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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吴重庆 :小农户视角下的常态化扶贫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

吴重庆 乡村建设研究 2024-01-13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八角楼读书”

摘 要


小农户家庭经营是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小农户并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进行资本密集型的农业生产,小农户中的纯农户趋向贫困化并与贫困户交集。作为贫困户的小农户,其共同特点是家庭缺乏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无法就业,在缺乏合作和政策支持的情况下,难以开展劳动密集型的农业生产。在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之后,需要将相对贫困户作为小农户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制订更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促进小农户从传统到现代的“再小农化”,实现常态化扶贫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

关键词:小农户 贫困户 “再小农化” 常态化扶贫 乡村振兴



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也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我国贫困状况将发生重大变化,扶贫工作重心转向解决相对贫困,扶贫工作方式由集中作战调整为常态推进。”对广大农村地区来说,2020年的脱贫攻坚任务完成之后,依然存在不稳定脱贫户返贫、处于贫困边缘的边缘户新发生贫困以及相对贫困的出现。为此,2020年之后的扶贫工作需要从攻坚战转为持久战,实现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衔接。

本文试图从小农户的视角探讨2020年之后我国的常态化扶贫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衔接问题。之所以选取小农户的视角,是因为在我国广大农村,农业的经营单位还是以小农户为主,同时,以农业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纯农户与贫困户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交集。解决小农户的生存困境,拓展小农户的发展空间,与常态化扶贫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息息相关。


一、何谓“小农户”

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到改革开放时期,小农一直被视为保守落后、缺乏效率的化身,需要对之大力改造并加消灭。新中国前30年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及改革开放后对规模化、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的推崇,都殊途同归地致力于“去小农”。(1)直至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才第一次不含贬义地正面提到“小农户”,提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9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更是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小农户终于进入新时期中国农业发展战略的视野。《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并没有对“小农户”加以界定,只是作如下表述:“小农户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单位”,“小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小农户是乡村发展和治理的基础”,突出小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及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

在我国现当代语境下,小农户往往与小农、小农经济不加区分地混合使用。为了避免对小农的污名化殃及小农户,叶敬忠辨析了“小农户”(small farmer)与“小农”(peasant)之别。他认为,“小农”观念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而“小农户”则与价值无涉,小农户的本质属性是“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的生产力属性”。(2)但即使将“小农户”与“小农”作了区分,学界对“小农户”的认识还是不尽一致。如郎秀云认为,“当代中国的小农户不再具有传统小农在自然经济下生产落后、封闭孤立的小生产属性,正在并终将成为社会化的商品生产者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资源”,“小农户是相对于规模农业经营户而言的,即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且依靠农业经营无法获得与非农产业大致相同收入的农户。”(3)作者对“小农户”的定义事实上出现矛盾,即如果小农户的农业经营活动低于非农产业或者非农就业(机会成本也低于非农就业)时,小农户怎么可能往有限的土地中加大劳动力和资本的投入而成为社会化的商品生产者呢?中央有关文件提及“小农户”时,并没有将其视为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并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有见于小农户只能徘徊在低劳动生产效率和排斥技术累进的分散式经营的境地,无法实现农业的集约化经营,所以需要给予特别的政策支持。

小农户徘徊在低劳动生产效率和排斥技术累进的分散式经营的境地,是不是因为小农户慵懒还是缺乏理性计算能力?这需要我们深入认识小农户的特性。

小农户并非一般的考虑投入和产出的生产单位,而是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为一体。我们现在所谓的小农户就是农政学家们笔下的由家庭自己耕作的农场。俄国经济学家恰亚诺夫1925年在《农民经济组织》指出,“农民农场中的经济活动对象与劳动量主要地不是由农场主的资本拥有量决定的,而是由家庭规模和家庭消费需求的满足与劳动的艰辛程度之间达到的均衡水平决定的。”(4)恰亚诺夫抛开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强调家庭的农业劳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经济逻辑,即劳动力再生产(所谓“养家糊口”)的压力使得农户在恶劣生存条件下不去计较额外的劳动力成本。

