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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合作运动专题】成功伟: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单位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以四川省为中心的研究

成功伟 乡村建设研究 2022-12-31


乡村建设研究编者按本期“本月专题”的主题为“民国时期的合作社与合作运动”,我们特邀西南大学张艺英博士,围绕民国时期不同机构和组织创办的合作社发展问题,编选了来自不同视角的讨论文章,与读者共同思考。感谢张艺英老师对“乡村建设研究”的支持!



特邀主编按:合作社与合作运动是民国时期政治实践中的一条重要脉络。目前,学界对于不同政党,不同社会团体组建的合作社研究已非常丰富,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不同力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的个案分析和对比研究似乎仍值得进一步探究。因此,“乡村建设研究”公众号以“民国时期的合作运动”为专题,关注民国时期在不同政治经济背景下的合作社建设以及挖掘更多尚未得到充分研究的合作社案例,陆续推送四篇相关文章,与读者共同思考。

这四篇文章的关注点分别是:(1)费达生先生在其生活的江苏开弦弓村及其周边在20世纪20-40年代开展的农民育蚕生产合作、生丝运销等一系列合作实验;(2)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在重庆璧山兴隆场主导的食盐合作社实验;(3)国民政府在抗战大后方四川开展的合作社运动,其以信用合作社为主;(4)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开展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生产互助为主要内容。这四类合作社的主导力量不同,合作社的主要业务也不同,最终取得的成效也不尽一致。

今天推送的是《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单位合作社的发展概况——以四川省为中心的研究》,本文原载于《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特邀主编简介:张艺英,女,河南人。西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学院讲师。自2007年起参与乡村调研、支教等乡村建设活动,并持续关注乡村发展与乡镇企业等。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乡村社会经济史、乡村建设史。



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单位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成功伟


提要单位合作社是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基层合作组织的主体,种类较多,但各类单位合作社的发展极不平衡,尤以信用合作社数量最多,发展最快。抗战中后期,随着农村合作运动的开展,四川省的各类单位合作社因政策的调整得以不断完善和充实,呈现均衡发展的趋势,但信用合作社的畸形发展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性地改变,最终影响到农村合作运动全面健康的推进。 

关键词:合作运动; 单位合作社; 四川省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在农村推行了较大规模的农村合作运动,由此建立了数量庞大的各类农村基层合作社。合作社的类别涵盖较广,分类标准也不同。在有关民国农村经济的各类文献中,研究者常常会发现在合作社名称上附加一些不同的称谓。若不理清合作社的种类及其发展状况,势必会对研究民国农村合作运动带来一定的困扰,甚至会出现数据分析张冠李戴的不严谨做法。因此,研究民国时期农村合作社的种类及其发展状况对进一步研究民国农村经济史大有裨益。

民国时期的农村合作社主要分为单位社和联合社两种,其划分标准是按照社员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农村单位社是指以若干自然人为社员的合作社,联合社则是若干单位社联合起来组建的以单位社为社员的合作社。民国时期,四川省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了数量极为庞大的单位合作社,据统计,到 1944 年 7 月,四川省共有各类单位合作社 22,491 个,而联合社仅有 190 个[1]160。单位合作社是中国农村合作社的主体。不仅合作社的组建、合作贷款的实施是以单位合作社为对象,合作事业的统计分析也以单位合作社为主要对象。因此,本文将研究对象定位为民国时期的农村单位合作社,重点分析单位合作社的类别以及各种单位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一、单位社的分类

