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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罕见!医生因医疗事故被刑事审判,虽“仅负次要责任”
Original
凌骏
医学界
2023-05-06
“医疗事故罪”入刑26年来,极少有医生因“医方负次要责任”而被批准逮捕、进展到审判阶段。
撰文 | 凌骏
周三(4月12日),一桩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若“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温红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吊销执业医师证。
温红是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医师,2015年她所在科室接诊了一位急性白血病
(
高危)患儿,患儿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诊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遂于2016年提起民事诉讼,将厦大附一医院告上法庭,2017年法院一审判定承担“次要责任”。此后,家属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并刑事立案,检察院在2019年2月27日批准逮捕并移至法院。
一位熟悉该案件的法律人士告诉“医学界”,该案不寻常,“医疗事故罪”入刑26年来,极少有医生因“医方负次要责任”而被批准逮捕、进展到审判阶段。
一名高危白血病患儿
死亡引发的案件
根据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官网信息,温红仍在医院参与工作。她是福建省医学会儿科学分会血液组副组长、中国医师协会儿科分会血液肿瘤学组委员,擅长小儿白血病及各种肿瘤的化疗、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的诊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2017年一审民事判决书,“医学界”了解到了案件详情。
2015年12月7日,患儿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医时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T细胞,高危),曾前后三次入院治疗,并在第三次化疗时出现发热、脓毒血症伴感染性休克,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的控诉包括,擅自提前化疗疗程、第三次化疗时盲目使用化疗药物甲氨蝶呤,未及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患儿出现毒副反应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等。
医院则辩解称,化疗疗程的制定、化疗药物的选择及使用剂量符合诊疗常规,治疗中不存在未经同意而跳过治疗疗程的问题。“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自身疾病发展不可逆导致的。”
审理过程中,思明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书认定医生化疗方案、用药均合规,但第三疗程未按时监测(甲氨蝶呤)血药浓度、未采取充分水化治疗等,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最终法院认定,患儿所患疾病本身即属高危组,综合全案各方因素,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计赔外,认定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40%的赔偿比例,合计赔偿532008.7元。
但民事赔偿终结后,该案又转为刑事案件。除了被诉“医疗事故罪”,温红还面临140余万的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诉求。
庭审焦点:次要责任到底
要付多大责任?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医学界”向思明区法院审管办提出旁听申请,截至周三(12日)开庭前未收到回复。但据了解,这次审判前后持续了6个多小时。
据《医师报》此前报道,针对该案件,一位律师曾透露,相关专家进行过专项学术论证,并表示“本案甚至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也不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据“医学界”了解,此次庭审,双方争论点之一,正是温红是否严重不负责任,与患儿死亡存在强烈关联。公诉方认为,“次要责任”也可以算是(医生)严重不负责任。
对此,前述法律人士对“医学界”分析,相比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医疗事故中要么案情极其简单、黑白分明,要么尸检确定,患者死亡主要是由医生“失职”导致,否则医生的医疗行为,应该更多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位厦门当地的医疗律师告诉“医学界”,如果有新证据,比如说再次鉴定,结论改变,认定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或者认定医疗过程严重违反诊疗规程,可能会立案。
如果没有,或再次鉴定结论没有改变,依旧是“次要责任”,一般不会刑事立案。“不然谁还敢当医生。”她说。
温红在求助《医师报》时提到,原本公安机关依法初步侦查,便可获得本例‘非罪’的边界即‘次要责任’,两次“次要责任”鉴定也意味着“非罪”铁证,思明区检察院本应纠错止步,却依旧批准逮捕并移至法院。
针对“次要责任”,“医学界”查阅发现,今年年初“医法汇”曾发布《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1年,判决医方需承担责任的案件共计达6467件,其中医方责任级别至少是“次要责任”或以上的,占82.97%。
“根据这个数据,最终被定罪的医生却少之又少,就是因为大部分情况下都不宜刑事追究。”前述法律人士分析,“尤其是疑难杂症,有的还涉及院内不同系统合作,影响因素多。若疾病本身特点是导致不良临床后果的最主要因素,在刑法处置时对待个体医者更应该‘宽泛’,而不是‘宽滥’。”
庭审结束后,“医学界”在周四(13日)联系上温红,对方表示,“案件拖了这么多年,从司法到单位被对方(家属)不停控告,身心俱疲,相信司法会公平公正。”而关于更多案件细节,温红方表示因个人身心状态,以及案件仍在审理中,暂时不宜多谈。
何种情况下,医生会构成
“医疗事故罪”?
上一次引发全民关注的医疗事故罪案,是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李建雪医生一案。
作为福建省首例“医疗事故罪”涉案嫌疑人,李建雪历经开除党籍、被吊销医师职业执照,先后6次取保候审、半年多的监视居住。直至受到医疗届多位专业人士的声援和法律援助,2020年6月11日,二审判决书最终宣布李建雪无罪。
该案的辩护律师、知名专业医疗律师邓利强曾解释说,认为(死亡)属于患者身体特殊原因,及当时医院和相关医师的整体水平与认知的局限问题,而不是具体某个人的不负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何种情况下医生可能被认定刑事责任?2019年发表的《违反医疗核心制度行为在医疗事故罪认定中的作用》一文曾做过统计,在2012年至2018年检索到34份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共涉及医务人员62类行为对20项医疗管理制度的违反。
具体行为包括“明知超范围执业,未转诊”“ 未进行皮试”“擅离职守”等,“医学界”梳理发现,其中的案件逻辑多数较为清晰,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涉及的疾病本身并不“复杂”。
如在(2014)望刑初字第41号案中,出现了较为罕见的医方负“次要责任”,却被认定罪责的情况。该案中,患者死于罕见的药物过敏反应,是自身特异性体质所致。但医生在用药过程中,解热镇痛药+激素+抗生素同时肌肉注射和静脉点滴,未遵循药物说明书的配伍禁忌,被法院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事实上,多年来“医疗事故罪”一直是医疗法律界讨论的焦点。由于医疗活动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未知性和专业性,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注意义务和损害等认定较难,而“严重不负责任”虽有相关条款解释,但始终缺乏明确界限的裁定标准,相关痛点始终存在。多篇相关论文都提出,应吸纳具有医学背景的陪审员加入审判组织,通过更专业的角度对医学案件进行判断。
其实,我国自1997年设立了“医疗事故罪”以来,在法学界和医学界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就从未间断。
此前在“李建雪案”时,专业医疗律师赵因就向“医学界”表示,医疗过失不仅要慎用刑罚,还应当修改刑法,废除“医疗事故罪”。这名律师表示,对于那些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患者伤亡,可以依据刑法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医务人员在治疗每一个患者时都担负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将医务人员的一般医疗过失行为入罪,势必会加重他们的责任和思想压力,影响医学发展。
近年来,温红一边参与一线医疗工作,同时历经被控告、民事庭审、后又被刑事立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此前,她曾写信向《医师报》求助,称“身为医疗组长,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不堪几年来‘准戴罪’身份的煎熬和愈来愈烈的折磨,特借业界媒体向行业同仁求助,以阻止此错案‘最后一步’的铸成。”
就像邓利强曾经说过的那样,"如果每位患者死亡都要医生承担刑事责任的话,谁还愿意做医生?"
来源:医学界
责编:王 晓
编辑:毕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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