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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古代,出轨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2017-01-11 张不叁 国家人文历史

经公众号“穿越旅行社”(微信号:chuanyuelvxingshe)授权转载。

◆ ◆ ◆ ◆

国历君就想说一句,

出轨人士,你们该庆幸活在当下,

放在古代,婚后出轨可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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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她说,她确实是个破鞋,还举出一些理由来:所谓破鞋者,乃是一个指称,大家都说你是破鞋,你就是破鞋,没什么道理可讲。大家说你偷了汉,你就是偷了汉,这也没什么道理可讲。

——王小波《黄金时代》


“抓破鞋”,一个让吃瓜群众津津乐道的词。这项活动在当代社会已经颇具争议,但在中国古代,却是一项法律行为。


和很多人以为的不同,先秦两汉时期,中国社会对非婚性行为是相当宽容的,《货殖列传》就记载了各地的开放民风:郑地“土狭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最猛的是燕地,如果有客人投宿,主人会安排女性家属陪睡(“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总体来说,只要没结婚,青年男女是享有性自由的。



汉代画像砖上的野合图


不过,结婚之后就另当别论了。


中国一直是农业社会,国家的稳定很大程度取决于最小的社会细胞——家庭的稳定,各种破坏家庭伦常的行为也就成了历朝历代重点打击的对象,婚外性行为既然是婚姻的头号天敌,自然也被视为犯罪。早在战国时期,魏国改革家李悝就主张用刑罚制裁这类行为,他在《法经》中规定,“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秦律将通奸行为称为“和奸”,简称“奸”,也属于里典、伍老等街道干部们重点防范的对象,《睡虎地秦简》记载了一个案例,某里的一对男女(不清楚哪方已婚)大白天就在某处做起不可描述之事,被另一位士伍抓了个正着,把两人(很可能是衣衫凌乱地)五花大绑,送到当地派出所,报告说,自己将他们“校上”捕获并送到。


想想那场面,确实是美到不敢直视。不过之所以非要抓现行,未必是朝阳群众们心理阴暗或低级趣味,秦律明确规定,“捕奸者,必案之校上”,有学者认为,“校上”其实是“交上”,请自行理解。


《岳麓秦简》还有一起“田与市和奸”案,散发着浓浓的地摊法制文学气息:隶臣“田”、隶妾“市”是兄妹,两人发生了不伦之恋,曾多次通奸——注意,这是比出轨更严重的行为,秦律规定,兄妹通奸,要判处“弃市”,也就是斩首后曝尸街头供围观;汉律索性更直白地称其为“禽兽行”。


《权力的游戏》中,瑟曦与詹姆是一对双胞胎姐弟,两人之间有不伦关系


当地夏阳县一位狱史“相”听说这一“禽兽行”之后,心中燃起了熊熊的正义之火,趁着“田来与市卧上”(请自行理解)时,派一位隶臣“毋智”将他们“捕校上”。当地官府准备做出判决时,这对表兄妹开始各自想办法疏通关系,妹妹“市”送了4000钱给“毋智”,想让他改口说不是在现场捕获的;哥哥“田”也请求夏阳县丞“祒”进行重审。没想到他们还是棋差一招,“毋智”收了钱后怕被官府察觉,把钱退了。县丞“祒”得知后,以此向“田”施压,“田”不得不认罪伏法,最后被判了“耐”刑,到魏县劳改去了。


在这个案子中,“市”之所以不惜花重金买得“毋智”改口,关键就在于,是否被现场捉到,是“和奸”成立的关键。


《张家山汉简》中的“杜县女子和奸案”就直观反映出这点,其情节的狗血也堪称丧心病狂:杜县滹[hū]里的一名公士这天病故了,棺材摆在灵堂上还没下葬,他那不守妇道的媳妇却将相好的偷偷领到棺材后面的内室,趁着老公尸骨未寒,演了一出“未亡人.avi”的好戏,差点把老公从棺材里给气得活过来。婆婆也不敢管,咬牙切齿扒门缝偷窥了半夜,第二天跑去报官,官府自然把这伤风败俗的女人拘捕了起来,但怎样定罪成了难题,杜县为此把案件上报给了最高法院——廷尉府。


廷尉府开会讨论的结果是,法律规定,妻子对待丈夫要像对待父母一样,所以这女人的行为可视为犯了“不孝罪”;由于婆婆也在家,她的行为又构成了对长辈不敬的“敖悍罪”。不孝罪应当判处弃市,轻一等是黥为城旦舂;敖悍罪应当判处完刑(剃去鬓角)。综合两个罪名,廷尉府合议决定,判处她“完为舂”(剃去鬓角,去当刑徒“舂”)。


本来到这里就可以定案了,不想有一位廷尉史“申”出差回来了,听了判决感到不妥,对上司进行质疑,其中一段就是:通奸罪讲究现场捉奸,假设现在丈夫因为当官住在官府,妻子红杏出墙,丈夫听到风声跑去捉奸,没捉到,怎么判?

廷尉回答,丈夫没捉到,没有证据,就不算妻子犯罪。“申”继续反问,既然捉奸没捉到就不算犯罪,那她的婆婆等到事后才来报官,没能抓现行,还算不算犯罪?廷尉想了想,认可了他的意见,这女子的罪行因此被减轻。


对这类罪行,秦汉法律的惩罚都是劳动改造,这个案子中,廷尉援引的是《二年律令》:“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 同是这个案子,援引的秦律条文是,“奸者,耐为隶臣妾。”秦始皇时期是例外,他不惩罚那些奸夫,只打算直接干掉他们。


生平最后一次巡狩时,秦始皇留下过一块《会稽刻石》,申明了朝廷对净化社会风气的决心:“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更狠的是这句:“夫为寄豭[jiā],杀之无罪。”“寄豭”是指待在别人家的公猪,按司马贞的解释,这是专门用来比喻那些奸夫,这句的意思就成了,对这样的货色,杀人者不负法律责任。


背后的原因不难理解。母亲赵姬年轻时干的那些风流事,很可能成为儿子一生的心理阴影,导致他对类似行为深恶痛疾。不过这很可能只是一句狠话,分析指出,秦律一向严厉打击私自伤害他人的行为,《睡虎地秦简》有好几条对私斗判刑的记载,更遑论杀人。通奸本身就极具私密性,取证是一大难题,允许杀奸夫的口子一开,很可能会造成巨大的隐患:想要杀谁,直接给对方扣个“奸夫”的帽子,再伪造现场,就足可以蒙混过关了,反正也死无对证。所以从实际情况来讲,这条规定付诸实施的可能性不大。


由是观之,古代一直强调的“捉奸捉双”,有着现实环境下的必要性,至于这一行为附加的各种道德色彩,则是另一个话题了。




参考资料:

1、张贤钰《通奸罪的历史考察》

2、贾丽英《秦汉时期奸罪论考》

3、顾丽华、刘举《秦汉时期的和奸罪》

4、宋磊《“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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