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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重磅】中卫市17个部门149项惠民政策,关乎所有中卫人!附实施细则!果断收藏!(连载一:1项—44项)

2017-09-14 居家中卫

目    录

 

一、农牧部门

1、重点扶持产业化项目

2、设施农业效益倍增计划

3、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覆膜保墒补助

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5、农机购置补贴

6、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

7、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

8、大中型沼气项目建设工程

9、退牧还草工程

10、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

11、农作物良种补贴

 

二、林业部门

12、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13、林业特色优势产业扶持政策

 

三、水利部门

14、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水利帮扶

15、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四、扶贫部门

16、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17、“扶贫到户、责任到人”双到扶贫

18、“5.30”养殖计划

19、劳务移民

20、中南部生态移民安置政策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1、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计划

2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23、全区创业、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

24、人才助农计划区外培训和研修

25、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26、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27、创业培训补贴

28、调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29、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

30、困难企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32、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3、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34、将部分心血管介入治疗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5、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36、无职工医保离休干部遗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7、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38、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大病就医结算管理

39、非宁夏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我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40、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41、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42、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43、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44、乡镇卫生院医生补贴实施意见

 

六、民政部门

45、孤儿养育津贴制度

4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7、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48、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49、城乡居民家庭临时救助

50、农村五保供养

51、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52、中卫市特重大医疗救助

53、民政救灾资金办理

54、农村60周岁以上退伍士兵老年生活救助

55、城乡义务兵优待金申领

56、财政支持慈善园发展二十一条件政策

57、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

58、海原县厚德慈善产业园区招善引资16条优惠政策

 

七、残    联

59、重度残疾人津贴

60、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救助项目

61、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62、扶残助学项目:《宁夏扶残助学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3、“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

6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

 

八、卫生部门

65、妇幼卫生“七免一救助”项目

66、全区农村基层远程会诊系统建设

67、药品招标“三统一”

68、艾滋病关怀救治

69、万名儿童口腔保健计划

 

九、教育部门

70、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71、宁夏农村中小学体育运动场改造项目

72、宁夏农村中小学供暖设施改造项目

73、自治区幼儿园建设项目

7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7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76、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7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

78、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

 

十、科技部门

79、生态移民科技支撑工程

80、科技扶贫指导员帮扶贫困村工程

81、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

82、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十一、文体广电部门

83、落实2014年文化民生计划(全区)

84、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85、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土地保障优惠

86、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投融资优惠

87、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价格优惠

88、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89、文化发展投入保障等中的有关惠民政策

90、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中的有关惠民政策

 

十二、计生部门

9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9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93、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9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95、少生快富扶贫工程

96、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97、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

9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99、中卫市“少生快富”1:1配套奖励

100、中卫市计生养老补贴

101、中卫市计生缴费补贴

 

十三、工信部门

102、《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法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10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行调控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04、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105、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工程

 

十五、规划部门

106、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十六、地税部门

107、增值税、营业税纳税起征点优惠

108、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优惠

109、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高的优惠

110、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的税收优惠

111、下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优惠

112、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优惠

113、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老龄服务机构税收支持

114、延长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服务涉税优惠

115、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16、减免中小企业证照、发票工本费

117、房地产业税收优惠

118、文化旅游产业税收优惠

119、文化产业税收优惠

120、招善引资税收优惠

121、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

122、汽车产业税收优惠

123、现代物流业税收优惠

124、非公经济税收优惠

 

十七、国税部门

 

125、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批发

126、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127、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28、城市公交汽电车税收优惠

129、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130、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131、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

132、回国服务留学人员购买汽车车购税税收优惠

133、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34、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135、企业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税收优惠

136、允许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13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税收优惠

13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3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40、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41、支出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142、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

14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44、现代服务业企业税收优惠

145、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的企业税收优惠

14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147、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企业税收优惠

148、金融业税收优惠

     149、宁夏慈善园区的企业税收优惠


一、农牧部门

 

1、重点扶持产业化项目

(1)稻麦原良种扩繁补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补助标准:全区稻麦原种扩繁2000吨,按照区内原种销售量,每公斤补助1元;全区稻麦良种扩繁18500吨,每吨补助100元。