对此,著名农政学家亨利.伯恩斯坦(Henry Bernstein)阐释道:“与资本主义农场主相比较,家庭小农能够负担生产与再生产的成本,且愿意接受更低的消费水平(从而形成自我剥削)”伯恩斯坦区分了“家庭农场”的三种形态,即“为家庭所有的(family-owned)农场、由家庭管理的(family-managed)农场或家庭自己耕作的(family-worked)农场”(5)。恰亚诺夫分析的“农民经济组织”和伯恩斯坦讨论的家庭小农,都是指由家庭自己耕作的农场。

黄宗智先生也是在此意义上使用“家庭农场”的概念,并提出家庭农场的“内卷化”问题。他说:“在人口压力下,也就是说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一个家庭农场会为生存需要而在土地上继续投入劳力,逻辑上直到其边际报酬下降到近乎零,而一个资本主义企业则只是一个生产单位,它会在边际报酬降到低于市场工资时,停止再雇佣劳动力”。(6)他结合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中绝大多数家庭都有人外出打工的事实,提出“半工半耕制度的逻辑”,认为家庭农场在打工潮下依然不会消失,即“人多地少的过密型农业因收入不足而迫使人们外出打工,而外出打临时工的风险又反过来迫使人们依赖家里的小规模口粮地作为保险。”(7)我们看到,黄宗智先生在分析历史时期以及“半工半耕”逻辑下的“家庭农场”还是属于当前中央文件里提及的“小农户”,但他在论述新时期中国发生的农业的隐性革命时,再度强调了家庭农场在小规模土地上依靠资本----劳动双密集化的投入,以范围经济效益而非规模经济效益取胜,再度显示了家庭农场优于资本主义农场的强大生命力。(8)在此,其所谓的家庭农场已经从以往的“内卷化”发展到“去内卷化”,从小农户变成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其实又吻合了国家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即“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9)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揭示出“小农户”的特点。“小农户”不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不包括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小农户”可以进行劳动密集型的劳作,但无法实现资本密集型的农业集约经营,其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下。对大多数“小农户”来说,“半工半耕”的生计安排,进一步强化了其集生产与消费于一体的特点。


二、小农户现状及其与贫困户的交集

根据我们对连片特困山区之一的乌蒙山区凉山彝族地区的调查,结合《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3》和《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的数据,得出“越是贫困地区的农户,越是依赖农业收入,同时也越是远离农业技术措施的利用”,以及“贫困户多选择在自家有限的农地上从事传统农业”的结论。(10)为了更全面了解我国小农户的状况,以下我们利用中国统计出版社分别于2000年、2008年、2019年出版的《中国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中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以下凡引用其中数据,不再注明具体出处)里的有关数据加以比较分析,考察我国1996年、2006年和2016年三个时间节点以及1996至2016年这二十年来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

“小农户”的现状究竟如何?

“小农户”的耕地规模。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在2019年3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全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70%。全国现有农户2.3亿户,户均经营规模7.8亩,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2.1亿户。”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剔除掉规模农业经营户,剩下的20345万户“小农户”的户均经营规模则更小。农村农业部另一位副部长曾撰文称我国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户均耕地面积大概在5亩左右。(11)而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则透露了我国农业户经营耕地规模构成的更详细信息,即3亩以下的占30.3%,3-9亩的占53.1%。随着耕地保护压力的加大,估计户均耕地在3亩以下的比例应该更高。

“小农户”的收入构成。在1996年全国19309万农业户中,纯农业户占65.6%,农业兼业户占20.2%,非农兼业户占14.2%;在2006年全国20016万农业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8.4%,比10年前减少了7.2%。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重要结果对比显示,2006年全国农业户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从业人员的数量比1996年减少了20.4%;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重要结果对比显示,2016年全国农业户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从业人员的数量比2006年减少了9.1%。

