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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丨上市公司股票执行实操攻略

喻英辉、金洋 赫法通言 2024-07-01


编者按: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可点击→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八“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是武汉中院办理的。该院用48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了某上市公司4亿股股票,最终总成交价10.03亿元,溢价率达到24.8%。应该说,上市公司股票执行由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一直是执行中的热点问题;同时,又因为此项工作专业性强,“门槛”相对较高,不少执行同仁缺少相关经验。我们认为,武汉中院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处理如此大标的的股票,想来必定已经有了丰富经验。于是,就联系了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处的负责同志。这才知道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处不仅组建了证券基金执行团队,而且对股票执行中的很多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上市公司股票执行实操攻略》一文。该攻略内含25个实务问答,以简洁明了的方式,介绍了股票执行中最常见的问题(包括强制执行是否受《减持规定》限制等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并详细介绍了法院端的具体操作流程(甚至提供了协助机关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堪称“保姆级”操作指南(甚至明确了裁定要如何表述)。经商请,作者同意授权公号独家转发。
以下是《上市公司股票执行实操攻略》全文,再次感谢作者的无私分享和授权发布。

说明

 2022年9月武汉中院执行实施处进一步深化“分段集约 繁简分流 类案集中”的执行模式,开始尝试将证券类案件集中在快执团队办理。2023年1月,为进一步提高财产处置到位率,执行实施处将探索执行标的物类型化、流程专业化、制度规范化、模块标准化、竞价市场化财产处置“五化”建设,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并组建了证券基金执行团队。

团队组建几个月来,执行足迹遍布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办理亿元标的以上案件7件,累计处置上市公司股票5.23亿股,公募基金份额2316万份,私募基金份额3817万份,预计2023上半年可执行到位16亿余元

证券较其他的财产相比,专业性、市场性的特点尤其突出。证券司法处置要求执行人员既要熟悉证券法规,又要了解证券市场。目前证券执行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分散,实践中各个执行法院的处置方法也不甚相同。拟写这份攻略,初衷在于将证券执行中最常见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调查、冻结、变价、解封、过户环节中的立法监管要求、执行操作要点进行梳理归纳为25个实务问答,为武汉两级法院股票执行提供一份具有实践价值的“入门攻略”。 

喜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在制定股票执行司法解释,也希借此文稿展现当前执行一线股票处置实务全景图,提出执行一线的实务困惑与思考,为司法解释的出台贡献绵薄之力。

因证券基金执行团队尚处初创时期,理论与实务经验都尚需积累沉淀,这份攻略或存在一些错漏、偏颇、不规范之处,期待执行同仁阅读指正,不吝赐教,多提宝贵意见,以臻完善。

目录

(一)证券执行有哪些规范、指引性文件? 

(二)执行中常见的证券类型?

(三)执行中常见的上市公司股票种类?

(四)不得被强制执行的证券范围?

(五)法院可以采取哪些途径对股票进行调查?

(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办理及委托注意事项?

(七)法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调查的内容与重点是什么?

(八)如何对上市公司及其股票进行背景调查?

(九)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的基本程序?

(十)如何对上市公司股票操作可售性冻结?1

(十一)质押股票被冻结,股票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十二)如何对质押股票进行司法标记?

(十三)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有哪些方式?

(十四)常见的司法处置方式的区别与适用情形?

(十五)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应关注哪些监管合规与信息披露要求?

(十六)司法拍卖是否受减持规定的影响?

(十七)举例如何操作二级市场股票集中竞价方式处置?

(十八)举例如何操作大宗交易方式处置?

(十九)网络司法拍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二十)如何确定流通股的财产处置参考价及起拍价?

(二十一)上市公司股票拍卖公告中需要进行哪些特别提示?

(二十二)股票拍卖日前如何修改起拍价?

(二十三)股票变更过户是否需要解封、解质押?

(二十四)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拍卖的税费负担原则与应缴税费有哪些?

(二十五)执行法院可以从哪些因素着手促进司法拍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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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行有哪些规范、指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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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常见的证券类型?