早在 1919 年,孙中山在《建国方略》、《地方自治法》中指出要推行“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五种合作组织[2]98。1934 年 3 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公布的《合作社法》是实施农村合作运动的基本法。《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类型进行如下规定: “一、为谋农业之发展,置办社员生产上公共或各个之需要设备,或社员生产品之联合推销; 二、为谋工业之发展,置办社员制造上公共或各个之需要设备,或社员制造之联合推销; 三、为谋社员消费之便利,置办生产品或制造品,以供给社员之需要; 四、为谋金融之流通,贷放生产上或制造上必要之资金于社员,并收受社员之存款。五、为谋相互之扶助,办理社员各种保险。”[3]42可见,《合作社法》所确定的合作社类型可以分为农业合作、工业合作、消费合作、金融合作和保险合作等五种合作社,完全体现了孙中山的合作思想。

随着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和需求,单位合作社的种类得到不断地补充和完善。1935 年 8 月颁布的《合作社法实施细则》把合作社的业务种类补充为 7 种。该《细则》规定,合作社所经营的业务“得于名称上用信用、供给、生产、运销、消费、公用、保险等名称表明之。”[3]521945 年,社会部修正《合作社法实施细则》时,合作社类型被最终定为信用、消费、供给、生产、运销、利用、劳动、运输、保险及公用等十种类型。

1947 年,郑厚博在《怎样办理合作社》中对这十种合作社的功能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与银行业务相仿,包括收存储金、放款、代理收付等业务。尤其在缺乏新式金融机构、高利贷盛行的农村,信用合作业务的推行起到了流通农村金融、消灭高利贷、改进平民生活等功效。消费合作社亦可称合作商店或分配合作社,主要经营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分配以及制造等业务,也可以兼营公用、信用、供给、运销、保险等各种合作业务,如办理合作食堂、理发、浴室、宿舍等。生产合作社有农业生产合作和工业生产合作两种,主要业务包括工农业的原料生产、加工制造等业务。运销合作社是指为了增加生产者的利益,将其产品利用合作的方式直接运销于消费市场,以免中间商人之剥削的合作社。运销合作社在农业上尤为重要,以特产或生产量较大的地区为宜。农产品用运销合作的方式,可使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获利。运销合作社可以使产地与消费市场直接联系,达到调剂物品供求的目的。供给合作社的业务与消费合作社大致相同,以批购货物与分配社员为主要任务,但其成员以生产者为主,其目的在以相互扶助之力量谋求生产费用的减低,以增加生产者的利益。公用合作社,即是为消费上的共同设备共同利用的一种合作社,可以达到节省消耗、增加效率、改进生活之功效。保险合作社是一种防止灾害和分散灾害损失的合作社。参加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其财产损失经保险后可由合作社赔偿。利用合作社是为置办生产上需要之公共设备,供社员使用的合作社。农民个人不能置办的生产设备,可以集合多数有共同需要的人组成利用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是一种置办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运输工具的合作社。劳动合作社由直接从事劳动的人们联合起来,目的在于取消承包人的剥削[4]85-117。

由上所见,民国时期农村单位合作社的类型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从最初颁布的《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农业合作、工业合作、消费合作、金融合作、保险合作等五种合作社类型发展到了《合作社法实施细则》所确定的信用、消费、生产、运销、供给、利用、劳动、运输、公用及保险等十种合作社类型。合作社的类型随着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得到逐渐的补充和完善。


二、四川农村单位社的发展状况

早在 1928 年,国民政府就已经把农村合作运动定位为七项地方自治运动之一( 七项运动分别是: 合作运动、识字运动、造林运动、造路运动、保甲运动、卫生运动和提倡国货运动) ,在全国全省大力推行。然而,在“川政统一”以前,处于“防区制”下的四川军阀对南京政府的合作政策尚未真正贯彻,四川省的合作事业仅处于零星试验阶段,合作社数量极其有限。到 1934 年,四川仅有合作社 3 个[5]127-129。

1935 年“川政统一”不久,川省政府设立农村合作委员会作为负责推行农村合作事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农村合作运动在川省初步开展起来。综观 1935—1937 年四川省农村合作运动初创时期,四川农村合作委员会最初组织的单位合作社仅限于信用、利用、供给和运销四类,其中,信用合作社占绝大部分。