不管是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比例减少,还是从事种植业从业人员的减少,可以共同说明一个问题,即“小农户”中“农业兼业户”和“非农业兼业户”的比例在较大幅度地上升,从种植业中减少的从业人员转向第二、三产业就业,打工收入成为主要收入的户比例在增加。

“小农户”的劳动力资源状况。从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构成看,1996年我国农村从业人员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占14%,小学占42.1%,初中占38%,高中以上占5.9%;2006年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占6.8%,小学文化程度占32.7%,初中文化程度占49.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11%;2016年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文盲占6.4%,小学占37%,初中占48.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8.3%。由此可见,2016年与2006年相比,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不仅没有提高,而且还全面下滑。近20年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老化及低学历化的明显趋势,说明越来越多的优质劳动力离开农业进入二三产业。

由上可见,今天“小农户”的耕地规模越来越小,劳动者年龄越来越老化,受教育程度越来越低,优质劳动力越来越向二三产业、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转移,“小农户”中纯农业户或者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比例逐年降低。这些信息客观地反映了小农户的发展困境,反映了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理性选择,也反映了脱贫攻坚转移农村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的成效。但在此趋势下那些仍然以农业收入为主的纯农户则趋于贫困化,其与贫困户的交集也越来越普遍。

以上判断可以从新近公布的其它全国性权威统计数据中得到印证。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东部地区从事非农行业的农户占47.3%。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7》显示我国贫困地区高达81.6%的女性劳动力和60.3%的男性劳动力在从事第一产业;2014-2016年农村居民在农业上的经营净收入增长连年递减,分别为6.8%、4.6%、1.1%;贫困地区农村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占22.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9.7%。(12)农业收入增速最慢,从而出现越是依赖农业收入就越容易出现贫困,以及越是贫困地区的农户就越是依赖农业收入的现象。来自《中国扶贫开发年鉴2018》的最新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2017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34.2%、农业经营净收入占22%,而全国农村居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为40.9%、农业经营净收入占18.8%。(13)当然,2006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有关数据更为直接表明了纯农户与贫困之间的关系,即截至2006年,农村中从事纯农业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比重,省级贫困村为85.25%,省级以下贫困村为82.12%,而非贫困村为73.24%。也就是说,越贫困的地区,从事纯农业的农户比重越高。省级贫困村(最为贫困的村)中从事纯农业的农户比重比非贫困村高出12个百分点,差别比较明显。

以上情况表明,“小农户”中纯农户的贫困化及其与贫困户交集的现象客观存在。


三、作为贫困户的小农户

中国的扶贫已经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这个阶段的贫困户、边缘户或者返贫户大多是属于特殊的小农户,其家庭状况具有一定的共性。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资料显示,2016年农户的户均人口数是3.71人,户均劳动力是1.51人。假定其中一人能够外出打工,并以其每月工资纯收入800元算,每年工资纯收入9600元。除以户均人口3.71人,即使这个家庭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来源,其人均年收入也达到国务院扶贫办2011年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的国家扶贫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人外出打工,就可以让全家脱贫。而目前仍然属于贫困户的家庭,肯定是因为缺乏劳动力或者有劳动力但无法外出打工。

农村贫困家庭缺乏劳动力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家庭成员身体残疾(包括智障)或者患病。而贫困家庭主要劳动力没有工作,有可能是文化程度或者技能的限制无法实现非农就业,也可能是因为家中有病人需要长期照料而无法抽身。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自2008年起开展大型调查项目“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多位研究者使用这一调查数据分析城乡困难家庭的特征,一致印证了上述判断。