申报条件:稻麦原种扩繁。①实施主体以取得自治区原种生产许可证,具备原种生产条件的区内科研单位、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为主;②拥有已通过自治区审定、有品种权的稻麦品种,2012年度秋季—2013年度春季稻麦原种销售量达到5万公斤以上。稻麦良种扩繁。①实施主体以取得县级以上良种生产许可证,具有稻麦良种生产条件的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为主;②良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③2012年度秋季—2013年度春季稻麦良种销售量达到300吨以上。

(2)标准化稻蟹(鱼)种养基地补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补助标准:引黄灌区建设标准化稻蟹(鱼)种养基地6万亩,每亩蟹苗补助100元。

申报条件:①实施主体以稻米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为主;②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环沟、围栏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标准,灌溉水有保障;③蟹种培育、田间管理、成蟹育肥等河蟹养殖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稻蟹生态种养技术方案》执行;④水稻、河蟹选用自治区主推的优良品种,“稻田蟹”、“蟹田稻”订单收购。

(3)工厂化集中育苗补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补助标准:全区推广销售瓜菜主推品种种苗1.6亿株,每推广销售1万株补助500元,主要用于配套育苗床架、喷灌等设施。

申报条件:①实施主体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育苗大户为主;②育苗基地集中连片,年育苗能力500万株以上,主推品种推广面积2000亩以上(即同一品种种苗销售量200万株以上),90%以上供应当地农户;③有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开展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的能力;④种苗生产、销售档案记录齐全。

(4)高标准外销蔬菜基地补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补助标准:全区新建高标准外销蔬菜基地3万亩,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主要用于配套杀虫灯等设施设备、品牌创建保护等。

申报条件:①实施主体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主;②新建高标准外销蔬菜基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喷灌、滴灌等节水设施配套齐全;③实行统一品种、统一购药、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标识、统一销售,产品质量达到国家食品安全要求;④基地用工,土地流转地农民占50%以上。


2、设施农业效益倍增计划

(1)2013年的种粮补贴标准:2013年自治区农资综合直补按照种粮农民承包耕种的耕地面积,分水地、旱地两个标准补贴,水地每亩补贴80元,旱地每亩补贴28元;粮食直补按照种粮农民承包耕种的耕地面积,每亩补贴15元。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兑付给农民。

(2)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产业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自治区确定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促进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自治区级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各项资金。

①粮食产业(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支持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配套、改造,农机购置、农业技术推广及仓储体系建设等;

②瓜菜农业(包括设施瓜菜、水果产业):支持推进集中连片,规模化经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重点支持日光温室、节水灌溉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配套、改造及营销冷链体系建设。

③枸杞产业:支持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按照优质、生态、高效、安全的要求,有效提升枸杞产品品质;重点支持标准化种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营销体系建设;

④畜牧产业(包括肉牛、肉羊及奶牛养殖):支持推进标准化养殖小区规模化经营;重点支持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营销、冷链体系建设;

⑤适水产业:支持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改造及优良种苗引进。

    (3)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项目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项目由县财政、农牧、林业、供销合作社五部门联合审核上报,并附合作社申报资料。

申报扶持合作组织必须是经县以上工商(含民政部门先前登记)注册满三年以上,社员达到50人以上(以工商注册花名册为准)其中农牧社员占到85%以上。

(4)秋膜覆盖保墒的补助标准:覆膜保墒是提高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抗旱减灾的有效措施。每年计划推广100万亩。全覆膜每亩补贴60元,半覆膜每亩补贴45元。

(5)产地预冷库补助:2009年,财政厅制定政策,对企业、合作社及农民在农产品产地或设施园区建设的符合技术规范的预冷库,依据库容标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规模在500㎡-800㎡的,每座一次性补助30万元;建设规模在800㎡-1000㎡的,每座一次性补助50万元;建设规模在1000㎡-1200㎡的,每座一次性补助60万元;建设规模在1200㎡以上的,每座一次性补助70万元。

(6)马铃薯种薯储藏补助:2010年,财政厅将马铃薯三级繁育体系建设纳入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范围,制定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建设马铃薯储藏窖,建设10吨、60吨、1000吨、2000吨四种窖型,种薯窖建设实行先建后补,10吨、60吨、1000吨、2000吨种薯窖现代农业资金分别补助500元、5000元、10万元、15万元。

(7)扶持水稻工厂化育秧产业:2010年,为促进优质粮食产业发展,大力扶持推广水稻工厂化育秧技术,财政厅制定育秧大棚扶持政策,政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育秧大户建设育秧大棚,开展水稻工厂化、商品化集中育秧,为农民提供代育代插服务。