如 1935 年登记成立的 9 个合作社全是信用合作社; 1936 年四川省有信用合作社 812 个,占全省合作社总量的 84. 67% ; 1937 年的信用合作社有 1929 个,占全省合作社总量的 87. 56%[6]43-44。公用合作社在这一时期的合作社中占居第二位,但其数量与信用合作社相比差距较大,1936 年仅有公用合作社 142 社,1937 年 233 社。四川省的消费社和生产社出现于 1937 年,但为数甚少( 见表 1) 。

( 资料来源: 伍玉璋. 四川省合作建设之实际及其问题[J]. 合作事业,1941,3( 1—4) : 43 -44. )

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初期信用合作社“一枝独秀”的情况与《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相关规定有莫大关系。该条例规定,合作预备社“存立期间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应遵照《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之规定改组为农村信用合作社。”[7]8据统计,“截至 1937 年 8 月依照中央《合作社法》及其《施行细则》甄别各县合作社,并进行重新登记时为止,先后核准登记之信用合作社,仍占登记数总额之 90% 以上,至利用合作社业务,除灌县系全部从事经营外,其余办理者,不过阆中、绵阳等县,总计登记社数仅 240 社,而各利用合作社经甄别重新登记后,因办理少有成效,或以不适合地方情形,或以无继续存立可能,率多改组为信用合作社或解散。此外,供给、运销两种业务之合作社成立者,亦仅占总数 4% 。”[8]9-101938 年,王立我在《推进四川省农村合作事业刍议》一文中曾指出,“查合委会现已指导成立者,计 2,637 信用合作社,6,400 预备社。而预备合作社实为改组成为信用合作社之张本,其他如运销、供给合作等,虽有数社,实际亦不过信用合作社之别名耳,故合委会所有工作,几全为信用合作社事业,盖因事业之需要使然。”[9]17

抗战期间,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发展迅猛,虽然各类单位合作社在数量上都有所增长,但信用合作社仍然占绝对优势,其它种类的合作社,如生产、消费、运销等合作社依旧较少。究其原因,一方面,国民政府实行《扩大农贷政策》,各大金融机构在川纷纷辅设合作金库。县合作金库贷款的主要对象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库业务规程》第十八条规定: “县市和金库得放款于该区域内信用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10]257另一方面,为了获得低利贷款,农民也乐意成立或加入合作社,这些都促使信用合作社的数量上急剧膨胀。据四川合作事业管理局统计,到 1941 年 2 月,全省共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 20,255 个,约占总数的 97. 29% ,而产销、生产、消费、运销、公用等合作社只占 2. 71% ( 见表 2)[8]93-94。相对 1937 年以前的合作社业务分配而言,信用合作仍然独占鳌头,而公用社比例有所下降,但生产社比例略有上升。就产销合作社而言,当时四川省所倡办的产销合作社主要是以射洪、遂宁、三台、中江、蓬溪、乐至等县为中心的棉花产销合作社; 以内江、资中、资阳、鉴于等县为中心的蔗糖产销合作社; 以万县、涪陵、丰都、忠县、云阳、奉节等县为中心的桐油产销合作社; 以南充、西充、盐亭、乐山、射洪为中心的蚕丝产销合作社; 以夹江、铜梁为中心的土纸产销合作社。到 1941 年 2 月,全省共组建农村各类产销合作社共计 476 社,约占总数的 2. 29%[8]93-94。 

表 2                1941 年 2 月四川省各类农村合作社情况表

种类

总计

信用

产销

消费

运销

供给、供销

公用

数量

( 单位: 社)

20,819

20,255

476

58

14

12

4

所占比例

100%

97. 29%

2. 29%

0. 27%

0. 07%

0. 06%

0. 02%

( 资料来源: 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处. 四川合作事业概览[M]. 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编印,1941: 93 -94. )