作为执行对象的证券,广义上指一切具有财产权益的凭证。《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分别在第二条列举了常见的证券表现形式: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公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中最常见的证券类型是股票,股票执行中最常见的是A股流通股,故本攻略主要是针对A股流通股的执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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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常见的上市公司股票种类?

 1、按照交易场所分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主板(股票代码600开头)、科创板(300开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主板(000开头)、创业板(002开头);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新三板(中小微企业股权转让)。这一分类直接影响股票的登记结算及冻结过户地点

2、按照流通性质分: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一分类对执行处置方式的选择有直接影响。

3、按照业绩状况分:*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理;蓝筹股—业绩稳定盈利持续的大公司股票;白马股—业绩稳定有高成长性的股票;垃圾股—股价走低经营较差的股票。这一分类直接影响执行中变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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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被强制执行的证券范围?

  1、《四部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知》第四、五、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下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及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条: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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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采取哪些途径对股票进行调查?

1、线上查询: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目前支持对自然人、境内一般法人机构和境内非法人机构所持的不超过总股本5%数量的无瑕疵、无限售流通A股的查询。实践中,线上查询经常反馈不全,且无法查询股票质押和冻结情况。

 2、线下查询:执行法官持查询文书或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到上市公司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或股票交易地点所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

3、申请执行人提供:多见于申请执行人本身即是证券公司,或是股票质权人的情形;

4、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持股情况,并向法院提交近期在沪市、深市、北京交易所查询的持有、变动及冻结清单(被执行人主动配合的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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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办理及委托注意事项?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恒奥中心A座,不负责办理具体查询冻结业务,无对外司法窗口,需提前预约办理电话010-50938911/50938924,负责公募基金的质押登记、公募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封,双人双证,工作时间为交易日9:00—11:30,13:30—15:0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主要负责沪市股票司法协助业务,有2个司法窗口,工作时间8:30—11:30,13:30—15:00,可接受双人单证(执行公务证)办理,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有直连系统,可通过执行系统委托浦东法院办理。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2012号深交所2层西大厅,负责深市及H股司法协助业务,有1个司法窗口,双人双证,工作时间8:30—11:30,13:30—15:00,与深圳福田区法院有直连系统,可通过执行系统委托福田法院办理;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23层,负责新三板司法协助业务,有1个司法窗口,双人双证,工作时间8:30—11:30,13:30—15:00,与北京西城区法院有直连系统,可通过执行系统委托西城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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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上市公司股票调查的内容与重点是什么?

1、应视案件情况,围绕被执行人持有、冻结、质押情况、执行法院是否具备相应处置权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变动情况进行调查。

2、协助单位可就股票的开户、持有、变更、质押、冻结情况向法院提供查询,并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信息单中载有详细的股票性质、股票数量、托管券商、冻结信息、司法标记、轮候法院情况。股票质押情况体现在冻结信息单中,如股票已出质,需关注出质份额、质权人、场内质押还是场外质押;

3、实践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可提供异地查询但不提供异地冻结、扣划。如深市股票可在上海、北京进行查询,但不能进行冻结或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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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上市公司及其股票进行背景调查?

1、上市公司在执行案件中虽是案外人,但司法处置行为会对上市公司股价、经营产生影响,尤其大额股票处置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的变更。故在处置前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及其股票进行调查了解。

2、通常可通过东方财富网、巨潮网、同花顺、Wind等常见网站,输入股票代码,了解公司主营业务、股东、股票所在版块等基本情况,查看近期股价走势、历史高位与低位、换手率、查看上市公司近半年或年度财务报告、发布的公告,必要时就待处置股票的情况询问上市公司证券部门,务必在处置中充分关注到股票的交易情况,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以便作出更完善的执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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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的基本程序?