(8)农业救灾资金和补助对象: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厅将根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安排资金,统筹用于灾后救助、防汛、抗旱、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治等。

(9)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010年,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从13个特色优势产业中每年确定3个产业,集中资金扶持。通过对3个产业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上年主要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行业内排名前五名的企业。在资金投放方式上,与农投公司合作,采取将财政补助资金“先担保、再考核、后奖补”的方式。2013年确定马铃薯产业、奶产业、清真牛羊肉产业为扶持产业。

(10)发展县域特色优势产业

特色优势产业项目是针对自治区确定的13个优势特色产业之外的一项特殊的扶持政策。各县区根据不同的产业,编制3-5年发展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支持扩大县域特色优势产业规模,提高群众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性。重点对种子、种苗等给予补助,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给予补助。按照“责任到县、切块下达、绩效评价、结果向导”的原则,支持和推进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11)推进生态移民新村后续产业发展

生态移民村日光温室、大中拱棚、养殖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自治区生态移民补助政策执行。从2013年开始,按照“项目支持、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农业技术部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结合扶贫开发驻村指导,每个生态移民村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项目规划符合村情、符合民愿;确保村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每年每村补助100万元,重点用于技术培训、种苗、滴管设施、饲草料青贮、动物疫病防控等物化技术配套和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生产性补助和基础设施补助。

(12)马铃薯种薯推广补贴政策

    在马铃薯主产区优先选择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的200个行政村,实施整村推进,补贴资金集中使用,对贫困村、困难户,政府利用扶贫资金,统一购买种薯,无偿供济种薯。在马铃薯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的村组建立一级种薯推广合作组织,对专用薯进行标准化种植,实行供种补贴。加大一级种薯推广高产示范区建设,对建设万亩以上高产示范区,经验收合格,争取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给予补贴。对整乡推进高产示范区争取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给与补贴。

(13)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发展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对新办一个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补助开办费2000元,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对新建服务性、带动面大的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开办费5000元。自治区每年按照新增数量30%的比例对新建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2万-3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每年选择10个-15个运行一年以上且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给予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每年选择10个-15个发展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对会员(社员)提供服务优良、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农村专业流通合作组织给予10万-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每年选择3个-5个为农服务成效明显的跨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各市、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以奖代补。

(14)农业保险的险种及范围

    一是种植业。险种:温棚(包括日光温棚和大中型日光移动温棚)、小麦、水稻、玉米、葵花、马铃薯良种、压砂西瓜、脱水蔬菜、番茄险种为全区各市县(区)及农垦局国有农场;压砂西瓜险种为中卫市各县(区)。

(15)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

    种植业、林果业保险风险责任实行当年保费3倍封顶的赔付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责任,即当年种植业、林果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当年种植业、林果业保险保费*3。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1倍—2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种植业、林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2倍—3倍以内的,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3、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覆膜保墒补助

补贴范围:沙坡头区中部干旱带兴仁镇、香山乡所有农户,凡实行全膜覆盖或半膜覆盖的均纳入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覆膜保墒补助补贴范围。

补贴方式:采取自治区定点采购地膜。自治区定点采购的地膜,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地膜补贴资金拨付地膜生产企业。各县区自行采购的地膜,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各县区。

补贴标准:全膜覆盖每亩补贴60元,半膜覆盖每亩补贴45元。


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补助范围:中卫市沙坡头区2003年承包草原的农户(包括2008年区化调整后化拨到沙坡头区的原海源县兴仁镇、蒿川乡的草原承包户)。

补助标准:年补助标准为6元/亩。

补助办法:①已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按实有承包面积每亩补助6元。承包面积以承包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承包使用证〉和〈草原承包使用合同〉为依据。②属国有农牧场等单位集体承包且无法承包到户的草原,以集体承包形式,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由国有农牧场编制实施方案,报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后实施,统筹用于草原保护与建设。③对部队使用的草原及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承包到户、到联户的草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再强求承包到户。中央财政禁牧补贴资金由自治区统筹,集中用于草原保护建设用后续产业发展。④为充分体现国家补奖政策的公平性、每户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亩。超过3000亩的补助节余资金要补给(市、区)草原面积小的农户。无承包草原的农户不享受补助奖励政策。

补助奖励兑现程序:①以行政村为单元,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禁牧补助农户的草原面积,经张榜公示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②乡镇人民政府对知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公示后上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③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同时录入国家农业部补奖机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④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对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审核确认后,由县(市、区)财政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兑会给农牧户。对国有农牧场等单位集体承包的草原,补助资金兑会到国有农牧场等单位。