1941 年以后,由于物价飞涨,国民政府对农村合作贷款也不得不采取了“紧缩放款”的政策。1942 年四联总处所制定了以“在紧缩放款之基本政策下,谋农贷合理之调整及农业生产之增加”[11]]7为目的的农贷方针,农村生产合作社的组建得到各地的重视。此外,《新县制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的颁布实施,也对抗战中后期四川省各类合作社的调整产生了重要影响。1940 年 8 月后,四川省组建农村合作社时,在对旧制合作社进行改组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及各级合作社联合社。

《四联总处推进新县制各级合作社农贷暂行办法》不再把贷款的申请局限于信用合作社,该办法指出:

“新县制各级合作社申请贷款之种类视其实际经营之信用、生产、供给、运销、消费、公用、保险等项业务而定。”[12]1051944 年 6 月底的统计数字显示,四川省共组建了包括信用业务的合作社 22,793 社,虽然在数量上要比 1941 年初的 20,255 社多 2538 社,但其在所有合作社中所占的比例却下降很多,从 1941 年初的 97% 下降到了 55% 。生产、消费、运销、供给四种业务的合作社发展较为迅速,数量增长较大,而且业务发展也逐渐趋于平衡,基本都在 10% 左右。其中,生产合作社由 1941 年初的 476 社上涨到了 1945 年的5975 社,比例上升至14. 4% ,而同时期的消费合作也由 58 社增加到了4898 社,比例上升至11. 8%(见表 3) 。

表 3 1944 年 6 月四川各种农村合作社经营业务情况 ( 单位: 个)

种类

总计

信用

生产

消费

运销

供给

公用

数量

41,443

22,793

5,975

4,894

3,894

3,840

47

所占比例

100%

55. 00%

14. 40%

11. 80%

9. 40%

9. 30%

0. 10%

( 资料来源: 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处. 四川合作事业概览[M]. 四川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编印,1941: 93 -94. )

抗战结束后,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呈惯性发展的趋势,但各类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出现较大的变化。据统计,1947 年 5 月,四川省( 不含重庆) 信用合作社占全部总数的 36. 8% ,略高于全国水平,但与 1944 年 6 月的数字相比,下降幅度较大,约下降 18. 2% ; 其他生产合作社为 18. 5% ,供给合作社为 14% ,运销合作社为 14% ,消费合作社为 16. 6% ,与 1944 年 6 月的数字相比,比例都大有增加( 见表 4) 。抗战结束后,四川的合作社业务发展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其发展水平与全国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各类合作社呈现均衡发展的趋势。

表 4 1947 年 5 月四川与全国合作社业务状况表( 单位: 个)

省市

业务社数

农业生产

工业生产

供给

运销

消费

公用

信用

保险

全国

351,205

20. 4%

5. 3%

9. 9%

13. 7%

14%

2. 7%

31. 7%

2. 3%

四川

62,670

18. 4%

0. 1%

14%

14%

16. 6%

0. 1%

36. 8%

0

重庆

47

31. 9%

1. 9%

0

0

61. 7%

0

4. 5%

0

备注: 表中数字“351,205”和“62,670”都是按照合作社业务统计得出的数字,并不是实际合作社的数量。由于部分合作社兼营二种或两种以上的业务,因此按照业务统计而得出的数字会大于合作社的实际数量。( 资料来源: 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 一年来的我国合作事业概况[M]. 1947: 12 -13. )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在农村合作运动的推进过程中,农村地区组建了大量的单位合作社。单位合作社是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合作社的主体,其种类包括信用、消费、生产、运销、供给、利用、劳动、运输、公用及保险等十种。各类单位合作社的发展极不平衡,尤以信用合作社数量最多,发展最快。在合作运动的推进过程中,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农贷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四川省的单位合作社种类不断地完善,各类合作社的数量上逐渐趋向平衡,合作社业务也逐渐得以充实。但信用合作社“一枝独秀”的现象并未完全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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