日上午,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博白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余某充当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保护伞”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据了解,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博白县法院审理的首起充当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余某作为博白县看守所管教民警,负责对在押人员的看管、教育、深挖犯罪等工作。期间,余某明知羁押在其主管监舍的叶某江是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员,仍放任叶某江与在押的同案人员叶某嵘私下接触交谈,并将由叶某江提供的有串供及找关系处理案件等违禁内容的字条挟带出监区,转交给叶某江的父亲叶某星,从中收受了叶某星所送的两条玉溪香烟和一斤沙虫。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人民警察,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却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余某作出有期徒刑1年3个月的判决。



杜一欢等33人重大涉黑案二审宣判 “黑老大”获刑二十年


宣判现场。林小雨 摄


6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欢等33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杜某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人员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


宣判现场。林小雨 摄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上诉人杜某欢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大芦社区及周边纠集杜某其(另案处理)、宁某、宁某彬等闲散人员及杜某培、杜某等部分刑释人员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大芦社区及周边的工程领域通过阻拦施工、恐吓、殴打司机、打砸供料车辆、威胁施工人员等方式强行索要工程项目、材料供应。杜某欢先后在上述区域内的祥隆花园项目工地外搭建木棚及铁棚作为其组织的据点,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杜某欢为组织、领导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该组织先后承揽了祥隆花园等七个项目的建材供应、土方工程等。为便于获取更大经济利益,该组织成立了玉林市锦业商贸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该组织为非作恶,先后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5起(基于强迫交易目的而实施的拦车、砸车等行为数十次),敲诈勒索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持有枪支2支,违法事实2起,严重破坏了上述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上述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由交易、公平竞争、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使上述区域工程建设项目遭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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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新闻网 通讯员 邱俊华 梁毅、法治博白

编辑:罗珊珊

责任编辑:覃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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