对部队使用草原的补助资金及其他无法承包草原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统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及后续产业务发展,具体由自治奁农牧厅编制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审后,下达实施。


5、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范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2个小类103个品目机具。重点是马铃薯生产机械、牧草收获及包膜机械、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枸杞植保机械等。手扶拖拉机、稻麦脱粒机、小型铡草机仅限南部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不受区域限制。

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财政部门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账户。

补贴标准:①执行农业部统一确定的通用类和68类非通用农机产品补贴标准;其他非通用类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区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同时参考周边省份补贴额,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与相邻省份差距过大。②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③自治区确定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④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牧草打圆捆、包膜机械以及枸杞植保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⑤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将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能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上限。


6、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

补贴范围: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果蔬烘干设施。主要补贴对象为新建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果蔬烘干设施。

补贴对象:工程实施区域的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当年享受奖补的设施建设每个农户不超过2座,每个专业合作社不超过5座。

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市、县农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总体技术方案验收合格,报经自治区农牧财政部门抽检验收认可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兑现奖补资金。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标准不超过设施平均建设造价的30%。市、县级地方政府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累加补贴。2012年各类设施的奖补标准为:

10吨、20吨和60吨储藏窖,奖补资金分别不超过0.6万元、1万元和2.1万元。

20吨和50吨通风库,分别不超过0.9万元和1.7万元。

10吨、20吨、50吨简易冷藏库。分别不超过0.9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

10吨、20吨、50吨和100吨组装式冷藏库,分别不超过1.2万元、1.8万元、5.4万元和10.5万元。

处理能力1吨/天的普通烘房,不超过1.6万元。

处理能力1吨/天和2吨/天的热风烘房,分别不超过1.7万元和2万元。

处理能力5吨/天和10吨/天的多功能烘干窑,分别不超过4万元和7.4万元。


7、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

补贴范围:①新建、改(扩)建养殖场(小区)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以外;持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闭管理;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②项目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有资金自筹能力,养殖档案和管理制度规范、齐全。③优先支持以饲养繁殖母畜为主的养殖场(小区);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养殖场(小区)、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或与企业已建立紧密产销关系的养殖场(小区)。④不再安排2007年以来已经享受过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畜禽良种工程项目和秸秆养畜项目补助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补贴标准:

(1)奶牛按照养殖场(小区)年存栏规模给予不同档次的资金补助:

①年存栏300-499头,每个补助中央资金80万元;

②年存栏500-999头,每个补助中央投资130万元;

③年存栏1000头以上,每个补助中央投资170万元。

(2)生猪按照养殖场(小区)年出栏规模给予不同档次的资金补助:

①年出栏500-999头,每个补助中央投资25万元:

②年出栏1000-1999头,每个补助中央投资50万元;

③年出栏2000-2999头,每个补助中央投资70万元:

④年出栏3000头以上,每个补助中央投资80万元。

(3)肉羊按照养殖场(小区)年出栏规模给予不同档次的资金补助:

①年出栏300-499只,每个补助中央投资15万元;

②年出栏500-699只,每个补助中央投资25万元:

③年出栏700-999只,每个补助中央投资35万元;

④年出栏1000只以上,每个补助中央投资50万元。


8、大中型沼气项目建设工程

补贴范围: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可申报大型沼气工程项目,有相应的养殖规模、易收集的畜禽粪便资源及具有消纳沼渣沼液的农田;二是根据申报规模(沙坡头区一般为500m³-600m³),申报单位达到一定的养殖量: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牛年出栏500头以上、鸡存栏5万羽以上;三是建设单位积极性高,对建设大型沼气工程有迫切要求,资产、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自筹资金的能力,能自筹项目投资总额的50%以上;四是建设场地占地至少5亩,离村庄不超过1500米,涉及农户集中供气的,必须带动用户至少150户,农户要有积极性,人均收入较高,每户能自愿出资出劳折合1000元以上。

补贴方式: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实行市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实施项目企业补贴账户或市财政划入沙坡头区财政局,沙坡头区财政划拨到沙坡头区农牧局,由沙坡头区农牧局在划拨到实施项目企业。

补贴标准:大型沼气工程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发酵装置容积大小等综合确定,占总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22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不低于10%。