  1、线上冻结:目前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支持办理不超过总股本5%数量的无限售流通A股的初始冻结/解冻/续冻(仅限经系统查询后反馈的股票信息),不支持司法冻结质押股票及轮候冻结。2、线下冻结:根据《四部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知》,既可以在被执行人所持证券的开户/托管券商营业部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上市公司股票未在证券公司托管,或者系证券公司自营,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冻结。股票冻结效力,如不同执法机关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3、实践中,股票冻结文书一般包括《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法人员工作证及其复印件,具体文书需按照《北京/上海/深圳协助执法指南》附件要求,冻结文书应区分冻结与轮候冻结,轮候冻结的生效时间为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股票冻结期限最长为3年;根据执行惯例及参考《深圳中院股票执行指引》第7条,股票冻结应及于股票股息、红利等孳息,但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新增的股票,应当另行依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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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上市公司股票操作可售性冻结?

可售性冻结是指在股票冻结期间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卖出股票的冻结方式。

1、相关规定:根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保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后,被执行人申请将冻结措施(限制卖出)变更为可售性冻结(不限制卖出),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金额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被执行人通过二级市场卖出的,法院应当要求其在10个交易日内变卖完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2、具体操作:由首封法院向证券公司送达协执,证券公司冻结资金账户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分公司申请更改冻结状态,被执行人操作卖出后,价款进入已冻结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将价款划付至法院案款专户。

3、实践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均在《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规定可售性冻结应由托管证券公司办理,分公司不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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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票被冻结,股票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根据《四部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知》及实务操作来说:

1、自行变价股票(多见于场内质押,质押权人可通过违约处置自行变价股票),质押权人在证明其质权人身份,并举证质押债权条件已成就后,向首封法院申请变更可售性冻结,自行处置后变价款进入资金账户,再向首封法院要求在质押债权金额内发还;2、协议转让股票:质押权人向首封法院申请,首封法院审查质押债权条件已成就,且不损害当事人、国家级社会公共利益且能控制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质押权人在债权金额内协议转让股票; 3、强制变价:当质押权人是申请执行人时,也可以就质押股票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司法拍卖等方式变价受偿。如执行法院不是首封法院,应当由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基于优先权商请移送质押股票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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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质押股票进行司法标记?

 1、相关规范:在《规范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的工作意见资金通知》之前,对质押股票进行冻结称做“司法再冻结”。《四部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知》创新了“司法标记”这一新型冻结方式,即不再对质押股票进行冻结,而是对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进行司法标记。司法标记不影响质押权人处置股票,质押权人仍可就股票变价进行受偿。被司法标记的任意一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司法标记即调整为“初始冻结”。与之前的“司法再冻结”对比,司法标记作为新型冻结方式,解决了质押权人作为优先权人处置股票的问题,也保障首封权人可就解除质押的股票及时受偿。

  2、实务操作: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状态分为正式冻结(也即初始冻结或首次冻结)、司法标记和轮候冻结。司法标记的实务操作与普通股票冻结一致,执行法院向证券登记结算部门或证券公司发出协助冻结要求,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司法标记”。有司法标记的股票即质押股票上存在需首封权人利益,之后有其他机关要求冻结,则系轮候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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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有哪些方式?

目前没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下如何进行股票司法处置进行明确规定。结合执行实务及上海、深圳等地方法院实务规范,上市公司股票目前有以下司法处置方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前三种

1、集中竞价强制卖出;

2、大宗交易方式强制卖出;

3、网络司法拍卖;

4、被执行人自行卖出;

5、协议转让/以股抵债: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按照不低于过户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将冻结的无限售流通股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直接划转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用于抵债。

6、非交易过户方式强制卖出:与方法5的非交易过户方式相同,区别是将股票变卖并划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购买股票清偿债权。

7、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此为上海金融法院创新的大宗股票处置模式,也是上海金融法院独有的处置方式。与大宗交易处置的最大区别在于可以将大宗股票拆分,再利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进行询价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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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司法处置方式的区别与适用情形?

证券市场瞬息万变,证券司法处置要快、要准、要稳。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方式的选择、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股票处置的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是股票处置的三个核心问题。在不同情形下如何采取何种处置方式,上海、深圳两地地方实务指引中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方案的制定,考验执行法官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执行智慧。

处置方案即要思虑周全,又要快速出击;既要妥善维护当事人、上市公司各方利益,又要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防范市场风险,避免引起股票价格大幅波动。因此,执行法院需要在把握不同处置方式适用情形、优势与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当事人因素、上市公司因素,结合股票的市场化特点选择恰当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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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应关注哪些监管合规与信息披露要求?

