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财物700多万、充当“保护伞”……玉林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庄浩受审!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庄浩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玉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广西某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陆川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某某等20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8年,李庄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司机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7.6216万元。李庄浩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2006年以来,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纠集亲属、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等,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借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欺行霸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梧州市区河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庄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分6次在南宁市某酒店、梧州市某茶庄等地收受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6万元和价值9.4万元的翡翠笔筒一个,折合人民币共计45.4万元。期间,李庄浩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经侦总队总队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先后担任梧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梧州市水利局局长的朱某(另案处理)打招呼的方式,要求朱某关照黎某某,后朱某对黎某某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放任不顾,纵容黎某某等人大肆非法开采河砂,致使黎某某等人逐渐垄断、控制河砂价格,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奠定了经济基础。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庄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7.62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庄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庄浩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庄浩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值班编辑:莫雨田 实习生 赖子媚
值班主任:蒋晓伶
值班总编:刘化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