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为泄私愤,乱倒垃圾!结果悲催了...
城市在发展,
设施、服务也在不断更新,
建设施工就成了必不可少的项目。
但随之产生的建筑垃圾,
既影响美观又污染环境,让人伤透脑筋。
怎么办?
跟城城一起来学习吧!
案
件
回
放
4月5月晚21时,双流区东升街道有住户发现,一辆拖拉机趁着夜深人静,正悄悄往某农家乐院内倾倒建筑垃圾。随即,群众立即向双流区城管局东升中队举报这一行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当场制止了驾驶员钟某的行为。而此时,现场已经被倾倒了约三十立方米建筑垃圾。
钟某既不是农家乐的老板,又没有合法排放建筑垃圾的手续,他为何会将建筑垃圾倾倒于此呢?据调查,钟某将建筑垃圾倾倒在了农家乐院内完全是为了泄私愤。直到被执法人员查处时,已倾倒了共四车建筑垃圾。
依
法
严
惩
本案中钟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垃圾”之规定。因此受到了责令限期清除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城城来科普: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学起来!
一、合法排放建筑垃圾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之日二十日前,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进行评估,并编制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后,持相关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但是还是有例外,《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否所有建筑垃圾排放都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比如普通居民家中装修产生的垃圾?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个人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并按照下列规定委托他人统一处置:
(一)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处置;
(二)未实行委托管理,但已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化服务的建筑区划,委托该建筑区划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处置;
(三)未实行委托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化服务的建筑区划,委托所在地的社区服务机构处置。
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由被委托人组织清运,处置费用由业主或者使用人承担。
三、建筑垃圾运输有无特殊规定?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对于零星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人可以委托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运输。但是,承运人应当实行袋装化运输或者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撒漏或者随意丢弃。
四、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哪些地方?
“倾倒”,在《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规定中,指“消纳”。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向消纳场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一)规划、环保、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三)场地四周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实体围栏;
(四)配备防尘、防污水外溢和渗漏、消杀等设施;
(五)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冲洗设施;
(六)配置专人管理;
(七)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五、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出现扬尘、污染路面的情况,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城城提醒:
如果您发现任何城市管理问题,不要忍,也不要等!请拨打“12345”市长热线,或在微博上@成都城市管理 并附上照片,一经举报,立马调查处置!让我们一起维护城市环境!
(编辑:抱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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