监管合规主要涉及法律法规、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作出的关于股东减持、股票限售、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减持新规》、《上交所减持细则》、《深交所减持细则》:

1、监管触发条件:如被执行人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持有IPO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特定股东)则触发监管要求。

 2、减持要求:

(1)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持有的限售股,在解除限售条件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需满足自解除限售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对买受人来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受让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没有持有期限限制。

(2)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1)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上市公司计划减持前需提前15个交易日向沪深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期间进展应及时公布,减持完毕需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2)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并未要求事先备案告知。但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过已发行5%的,应报告证监会、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并暂停交易。

4、执行法院的监管协助义务:参照《上海金融法院股票处置规定》第39条,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大宗交易司法、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股票,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在股票过户后三日将处置信息告知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及证券监管机构,由其进行金融监管的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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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是否受减持规定的影响?

《减持新规》明确: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转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但执行实务中,通过二级市场指令证券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强制卖出的,遵守《减持新规》。

大量股票司法拍卖案件及执行异议案件审理结果显示,司法拍卖不受《减持新规》限制。执行法院普遍认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或深交所、上交所的行业规定,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法院拍卖涉案股票,不属于减持情形。如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执异84号、(2021)沪74执异170号、深圳福田法院(2018)粤0304执异1号、北京高院(2022)京执复72号、深圳中院(2019)粤03执复424号、成都中院(2021)川01执异2928号均以司法拍卖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由,驳回申请人关于拍卖违反《减持新规》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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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如何操作二级市场股票集中竞价方式处置?

1、相关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做了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2、实务操作:

(1)一般需要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双人工作证复印件、部分营业部还要求提供执行依据。

(2)关于集中竞价强制卖出的裁定表述:在X个交易日内以市场价强制卖出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号:)持有的XXX共计XXX股股票(证券代码:,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并将所得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扣划至本院案款专户。

3、实践中,根据上海、深圳《协助执法指南》,执行法院依据证券数量决定卖出期限,一般为10—30日或由双方当事人议定。小额股票如几百几千股,价值在几万元内的,从执行效率角度考虑无需限定30日内期限卖出,证券公司可实现当日扣划清算。如案涉股票已冻结,需在裁定及协执中将股票账户变更为可售性冻结或解除冻结,并在执行期间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并对被执行人增加禁止买入、禁止资金划出、禁止银行资金支取、禁止转托管的限制,在执行结束后解除上述限制措施。如被执行人资金账户有余额,可在扣划变价款时要求在债权范围内一并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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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如何操作大宗交易方式处置?

目前暂无相关规范对以大宗交易司法处置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大宗交易司法处置:

1、一般需要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双人工作证复印件、部分营业部还要求提供执行依据。

2、关于大宗交易强制卖出的裁定表述:“在本案债权金额及执行费X元范围内,以大宗交易方式以不高于XX价格强制卖出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号:)持有的XXX共计XXX股股票(证券代码: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并冻结被执行人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号:),并将上述股票卖出所得价款划付至本院指定账户”

3、大宗交易不是绝对的对股价没有影响。因大宗交易是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与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成交是独立分开的,不会直接影响股票当日开盘价,也不计入当日行情或纳入指数计算,仅成交量收盘后计入当天证券成交总量。但也不等于说大宗交易对股价没有影响。通常,溢价成交(成交价高于股票现价)就会吸引时市场投资者跟风,溢价率越高积极信号越强。折价成交折扣率越高负面信号越强,投资者就会可能不看好股票,下跌的概率就大。但溢价或折价也不是利空与利好的决定因素,还要结合股价走势和市场对大宗交易的目的来判断。

4、实践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股是大宗交易的门槛线。大宗交易的价格确定有多种方式,上交所大宗交易申报价格由限价委托、协商价格委托、固定价格委托,需要具体是采取买家议价的方式,达成一致后在大宗交易系统申报一对一成交的方式,还是采取竞价的方式,发布卖出意向后由买家报价,价高者得。如拟通过大宗交易变价的股票已冻结,需变更可售冻结或解除冻结,同时在执行期间冻结资金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的交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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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拍卖标的调查;

