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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艾滋病毒后,医生有权告诉患者配偶?云南立法惹争议

界弟 医学界 2021-02-28
感染者隐私权和伴侣健康权,应该如何抉择?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简称《条例》),对于争议已久的HIV感染者告知问题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条例”第五十七条对隐瞒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公布后,引起了舆论热议。目前我国艾滋病的检测实行的是自愿检测制度,云南条例的推出,是否会降低高危人群的检测率?如何平衡感染者隐私权与他人的健康权?

 

争议


参与《条例》制定的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童吉渝回忆,条例编撰项目于2018年启动,其更新和修正前后花了很长时间,面临重重阻力和质疑,涉及告知制度的部分尤其如此。


童吉渝自2004年开始参与相关研究。她观察到,在HIV感染者家庭中,单阳转双阳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一些感染者(男性)隐瞒事实,妻子在未知的情况下感染并怀孕,由此造成母婴传播风险。当配偶检测出阴转阳后有的丈夫会承认,有的甚至推诿责任。


大量此类案例让童吉渝和相关专家认为,艾滋防治条例需要修订。“我们讨论的着眼点在于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权利是有边界的,个人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因此在患者隐私权与伴侣健康权之间,我们觉得对隐私权的伤害可以限定在最小范围。如条例规定,告知必须是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国浩南亚东南亚法律研究中心的张楠婕律师参与了《条例》的审核。她告诉“医学界”,她和同事们在工作中发现一些极端案例,在边疆一些欠发达地区,艾滋病是敏感问题,感染者难以向配偶告知;而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者如果采取不安全性行为,配偶感染的可能性则会大大提高。然而,当医疗工作者试图进行感染者配偶告知时,总会遭遇来自感染者本人及社区的阻力。


公民的隐私权与健康权都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权益,其价值在位阶上具有平等性。张楠婕认为,就个案情况而言,如果伴侣健康权遭到重大威胁,对健康权保护则会高于对感染者隐私权的尊重。“隐私权本身属于相对权利,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特定情况和范围,即使伴侣被告知,也不意味感染者不再享有隐私权。在公共领域,感染者的隐私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伴侣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相对应放在更高的位置。“如果感染者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与伴侣发生不安全性行为,这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行为”,张楠婕说。


来自陕西的HIV感染者吴勇认为,云南条例带有对弱势群体的偏见和歧视。他表示,“已经是U=U的时代了,还在推动强制检查强制告知,这种做法是反智、反科学和反人伦的。”吴勇身边有不少感染者因病情被配偶得知,最终家庭破裂。部分感染者发病后住院,医生告诉其配偶患者感染艾滋后,夫妻离异,这其实加重了感染者的压力和负担。


U=U即“持续测不到=不具有传染性”,指的是按规定服药治疗的HIV感染者,达到病毒载量检测不到,就能保持健康,并且没有将病毒传染给性伴侣的风险。目前U=U已经得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美国CDC、国际艾滋病学会的权威认可。


童吉渝认为,感染者的性关系或家庭关系随告知而破裂的风险可能会存在,但不是必然风险。她和同事对大量感染者的阳性配偶进行访谈,一些人认为:“这是我的命,如果你当时告诉我,我不一定会抛弃你,反而会照顾你,自己也会采取预防措施,早检测、早治疗。现在不仅我自己感染了,无辜的孩子一生也被毁了。”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感染病科主任蔡卫平告诉“医学界”,只要是到医院做检测且定期服用抗病毒药物的感染者,其传播病毒的概率其实并不大。科室这些年并未发现这类患者的配偶HIV转阳。但如果感染者在没发现自己感染之前采取不安全的性行为,传播给性伴侣的风险就会提高。


童吉渝认为,只有进入治疗阶段后,感染者的病毒载量才会下降,发生高危性行为后的窗口期也非常危险。如果不及时告知伴侣并采取预防措施,对方很可能也被传染。


2017年,云南省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发表了一项研究。研究人员调查了109对HIV双阳家庭与114对单阳家庭,结果发现,配偶在3个月内接受告知服务和接受HIV检测有利于减少单阳家庭配偶间传播的风险。



医生应如何告知?


