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洲五旬女工工伤后方知保险已停,到底怎么回事?
日前,在中山打工的谢先生向记者报料称,年过五旬的妻子在工作中受伤后,用人单位一直拒绝赔偿。律师则提醒,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作中受伤一般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据谢先生介绍,他和妻子闫风英来自河南舞钢,两人在中山坦洲镇打工多年,妻子在合一(中山)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担任数控操作员。去年12月30日晚八时许,正在加班的闫风英被机器切断右手手筋,在医院治疗了一个月。出院后不久,谢先生带着妻子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53岁的闫风英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今年5月,闫风英经珠海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自那时起,谢先生就一直代表妻子与厂方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厂方赔偿16万元,但厂方认为金额太高没同意。一直到9月中旬,厂方明确回复,要求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日前,闫风英将厂方诉至法院。
该厂一位吴姓厂长对记者表示,目前为止厂方已和家属就赔偿事宜协商近10次,最终家属还是决定要走法律途径,我们也只能尊重家属的意愿,厂方会按照司法部门的裁判给予理赔。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安表示,本案中劳动者在2014年即51岁的时候,与厂方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是劳务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工受伤,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是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这点与工伤赔偿不分过错全赔不一样。
徐律师提醒,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来说,是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关系不大,因为都是按劳务关系来认定。只有在工作中自己尽量避免过错,如果没有过错而受伤,企业还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