林闽钢等借助“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数据库中2013年的调查数据,指出家庭主要成员没有劳动力、家庭主要劳动力没有工作、家庭成员疾病负担重、家庭成员需要长期照料是农村家庭的主要致贫因素,这些因素都可以归结为缺乏劳动力。缺乏劳动力在“单因致贫”、“双因致贫”和“三因致贫”中都位居第一。在农村贫困家庭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中,“劳动就业服务”位居第二(14);江治强则对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患病情况作了详细分析,2016年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患慢性病的比例高达52.2%。而农村困难家庭中有1人患大病的占比为21.67%,至少1人为残疾人的占比为37.78%,至少1人患慢性病的占比为40.66%。另外,至少有1人需要长期照料的家庭占比为34.34%,由家人或亲属照料的占94.86%。(15)

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患慢性病或重度残疾需要家庭成员长期照料,这属于“因病致贫”中最严重的情况。如果是因为支付危急重病高额医疗费而致贫的,其家庭困境期其实并不会太长。而家庭成员患慢性病或重度残疾需要长期照料的家庭,势必导致该家庭困境周期长,并大大削弱其脱贫能力。刘璐婵认为无劳动能力、疾病、失业是贫困家庭的新三座大山,使大部分贫困家庭陷入了不可自拔的境地。因为不仅疾病和长期照料限制家庭成员长期内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而且长期脱离劳动力市场还会导致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与市场需求脱节。在此,中东部与西部的情况有所不同。中东部地区农村贫困家庭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家庭主要成员没有劳动能力,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家庭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没有工作,此种情况占44.24%。(16)但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家庭成员需要长期照料的比例又低于东中部地区,可见其无法就业的原因不是因为脱不了身,而可能是因为缺乏就业机会或缺乏技能。

如上所述,在农村贫困家庭中,一方面是家庭主要成员没有劳动能力,另一方面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没有工作。前者好理解,因为患病或者残疾。后者稍复杂一些,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所谓没有工作,是指没有在农业之外的二、三产业就业,其原因有可能需要长期在家照料病患者,也有可能没有就业的技能,更有可能参加了作为帮扶措施的免费技能培训之后仍无法外出就业。

黄宗智先生在分析华北、江南的“小家庭农场”时提出“过密化”、“内卷化”的问题。但“内卷”或“过密”的前提是人口压力大,小农户去“内卷化”的办法是通过外出打工、“半工半耕”,或者通过资本投入形成资本密集型的高附加值的农副产品生产,从而实现隐性农业革命。但是,一般小农户的这种生存与发展逻辑都不会在作为贫困户的小农户那里体现出来。因为作为贫困户的小农户既无资本,也缺乏劳动力,劳动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的农业生产皆与他们无缘。所以,作为贫困户的小农户的发展亟需外力介入推动。

四、扶持贫困小农户的长效机制

贫困小农户的能力非常有限,其小规模农业生产欲达到脱贫之效,需要政府针对贫困小农户的共性,从常态化扶贫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高度,统筹资源,形成扶助贫困小农户的长效机制。

由于我国理论界长期存在对“小农”的污名化现象,这直接影响到三农部门在制订和实施农业政策时出现“去小农”倾向。这种倾向可以归结为“扶大不扶小,扶强不扶弱”。(17)2001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论断,极大推动了各级政府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热潮。纵观2004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基本上都在强调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过其间经历了一些变化,即前期阶段重在突出农业龙头企业,后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提,并在排序上将农业龙头企业置后。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政策导向让在数量上占农业经营主体98%以上,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90%,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70%的广大小农户,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近40年的时间里,无法从我国农业政策中直接受惠。直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之后,2019年和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终于对政策表述作了调整,在提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只强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如“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2019),“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20),并且第一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为一家一户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2019),“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2020)。将小农户纳入惠农政策的受惠对象,集中体现于2019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小农户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加快构建扶持小农户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让小农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作为贫困户的小农户在脱贫攻坚政策的大力扶持之下,于2020年脱贫固然不成问题,但由于此类家庭情况特殊,其返贫的可能性仍然很大。这就需要我们在建构和落实扶持小农户发展的政策体系时,将作为相对贫困户的小农户视为小农户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制订更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这样才能将2020之后的常态化扶贫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起来。

