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铁锤将女医生砸成七级残疾!他被判5年6个月
当事人为“精神障碍患者”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伤医案件迎来判决。
在医院行凶的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8年2月13日,周某某在医院手持铁锤行凶,造成一人重伤(中医科女医生黄某)、两人轻伤(神经外科结算员覃某、保安黄某)。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某因怀疑其父亲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院医生通过乱开药的方式使其父亲患上尿毒症、肺结核、丙肝等疾病,并导致其与其母亲被传染,遂产生报复心理。
女医生七级残疾
事发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曾第一时间发表声明:周某某行凶时使用的铁器是铁锤,砸伤了医院神经外科结算员覃某(女)后,又到中医科砸伤了正在工作的医生黄某(女),其中黄某伤势最重,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头部和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下颌骨骨折。覃某头皮挫裂伤。
法庭庭审显示,两名医务人员受伤程度比医院声明描述更为严重。中医科女医生黄某颅骨开放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造成“多等级伤残”。
中医科女医生黄某治疗终结后,其上下颌骨部分牙槽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开颅术后,面颅骨部分缺损,影响面容。经鉴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已致使黄某构成七级残疾。
当事人为“精神障碍患者”
经鉴定,周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时,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被鉴定为残疾的黄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41万余元。
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周某某的家属已代其与黄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某的家属代其向黄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黄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要求周某某承担其余民事赔偿责任。
没有减轻处罚
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周某某为何仅获刑五年六个月?周某某的“精神障碍患者”身份起到关键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则表示对于周某某“没有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周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周某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黄某10万元,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作案手段凶残,用锤子捶打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社会影响恶劣,不宜对其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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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南国早报
医学界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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