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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提醒】今天起,千万别在朋友圈发这些了! 最高罚十万

2016-09-01 居家中卫

来源:中国经济网(ID:ourcecn)、央视财经(ID:cctvyscj)


  你的朋友圈是否已经被各种微商广告搞得“乌烟瘴气”?你是否还在迫于面子转发广告?你的电子邮件是否被广告充斥?从今天(9月1日)起,你的这些烦恼将解决了!



今天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



  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办法》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生了点病,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有市民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一个讲述丝绸之路的历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过在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某快递公司的广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


  如今,粉丝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在粉丝经济中,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比如说,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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