如果感染者本人不愿意说,那么告知的责任是否应该落在医务工作者的身上?


不同国家、组织对此规定不一。


世界卫生组织出具的《艾滋病自我检测和伴侣告知指南》中提到,受过培训的卫生人员需征得HIV阳性者知情同意才可告知。强制或胁迫进行伴侣告知的方法从来都是不合理的。


在美国,医生必须要求感染者告知。冰岛和芬兰规定医务人员有如实告知感染者及其性伴的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只规定,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等信息。这给地方立法提供了空间。


云南省由于其地理位置特殊,一直以来都是艾滋“重灾区”,为加强防控,2005年就实行了强制告知制度。


云南省卫生厅规定,若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将确诊的结果告知其配偶,并提供相应检测和咨询服务。此次的新规将疾控机构扩大至医疗卫生机构。


甘肃省和浙江省也有类似强制告知的规定。


昆明市疾控中心雷黎辉医生告诉“医学界”,他从2007年入职以来便一直遵循上述规定。“给感染者一个月的时间去消化、接受自己感染的事实,并做好告知配偶的思想准备,我觉得是足够的。对于不愿告知的人,医务人员其实不会轻易去强制告知,如果贸然介入可能会很危险。我们大多会鼓励他们自己告知。”


蔡卫平告诉“医学界”,广东省目前并未设置艾滋告知相关条例。在感染者没有授权之前,医生不会主动告知。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即使医生有权告知,判断感染者的性伴侣是谁的难度也很高。定义不明确可能让医生很难开展工作,如果医生执行了告知义务,感染者不满并以国务院发布的《艾滋病管理条例》提起上诉时,由于下位法需服从于上位法,医生也许会败诉。


关于地方法和国家法的冲突,童吉渝解释道,“国家法虽然层次更高,但其修改往往取决于各地经验的积累。云南属于艾滋病重灾区,很多条例设置是从云南实际出发并走在全国前面。我们和国家有关机构的专家讨论时,他们也充分肯定了云南的防艾成效,认为云南针对当地防艾实际的很多探索和举措为全国的防艾提供了经验与示范。”



一项关于艾滋告知制度的研究显示,由于各地艾滋病防治措施宽严程度不同,有感染者为避免告知,可能选择在外地进行检测。强制告知制度容易使感染者产生逆反心理,不愿去医院进行检查或进一步治疗。


此外不少医生担心,告知性伴后可能遭到感染者报复。童吉渝在调研时也遇到过类似情况。一些医生会被感染者威胁:“你们谁敢告知我就杀你全家”。有的县级疾控中心的医生称“我们真的不敢说,毕竟生活区域这么小,如果感染者伤害我和家人怎么办?”


对此童吉渝表示,此次规定中“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就是在为医疗卫生机构赋权,给他们吃一颗定心丸,让告知有法可依。但制度真正落地还存在一些困难,要有应急预案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保护,甚至需要和警方联动处理医闹问题。


在张楠婕看来,医院就感染者配偶和性伴告知的流程还需细化,通过规范的操作指引以指导患者进行性伴告知。同时,医务人员如何更好的协助和配合,也可以遵守指引和规范,从而促进友好的医患关系。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服务体系和价值作出重新定位,它不只是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场所,对HIV感染者和患者来说,它还应是提供心理、社会性支持的综合性的体系”,张楠婕说。

 

资料来源:1.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http://m.yunnan.cn/system/2020/12/05/031160546.shtml2.余惠芬,韩瑜,施玉华,等.配偶告知及检测与降低艾滋病单阳家庭配偶间传播风险的相关性分析[J].中国艾滋病性病,2017(10):898-900.3.毛俊响,周蓉.人权视角下我国艾滋病告知制度的完善[J].人权,20194.艾滋病自我检测和伴侣告知指南.世界卫生组织

来源:医学界作者:从小新审稿:田栋梁
校对:臧恒佳
责编: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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