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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南平 | 居然当街打老婆……

微南平 2021-05-26

每日0点发布 第2516期  ✆ 15305991000 19805990086

女子遭家暴!

延平法院作出首份“保护令”


近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送达水南派出所、水南街道世华社区,要求二单位协助执行。
申请人何女士与被申请人林某系夫妻关系。今年6月,何女士以多次遭受林某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悉,二人系重组家庭,林某酒后易冲动,曾在街面上当众对妻子何女士实施掐脖子等暴力行为,群众见状及时报警,直至警察到场,林某才停止施暴行为。林某的暴力行为导致何女士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整天生活在惊恐的阴影之中。

延平区人民法院接到何女士申请后,经调查核实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林某对何女士实施暴力、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等行为,有效期3个月


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水南派出所和水南街道世华社区送达裁定书,请二单位协助执行。


目前

该案在家事法官的沟通协调下

林某也已经认识到

自己暴力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二人已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何女士亦向延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一道防护墙,可以有效地震慑施暴者、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面临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不在少数,但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或其他因素影响,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受害者却非常少,一味的忍让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当事人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向家庭暴力说“不”!


小课堂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专门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章节,全文如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来源:延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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