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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简析|关于规范指定执行等案件立结案统计和考核的通知

王赫 赫法通言 2022-03-30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涉及执行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部分内容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立结案意见》)的规定,不可不察。

本期推送《通知》全文,并做简要分析。特别感谢薛圣海法官的指点。

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明传(2018)35号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解决一案多立带来的数据失真问题,确保一个执行依据原则上只能立一个首次执行案件的工作要求落地,让相关数据真实反映执行工作情况,现就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等的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简析:引言部分上来就点明了《通知》的出台目的是为了“解决一案多立带来的数据失真问题”。通俗点说,就是要挤掉司法统计中的“水分”。那么哪些算水分,标准是什么呢?就是“一个执行依据原则只立一个首次执行案件”。换言之,一个依据对应一个“执”字案件。


01

关于委托执行

需要委托异地法院执行的,原则上要通过事项委托方式办理,不提倡将全案委托执行,确需全案委托执行的,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辖法院全案委托执行和受托执行工作的管理。

简析:根据委托执行司法解释,执行辖区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以委托执行为原则,异地执行为例外。但从实践情况看,全案委托容易导致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效果并不好。相比之下,事项委托的运行则更加顺畅。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在网上办理事项委托,取得了非常良好的实践效果。

在此基础上,《通知》明确要求“委托异地法院执行,原则上通过事项委托办理,不提倡全案委托执行”就很容易理解了。


02

关于恢复执行案件的统计

执行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条件,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又恢复执行的,立“执恢”字案号恢复执行案件统计作为内部管理项,不再纳入司法统计。

简析:本条规定不仅明确了恢复执行案件的统计,还明确了一个过去比较模糊的问题。

根据2015《立结案意见》第6条,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后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恢复执行案件立案。但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根据第520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这两条中的“再次申请执行”,是否改变了《立结案意见》,是否意味着应当重新立“执”字案号,存在一定争议。

《通知》明确延续了《立结案意见》的规则,明确规定终本或终结执行后,如果具备恢复条件的,应当立“执恢”字案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不纳入司法统计的做法,与过去存在一定差别。这里的“不纳入司法统计”是指人民法院在统计执行案件数时(通常这项工作由研究室完成),恢复执行案件不算入案件数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恢复执行案件没人管,因为其仍作为执行局的“内部管理项”,通过执行考核系统中有关恢复执行的指标进行统计考核。


03

关于指定、提级、委托执行的统计

首次执行案件因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结案的,以“销案”方式结案,不纳入司法统计;接受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而立执行案件的,立“执”字案号,作为首次执行案件纳入司法统计,其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前案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结案的,其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和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不予计算。

《通知》的本条内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立结案意见》的结案方式。根据《立结案意见》第17条,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以及委托执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而根据本条,指定、提级、委托执行案件,将以“销案”方式结案,且不纳入司法统计。

这一规则的出台,首先是贯彻“一个依据一个案”原则。如果原案件不销案,而是裁定终结执行,就会出现两个执行案件。此外,或许也和去年巡查过程中,发现个别中院将全部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反而可以获得更“好看”的数据有关。根据《通知》确立的新规则,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法院的案件以销案方式结案,不纳入司法统计;受指定执行法院,则立“执”字作为首次执行案件。

举例来说,甲申请A法院执行100万,A法院在执行30万后,指定B法院执行的。此时,B法院应当根据指定执行裁定,立“执”字案,该案为首次执行案件,纳入司法统计,其申请执行标的为70万元而非100万。A法院的案件则应作销案处理,该案件不纳入司法统计,原来执行到位的30万元在计算到位金额时也不予计算。很明显,这一规则有助于抑制将执行案件无端指定给下级法院执行的冲动。

       各级法院自2018年6月1日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31日


一个依据一个案


事项委托网上传;

全案委托要备案;

终结终本恢复办;

执恢统计不计算;

提级指定加委托;

三类案件要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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