2、拍卖合议:根据《网拍规定》第27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应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3、送达拍卖通知:根据《网拍规定》第16条,执行法院应于公告发布三日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向上市公司送达拍卖通知;经咨询,证交所表示无需向其送达拍卖通知。

4、发布拍卖公告:根据《网拍规定》第16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在拍卖日前三十日前公告。

5、拍卖后合议:一拍成交并在限期内缴纳尾款的,合议庭对拍卖结果进行合议,制作拍卖成交文书;一拍成交但未在限期内缴纳尾款构成悔拍的,合议庭对是否构成悔拍合议并合议重新挂拍问题;一拍流拍的,对二拍的起拍价、增加幅度、保证金、拍卖日期等进行合议,准备二拍。

6、核税过户:证券登记结算部门收到拍卖裁定、协执后对双方应负担的印花税、过户费进行核定,法院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及被执行人按照缴费通知,现场缴纳或转账汇款。税费缴清后,由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办理股票过户。

7、退税:买受人垫付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税款的,限期向法院提供税费发票,法院办理退税。

8、案款发还:在扣除执行费、司法拍卖辅助费用、买受人退税后将剩余金额发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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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流通股的财产处置参考价及起拍价?

1、相关规范:《拍卖、变卖规定》第4条: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网拍规定》第10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拍卖、变卖规定》第5条: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2、地方实务指引:

《深圳中院股票执行指引》第18、19条规定,无限售流通股以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一拍不得低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70%,二拍降价幅度不超过一拍起拍价的20%。

《上海金融法院股票处置规定》第29条规定,无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90%。

3、执行实务举例:实践中,即便是同一标的物,因处置情形不同、执行方案不同,执行法院的操作也有较大不同。

(表1:各执行法院确定起拍价定价方式一览表)

  总的来说,在第一次拍卖中,执行法院以拍卖日前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70%—100%确定处置价的居多,也有少数法院按照挂网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70%—100%确定处置价,另有按照前一日收盘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笔者认为,因挂拍日和拍卖日之间还有30日的公告期,选择拍卖日前交易日均价更能公允地体现股票拍卖时的市场价值,至于在法律规定的不得低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70%内如何确定起拍价,需要以促进最大限度促进财产变价为目的,结合股票具体情况来分析。

(表2:各执行法院股票二拍定价情况参考表)

 各执行法院二拍一般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具体情况见上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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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拍卖公告中需要进行哪些特别提示?

1、起拍价:如以拍卖日前收盘价为基准确定起拍价,则需在公告中提醒竞买人公告中的价格为展示价格,并非实际起拍价,将于开拍日前对标的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等进行数据调整,以免造成竞买人对起拍价的错误判断。

 2、竞买人资格:

(1)竞买人需要了解该股票的限购、过户、变更、后续减持的相关政策,禁止持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主体不得参与竞买;

(2)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拟拍卖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30%仍参与竞买的,需要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在此期间法院中止拍卖程序。

(3)需在公告中明确,是否接受委托竞买、联合竞买。如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竞买,但需将股票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上海金融法院有此支持委托竞买的案例。

3、市场风险:公告期间及竞买成功后,因不可预见的市场因素、政策因素导致的股票价格涨跌、证券退市警告等交易风险由竞买人负担(实践案例中有刚缴纳完股票尾款,上市公司即发布经营亏损或有退市风险的案例,在股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需在公告中明确提示这一买受风险)

4、税费负担问题(详见问题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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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拍卖日前如何修改起拍价?

以拍卖日前收盘价为基准确定起拍价的情形下,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日前一日15:00股市收盘价确定后,准确计算出拍卖日的起拍价、增价幅度和保证金比例,并在拍卖日前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向最高院发出修改股票拍卖价格的申请函,并向相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修改后的起拍价、增加幅度和保证金比例,确保在开拍前准确修改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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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变更过户是否需要解封、解质押?

