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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派出所所长犯受贿罪、强奸罪被判刑7年6个月
9月6日,桂林市阳朔县法院依法宣判:曾担任桂林市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法庭庭审现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桂林市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辖区内赌场老板、涉赌人员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们给予的好处费合计94.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小张(化名)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该案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资源县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阳朔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阳朔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阳朔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该案进行审查,并多次奔赴资源、叠彩等地区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核查。
法庭庭审现场。
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第一时间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向其宣读了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经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7月25日,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阳朔县检察院对该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知法犯法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