9、退牧还草工程

补助范围及标准:每亩中央补助20元,人工饲草地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160元。主要用于草种购置、草地整理、机械设备购置及贮草设施施建设等。舍饲棚圈按照每户80平米的标准建设,每户中央投资补助3000元。主要用于建筑材料购置等。

补助办法: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由县(市、区)农牧部门造册,直接将资金兑付给农户。


10、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

补助范围:

(1)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合作社。苜蓿为2012-2013年种植,产品达到示范基地产量和质量要求,对2012已扶持的示范片区不再重复支持。

(2)集中连片。申报单位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7年以上),优先考虑具备水源,配套电力等种植灌溉基本条件的单位。

(3)严格资质。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态良好。

①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和奶农专业合作社:成立1年以上,且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帐簿,建立了成员帐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②饲草加工生产企业: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除外),具有苜蓿生产加工经验,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优先考虑与大型奶牛养殖企业(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有苜蓿草产品供求关系的企业。

③奶牛养殖企业(场):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场)。

(4)苜蓿产量和质量的要求。苜蓿单产旱作条件下达到400公斤以上,喷灌条件下达到800公斤以上,苜蓿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粗蛋白质含量高于18%以上,相对饲用价值达到125%以上,奶牛饲喂示范片区苜蓿产品后,生鲜乳质量明显提高,乳蛋白含量达到3.0%以上,乳脂率达到3.5%以上。

补助标准:补助600元/亩。


11、农作物良种补贴

补贴范围:本辖区所有农户,凡种植去上批复三大作物补贴良种的均纳入良种补贴范围。

补贴方式: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卡通”的形式,通过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农户补贴账户。

补贴标准:小麦每亩10元、玉米每亩10元,水稻每亩15元。

 

二、林业部门

 

12、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列》精神,国家对退耕地造林实行补助政策。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凡是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内,镇乡人民政府和农户签订耕地造林合同者,且耕地造林成活保存率检查达到65%以上者,在第一个八年补助周期内,国家每年补助粮款140元/亩,现金20元/亩;八年补助到期后,经国家林业局进行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合格后,退耕者可继续享受补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精神,在下一个八年补助周期内,国家每年对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每年补助粮款70元/亩,现金补助20元/亩,享受期限为八年。


13、林业特色优势产业扶持政策

(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1号)文件精神,对新建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高标准枸杞基地,并使用经自治区林业局指定监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苗木,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新建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葡萄基地,应用整地培肥、沟栽节水等技术,用脱毒嫁接苗建设的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500元,用其它苗木建设的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对现有葡萄低产园推广示范清沟、深施肥、斜上架、统防统治等关键技术,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新建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红枣基地,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推进中部干旱带枣树提质增效,对现有的中部干旱带、压砂地低产枣树品种进行改造提升,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新建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苹果基地,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改造提升苹果低产低质果园,严格按照苹果标准化生产技术标准,对现有规模低产低质苹果园进行改造提升,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枸杞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17号)文件精神,对面积在200亩以上,采用自治区林业局认定的育苗基地培育的种苗,按照《宁夏枸杞栽培技术规程》标准新建成的枸杞种植基地,经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整合资金,每亩一次性补助700元。

 

三、水利部门

 

14、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水利

按照卫人计发[2008]5号文件规定,对已入户并缴纳自筹资金的60户“少生快富”给予20%的优惠减免。


15、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文件规定,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收入,免增值税。

 

四、扶贫部门

 

16、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为对象,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以促进解决社会文化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县为单位,整合资源、科学规划、集中投入、规范运作、分批实施、驻村验收的扶贫开发工作方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村均投入100万元,县(区)按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以上的比例整合配套各类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70%主要用于创业开发,其中直接用于支持扶贫对象参与产业发展的资金达到70%。


17、“扶贫到户、责任到人”双到扶贫

“双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用于增加收入的生产经营发展项目,不得用于与增加收入无关的非生产经营发展项目。“双到”资金到户扶持补助按平均每户2000元控制,可以按扶持项目确定不同标准,不允许垒大户。