确认拍卖成交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在过户裁定中应一并强制解除股票上的权利负担。实务操作中应注意:

1、过户裁定表述需明确解除质押与查封。

举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XX公司X股股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的冻结及相应质押;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XX公司X股股票过户至买受人X名下(身份证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券账户);

2、协助执行通知书需参照扣划文书格式要求。

因上海、北京、深圳市场均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明确的指引和文书格式要求,协助执行通知书需参照股票扣划要求。因股票系种类物,如所扣划证券已办理质押登记,应在协执中标注质押登记编号与原冻结文书号,每股折价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沪市要求),并提供买受人身份信息及证券账户号。

3、执行中,办理过户前应提前了解股票的质押登记地点及冻结地点。办理股票查询和冻结可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部门或者证券公司办理,但实践中股票解押和解冻基本遵循“质押地解押,冻结地解冻”的原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司法协助窗口操作要求为例:上市公司股票场内质押的,应由相应证券公司解除质押;场外质押的,在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解除质押。证券公司冻结的,在证券公司办理解冻及过户,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办理冻结的,在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办理解冻及过户。如股票在证券公司办理质押登记,但在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办理冻结的,可由证券公司解除质押后由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办理解押及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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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拍卖的税费负担原则与应缴税费有哪些?

缴纳税费是过户的前提条件,税费金额直接关系到竞买人的交易成本、申请人的债权实现金额及被执行人的费用负担,股票拍卖中各方均对税费问题非常关注。执行法院应在执行调查、拍卖公告、强制过户阶段厘清税费问题。

1、司法拍卖前,执行法院需在执行调查时,就股票过户是否涉及相关方补缴税费询问证券公司或证券登记结算部门,涉及竞买人补缴的,应在标的物调查情况中明确公告。

2、拍卖公告中,一是需要明确税费负担的原则,根据《网拍规定》第30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二是需要明确退税条件及流程。因实践中被执行人不配合缴税的情况下股票无法强制过户,买受人垫付税款的情形比较多,从竞买人权益保护角度公告中需对是否退税、如何退税、退税期限进行明确;三是需要提醒竞买人需对税费情况提前调查了解。

3、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缴税要求,通知被执行人及买受人及时缴税以便顺利过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布的《上海市场、深圳市场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标准》,司法拍卖强制过户的股票主要涉及证券交易印花税与交易过户费。上海及深圳市场代收A股印花税的标准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出让方(被执行人)收取。交易过户费按过户股票数量(面值)的千分之一双方收取,最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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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可以从哪些因素着手促进司法拍卖成交?

股票交易有典型的市场性,司法拍卖最终能否成交、以何价格成交,是否能够溢价成交均有不确定性。了解竞买人参拍的关切点,有利于从市场化的角度,优化执行方案,促进股票成交,提供更优质更贴近市场的司法服务。根据笔者对已结案件中股票买受人情况的调研分析,根据竞买目的,竞买人可分为套利投资者与股权投资者两类。

1、套利投资者通过低价竞买、高价卖出的方式,短线交易获取利差,成本与套利空间是他们参与竞拍考虑的主要因素。一般来说,起拍价折扣越低,对竞买人的吸引力越大;尾款缴纳时间越长,留给竞买人融资的期限就越充裕;执行法院在尾款缴纳后过户得越快,竞买人的资金占用成本就越低。因此,执行法院可以优化以下执行细节,推动小额股票溢价成交:一是征询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选择恰当的拍卖窗口期;二是避免将尾款缴纳时间过短,造成竞买人融资的紧迫局促,三是公告期间及时受理答复买受人咨询,拍卖成交后尽快办理过户及退费手续,降低买受人融资成本。

2、股权投资者的竞买目的是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相应的股东地位,长持股票获得收益,股票价值与上市公司的市场前景是他们决策的主要因素。故在大额股票司法处置的案件中,执行法院有空间尝试通过司法拍卖在清偿债权的同时,为上市公司引入优质的股权投资者,也达到促进溢价成交的目的。执行法院依法详尽披露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在公告期间多维度提高拍卖标的曝光度,吸引优质股权投资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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