我们知道,农业的季节性生产特点,虽然无法让农民实现充分就业,但可以实现弹性就业,可以容纳半劳动力,可以容纳农民起早贪黑式的零碎劳动时间,可以容纳小量、频繁和多样的手工劳作。所以,缺乏全劳动力或者家庭劳动力因为需要照料病患而无法外出打工的贫困户选择农业完全是无奈之举。有鉴于此,目前的贫困户即使在2020年脱贫之后,由于其家庭困境周期长,依然只能以小农户的方式在农业领域就业。如何用足用好国家在新时期制订的扶持小农户的政策,应该成为我们在2020年之后即所谓“后扶贫时代”里解决贫困户脱贫后的返贫、处于贫困边缘的边缘户发生贫困以及相对贫困问题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有必要检讨此前的扶贫经验在“后扶贫时代”的适用性问题。

第一,“一户一策”的问题。在此前的扶贫实践中,“责任到人、规划到户”的“双到扶贫”,以及由此发展出的“一户一策”的精准扶贫,不失为快速提高贫困户收入的有效经验。但“一户一策”的扶贫方式也可能形成零散化的格局,妨碍贫困户之间的协作。在农业生产环节上,小农户固然是以家庭作为生产组织和管理单位,但因为作为贫困户的小农户基本上都缺乏劳动力,难以开展劳动密集型的农业生产,所以,他们之间的劳动力合作变得非常有必要。而在农业产业链的其他环节,更是需要一定程度的合作,这样方可保证小农户分享到农业产业链上产生的附加值(详见后续论述)。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农业选择的是规模化单一种植模式,是以规模经济效益取胜。而小农户的生产显然不会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但可以实现黄宗智先生所谓的“范围经济效益”,即“由单个生产单位结合两种以上的相辅产品”实现的经济效益,如种养结合的秸秆养殖,如用农家余羹剩饭养猪,再用猪粪肥田等。他还进一步提出“不同层面的不同最佳规模”(differential optimums of different levels)概念,如在耕种层面可以是小家庭农场,在食品加工尤其是销售层面则需要一定的规模,因为中国的消费者越来越需要一个广为人知的成规模的品牌。所以“范围经济效益”也就是“纵向一体化”的效益。(18)此前乃至现在依然流行的由农业龙头企业主导的“公司+农户”模式也是在“不同层面的不同最佳规模”实现了“纵向一体化”的效益,但公司与农户之间严重的不平等关系,导致农户的利益经常受到损害。同时,农业龙头企业垄断了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小农户成为了类似工厂流水线上“打工”的“打农”者,基本失去农业生产的自主性,不仅没有得以“赋能”,反而遭遇被“去能”。(19)因此,近年对惠农政策加以调整,即不再推崇“公司+农户”模式,而是让小农户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性,推动小农户之间的合作,实现小农户可以分享到的“纵向一体化”效益。这在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里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即“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我们在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之后,需要及时地将偏向“一户一策”的精准扶贫方式调整为大力推动相对贫困的小农户之间的合作,并视之为常态化扶贫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第二,技术培训的问题。在此前的扶贫实践中,有鉴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因为文化程度低,缺乏劳动技能,无法外出打工实现非农就业,所以,我们在扶贫实践中非常注重技能培训。但由于贫困人群的文化程度低,健康状况比较差,能够接受技能培训的比例依然不高,培训效果也有限。2016年,贫困地区农村常住劳动力中27.4%接受过技能培训,其中,21.6%的劳动力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13.6%的劳动力接受过非农技能培训。虽然无法了解技能培训的具体内容,但可以从其外出就业的情况可见一斑。如2016年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中,从事建筑业的人最多,占35.3%。(20)我们知道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往往都是干苦力的,基本上不太需要特殊技能。可以说,贫困地区劳动力外出务工首选建筑业的情况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以上技能培训的效果欠佳。