18、“5.30”养殖计划

扶持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由发展愿望和养殖基础、养殖条件的农户。通过项目扶持和政策支持,用2到3年时间,使养牛户养殖规模由目前的1-2头发展到5头以上,其中基础母牛2头以上;养羊户养殖规模由目前的5-10只发展到30只以上,其中基础母羊15只以上;牛羊混合养殖户养殖规模达到30个绵羊单位以上(其他特色养殖业项目参照30个绵羊单位),养殖户家庭收入年人均养殖业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扶持补助标准为扶贫对象新购良种基础母牛每头补助2000元,新购基础母羊每只补助400元。扶贫对象新建棚圈面积50平米以上(含50平米),每平米补助100元。新建30立方青贮池,每座补助1500元。饲养基础母牛2头以上,每繁育一头良种犊牛,见犊补母1000元/头。基础母羊达到30只的,可奖补优质肉用种羊一只。


19、劳务移民

劳务移民是指中南部地区35万生态移民中不分配土地,具有一定技能,转移到城镇、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就业,在安置地享有住房、医疗、社保等各项优惠政策的移民群众。劳务移民每户建设50平方米住房,实行统一建设地点、统一住房面积、统一户型图纸、统一审批程序、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组织验收。劳务移民建房资金由政府补助和移民自筹构成,自筹资金每户按1.28万元的标准,由迁出县(区)负责收缴;政府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核拨。劳务移民不安排耕地或其它农业生产设施。移民住房5年内不准出租、转让。


20、中南部生态移民安置政策

生态移民搬迁安置住房户均54平方米,国家补助2.5万元,农户自筹1.28万元;每户配套太阳灶1台补助150元、太阳能热水器1台补助1500元;种植1亩经果林补助120元;建设1座标准化养殖圈棚(30平方米/座)补助1万元;小型铡草机每台补助200元;建设大中型拱棚每亩补助1万元。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1、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计划

公益性岗位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与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帮助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实现再就业,有效地解决了全市就业困难群体安置,缓解了当前就业压力。公益性岗位针对我市就业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了就业岗位,拓展了就业渠道。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函2013[580]号)文件精神,中卫市2013年度市本级公益性岗位110人已全部安排到岗,目前公益性岗位人员都能安心工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经济收入,促进了社会稳定,为我市社会公共服务、城市建设提供了一定的人力资源保障。


2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3、全区创业、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人员和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他们在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指导,其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创办者创业的心理、管理。经营等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和驾驭市场的应变能力,使小企业创办者在成功地创办企业,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创造和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帮助更多的人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在创业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宁财(社)发[2013]836号)政策,对取得创业培训证的人员,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为不超过10万元,其中,高校毕业生不超过10万元,农村妇女不超过8万元,其他人员一律不超过5万元。


24、人才助农计划区外培训和研修

2014年人才助农计划区外培训研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厅联合自治区供销社、农垦局共同组织,在全区选拔600名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在区内外分期培训。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各类农村人才开展培训、研修,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生产水平和致富能力。


25、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26、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含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双劳回归人员等失业人员)有创业愿望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种养殖业的创业者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为不超过10万元,其中,高校毕业生不超过10万元,农村妇女不超过8万元,其他人员一律不超过5万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合伙企业不超过2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商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7、创业培训补贴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宁党发[ 2008]45号)精神,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加和开展创业培训,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具备创业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教材机构,针对创业人员开展的以提高其创业技能、成功开办创业、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为目的的创业培训补助经费。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进行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及条件:“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380元/人;“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1200元/人;“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900元/人;“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按市场化运作,不予补贴。


28、调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00元标准。


29、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

   单位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之和为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以上到100%之间自主选择。涉及以2012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人员护理费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2013年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为55923元,共支付436人,金额1895万元;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为421.23元,共支付2人,金额842.46元;1-5月新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已计算2478人。


30、困难企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对于按照宁社保发〔2013〕32号文件办理补缴所产生的滞纳金高于补缴费本金的,滞纳金按本金额收取。

    (2)凡持有法院宣告破产文书或政府相关部门破产文件的国有、集体破产企业,补缴历史欠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3)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冶金、化工、机械、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对外贸易流通等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补缴历史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4)符合下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有效证明,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免收补缴费产生的滞纳金。①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③持《残疾证》的:④因病、非因公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及部分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⑤属国家优抚对象的军烈属。


3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调:1.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60元调整;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120元调整。 

特调:1.调整高龄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龄段增加20元,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由100元提高到1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由160元提高到180元。2.调整后,月养老金低于2641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641元。3.对艰苦边远一类地区(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和中宁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5元养老金;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10元养老金。


32、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将政府补助标准由原来300元提高到340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二、三档分别由原来的6万元、11万元、15万元提高到7万元、12万元、16万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13年的300元提高到330元。及时将老年性痴呆和苯丙酮尿病2种纳入到门诊大病范畴,调整门诊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400元,报销比例按照一、二、三档分别提高为50%、60%、65%。


