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报!广西5名党员干部被双开,还有6人受处分
据玉林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玉林市纪委监委对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林斌, 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庞昆雄2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2人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林斌在被留置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调查;在担任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副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打击查处,为涉赌、涉黄场所提供保护,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犯罪;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林斌身为党员干部、人民警察,理想信念缺失,背离党的宗旨,毫无党性原则,法纪意识淡薄,私欲膨胀,执法犯法,把执法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玉林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委委务会审议,决定给予林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和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经查,庞昆雄在担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长、玉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徇私枉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对违法犯罪行为不予打击查处,为涉赌涉黄场所提供保护,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和受贿犯罪。
庞昆雄身为党员干部、人民警察,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执法犯法,把执法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玉林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审议,决定给予庞昆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玉林市纪委监委)
广西纪检监察网截图
经查,廖伟超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廖伟超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擅权妄为,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廖伟超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百色市纪委监委)
广西纪检监察网截图
据桂林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桂林市监委指定,灌阳县监委对灵川县定江镇派出所原所长赵少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恭城县监委对灵川县海洋乡派出所原副所长文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赵少华、文军在灵川县定江镇派出所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单位受贿犯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受辖区内卖淫、赌博等场所的“保护费”,充当违法犯罪人员的“保护伞”,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赵少华、文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背离党的宗旨,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赵少华、文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赵少华、文军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西纪检监察网截图
1.南丹县八圩瑶族乡汉度村第一书记周新宇工作作风不严不实问题。在2018年开展脱贫攻坚控辍保学信息核查工作中,时任八圩瑶族乡汉度村第一书记周新宇未及时安排和组织人员开展信息核查工作,在尚未核实本村适龄儿童具体辍学人数的情况下,直接向自治区暗访组提供本村未经核实的辍学人员名单,所提供的人数超出实际辍学人数,导致南丹县控辍保学工作被自治区黑榜通报,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4月,周新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残联原理事长韦胜晖、干部韦远乐在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中失职失责问题。2016-2017年,韦胜晖作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残联原理事长、韦远乐作为县残联项目具体负责人,在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中,未按照实施方案“事前落实对象、查看场地、明确改造具体内容,因地制宜的方式进行改造”的要求开展工作,而是直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实施。项目实施后,在没有进行工程验收的情况下,仅凭残联理事长签字同意就按照项目承接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一次性拨付全额工程款,造成国家惠残资金流失。2019年5月,韦胜晖、韦远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卡桥村党支部书记兰继承在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中乱作为问题。2012-2015年,兰继承时任卡桥村村委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卡桥村“两委”在工作中存在随意更改茅草树皮房改造受益户主、给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擅自同意将危房改造指标作为房屋赔偿款补偿给他人等违规问题,造成国家惠民资金损失。2019年6月,兰继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东兰县切学乡切学村村“两委”干部不作为问题。2015年以来,切学村村党支部书记罗吉明、村委主任兰中池、村委委员廖晓领分别兼任切学村扶贫互助协会理事会副理事长、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兼出纳。2015年12月,上级部门将15万元扶贫互助金拨入切学村扶贫互助协会银行账户后,罗吉明、兰中池、廖晓领等理事会成员从未筹备召开切学村扶贫互助协会会员大会,没有正式告知会员有关政策及核发放扶贫互助金给会员,造成扶贫互助资金闲置。2019年1月,廖晓领存在占用扶贫互助金2240元用于垫付慰问金问题(案发后已退还)。2019年6月,罗吉明、兰中池、廖晓领等3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河池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