在扶贫工作中,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于不把农民从事农业视为正当的就业,所以,当人们说“贫困家庭主要劳动力没有工作”时,是指其主要劳动力无法实现非农就业,相应地,扶贫工作中的技能培训也主要是针对非农就业的技能培训。如果我们正视贫困小农户的处境,就应该认识到在解决其家庭主要劳动力和作为辅助劳动力的部分轻度慢性病患者、轻度残疾者在地在家就业问题上,最为可行的途径莫过于对其在自家承包地上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提供帮助。这样,对相对贫困户的技能培训,就应该致力于农业技术的培训,其培训内容应该主要围绕相对贫困户如何开展符合生态原则的农业生产,而并非围绕如何进入现代化规模化农业企业打工。

第三,关于土地流转问题。在“扶大不扶小,扶强不扶弱”的政策导向之下,一些地方及基层政府好大喜功,把规模化单一种植视为中国农业发展的唯一选择,从而制订各种奖励措施,为龙头企业扫清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强势推动小农户的承包地流向农业龙头企业。我们知道,对有可能外出打工的小农户来说,土地流转后可以以打工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承包地有可能被视为“鸡肋”,土地流转租金聊胜于无。但对今天小农户中的纯农户或贫困户来说,在有限承包地上的种植可以方便于随时随地吸纳家庭中无法外出打工的劳动力和半劳动力,这些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特殊劳动力可以灵活实现自雇劳动或者“自我剥削”,其产生的价值,可以养家糊口,也可能在政府帮助其加入现代农业产业链之后进一步带来经济效益。

2019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小农户家庭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扶持小农户的关系。既要把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必由之路的前进方向,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也要认清小农户家庭经营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形态的国情农情。”中央文件在此特别强调处理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扶持小农户的关系问题。因为资本密集型的规模化农业对小农户具有明显的排斥效应,离开土地的农民既可能是剩余劳动力的溢出,也可能是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挤出。(21)如果农业龙头企业的土地流转规模不受到控制,就可能导致小农户中的纯农户或贫困户失去土地经营权,也可能导致一些返乡的农业创业者无地可耕的局面出现。(22)不言而喻,“适度规模”意味着并非规模越大越好,也意味着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要掌握好“适度”,必须具有很强的政策水平,只能根据各地人地关系、城市化水平、农业生产条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衡量。在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农业的过程中,只有掌握好“适度”,才能处理好与小农户的关系。所以,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6日在全国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政策性很强,要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在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之后,小农户中贫困户的返贫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绝对不是靠将其承包地流转出去收取租金就可以解决的。在土地流转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地把握土地流转的度,切不可依靠行政力量一味追求土地流转的规模。

第四,“再小农化”问题。荷兰农政学家范德普勒格(Jan Douwe van der Ploeg)提出“再小农化”(repeasantization)概念,他希望提高小农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建立和巩固一个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资源库,这使得人与自然的协同生产成为可能,这种协同生产方式与市场相互作用,从而保证了小农的生存和未来的希望。”“再小农化”强调小农要摆脱对资本的依附,就得认识到诸如土地、动物、植物、水、土壤生物和生态循环应该是自己可以控制和管理的资源库(resource base)(23)在小农户因为弱势而失去自主性的情况下,“再小农化”其实是需要国家在各个环节推动支持的,诚如黄宗智先生所言:“思考中国的农业问题,必须认识到小规模农业将长期延续的现实,而小规模农业的现实则突出了国家扮演关键角色的必要。”(24)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为了使国家扶持小农户的定位更为清晰,需要构建扶持小农户发展的政策体系,将对小农户的社会化(实为市场化)服务调整为公益化服务。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是国家全面扶持小农户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特别提到“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也可以视为“再小农化”。