33、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我市从2014年1月1日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住院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保障范围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居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由自治区组织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承办,沙坡头区、中宁、海原县各医疗机构设立经办服务窗口。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2014年起付标准为6000元,以后年度按照自治区统一发布的起付标准进行调整。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单次或累计个人自负达到起付线6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分段比例再次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对患国家和自治区医改任务中确定的20种重大疾病患者,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34、将部分心血管介入治疗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将部分心血管介入治疗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事医疗保险软件的调整,将“心血管介入治疗”等28个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医疗机构支付范围。28个诊疗服务项目为:经皮选择性静脉造影术(肢体静脉)、经皮选择性静脉造影术(腔静脉)、经皮静脉内滤网置入术、经皮静脉球囊扩张术、经皮静脉内溶栓术、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经皮超选择性动脉造影术、经皮选择性动脉置管术、经皮动脉内球囊扩张术、经皮动脉支架置入术、先心病介入治疗、冠状动脉造影术、冠状动脉造影术(同时做左心室造影)加收、经颈动脉插管全脑动脉造影术、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PTCA)、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PTCA)(扩张多支血管)加收、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STENT)、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STENT)(扩张多支血管)加收、经皮主动脉气囊反搏动术(IABP)、经皮冠状动脉内溶栓术、经股动脉插管全脑动脉造影术(多支血管造影)加收、经皮静脉内激光成形术、经皮动脉栓塞术、经皮静脉内支架植入术、经皮静脉内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经皮血管瘤腔内药物灌注术、经皮肝穿刺肝静脉扩张术、经颈内静脉肝内门静脉分流术(TIPS)。


35、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认识预防和控制从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参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保障政策的衔接,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做防控工作。

各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救治的需要,在入院标准、定点医院选择等方面放宽条件,保证参保患者及时教治。对因治疗需要,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高级别医院的参保患者,可执行基层医疗机构支支付比例。对参保患者治疗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参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感染H7N9禽流感临床专家组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根据急救、抢救需要,一律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证参保患者及时得到救治。各地使用放宽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情况,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参保患者在参保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行即时结算;对于因转外就医等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要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周期,减轻参保人员垫支负担。对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患者,要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应急救冶和慈善组织的衔接,切实考虑患者的实际困难,决不允许出现因费用问题而影响和放弃治疗的现象。


36、无职工医保离休干部遗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我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执行三档筹资标准,享受三档待遇


37、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71号)要求,增补了离休干部药品使用目录及诊疗目录,将离休干部因抢救、手术中或低蛋白血症使用蛋白类制品实行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因抢救、手术中或贫血使用血液制品的,按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和老红军分别报销80%、90%100%;提高了离休干部床位费的报销标准,享受厅级待遇的每日床位费提高至80元,享受处级的提高至50元,其他人员提高到30元。


38、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大病就医结算管理

中卫市门诊血液透析医疗费用按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甲类药品报销比例90%,乙类药、诊疗项目、一次性材料报销比例8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700元,报销比例按照缴费档次一、二、三档分别报销70%、80%、85%。

门诊腹膜透析医疗费用按照门诊大病政策报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8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按照缴费档次一、二、三档分别报销50%、60%、65%。


39、非宁夏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我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凡经原户籍所在地或我区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户籍不在我区但在我区区域内从事宗教事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均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147号)规定,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原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非宁夏户籍宗教教职人员统一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办理程序是: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宗教局申报,经宗教局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40、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63号)文件要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失业保险金由每人每月660元调整为795元;海原县失业保险金由每人每月620元调整为750元。


41、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企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基本方式。是企业决定工资的参照系。其作用是为企业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对国有企业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重要手段。


42、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3]62号)文件规定,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020元提高到1220元;海原县由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50元提高到1120元。


43、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育补贴的实施是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提高我市农村教师的经济待遇与社会地位,鼓励和稳定优秀人才在农村学校安心从教,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全面均衡发展。补贴标准为山区按月人均200元,川区按月人均120元。


44、乡镇卫生院医生补贴实施意见

改善乡镇医生待遇,目的是解决乡镇卫生院医生收入偏低,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稳定乡镇医生队伍,吸引高层次人才在乡镇卫生院就业,以促进我市乡镇卫生事业的发展。补贴标准为山区按月人均200元,川区按月人均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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