从“再小农化”角度看,“现代小农户”首先应该指其可以按照生态文明的原则自主控制管理“资源库”,从事生态农业生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用化肥施用量从1979年的1086.3万顿剧增到1999年的4142.3万顿(25),小农户的农业生产过度依赖化肥,偏离科学种田,同时也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农业污染。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高达89%的普通农户未受过农业专业技术培训;在水源比较丰沛的东部和中部地区,却分别有36.9%和35.7%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使用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由此可见地面农田水利设施荒废之程度。所以,国家应该在农业生态环境(如土壤、河流污染治理等)改善、让小农户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如水利灌溉系统、田间道路、高标准农田等)建设、生态农业技术(如测土配方、良种培育、病虫害防治、生态耕作法培训等)公益化服务方面下功夫。

“现代小农户”还必须是组织起来的小农户,只有组织起来了,才能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主席就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在今天,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说来,还是和还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即是说,同古代近似的。谁要是忽视和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但是,“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26)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合作化运动中,毛泽东主席也清醒地看到那些由穷农户组成的合作社是非常需要得到党和国家给予实实在在的组织支持和物质支持的,绝非单靠精神胜利法就可取胜。他在给河南省安阳县南崔庄福利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功经验报道《谁说鸡毛不能上天》写按语时指出:“在干部方面,又其次,在物质力量例如贷款方面,如果都得不到党和国家的支持,合作社就会发生很大的困难。”(27)但在经历了人民公社解体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中国农村,广大小农户已经善分不善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规定的统分结合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近乎名存实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资料显示,截止2016年,全国普通农户参加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或形式的比重还很低,如参加农民合作社的仅占4.4%,参加专业协会的仅占0.3%。小农户组织化程度低的原因在于无人愿意付出组织成本,所以关键是必须将再组织化视为政府在脱贫攻坚以及乡村振兴中首要的公共产品供给,由政府支付组织成本(如山东省烟台栖霞市由党支部领建农民合作社),把小农户组织起来,成立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保证生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规模化,公益化的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设备以及物流服务网络和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公益化的农产品品牌注册、绿色和有机产品认证,建立起小农户可以自主掌握自由融入的农业产业链,这样小农户才能获得农产品在产业链延长之后的大部分增值,真正实现以小农户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经由国家推动的“再小农化”可以有力地将小农户中的纯农户、边缘户、相对贫困户组织起来,帮助小农户解决其在发展生态农业过程中的一系列困难,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这既是以常态化扶贫手段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也是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落实。而且唯有如此,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这五大方面才能获得连带与整体的达成,小农户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也方可得以充分发挥。


注释:

(1)吴重庆、张慧鹏:以农民组织化重建乡村主体性,《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2)叶敬忠等:“小农户”与“小农”之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3)郎秀云:关于小农户若干观点的辨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年第5期。

(4)A.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第187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5)亨利.伯恩斯坦:《农政变迁的阶级动力》,第140-14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6)、(8)、(18)、(24)黄宗智:《中国农业的隐性革命》,第66页、第145页、第145-147页、第82页,法律出版社2010年。

(7)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读书》2006年第2、3期。

(9)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2月24日。

(10)、(21)吴重庆:小农与扶贫问题,《天府新论》2016年第4期。

(11)屈冬玉:以信息化加快推进小农现代化,《人民日报》2017年6月5日。

(12)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7》第47、26、39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17年。

(13)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扶贫开发年鉴2018》,第757-758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19年。

(14)林闽钢等:中国贫困家庭类型、需求和服务支持研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15)江治强:城乡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及其救助政策完善,《社会保障政策》2018年第4期。

(16)刘璐婵:中国贫困家庭的困境差异性分析,《甘肃理论学刊》2015年第2期。

(17)吴重庆、张慧鹏:小农与乡村振兴----现代农业产业分工体系中小农户的结构性困境与出路,《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19)吴重庆:内发型发展与开发扶贫问题,《天府新论》2016年第6期。

(20)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7》,第46-47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17年。

(22)陈航英:新型农业主体的兴起与“小农经济”处境的再思考,《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23)范德普勒格:《新小农阶级》,第27页、17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25)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新中国五十年农业统计资料》,第27页,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26)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第2、3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

(27)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选本),第11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


原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年第3期,第8-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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